营运学习内容
一、应运管部门对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一是将车容车貌纳入考核指标,严格要求营运车辆注重车容车貌做到晴天无灰、雨后无泥;二是对年度投诉达到2次及以上的驾驶员,每月组织集中回炉复训,对达到3次及以上的驾驶员进行劝退和清退;三是要求车辆必备有效灭火机、评议码齐全;四是加大对“无证”事故的查处力度。
二、2022年4月二分公司共发生投诉11起,发生差评1起。
三、案例分析:
![]() ![]() ![]() ![]() ![]() ![]() 安全学习内容
一、“五一”小长假即将来临,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为严格做好“五一”假期的疫情防控工作,特温馨提示如下:
1、每天对车辆消毒杀菌,保持车内空气流通,确保车内环境安全、卫生。
2、严格确保乘客上车系好安全带,下车提醒乘客注意后方来车。
3、合理规避长途营运,减少疫情传播扩散和事故风险。
4、加强驾驶员安全行车,车辆按期保养,出车前勤检查,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5、严禁酒驾、超速、疲劳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
6、营运车辆坚决不能有无证人员开车,一旦查出一律严惩不贷。
7、杜绝无证人员驾驶车辆,无证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公司一律不进行保险理赔。后果自行承担。
8、如无重要情况,请不要出城,如需出城必须跟公司和各班指导员报备,做好出城记录。
预祝全体驾驶员朋友们及家人平安健康、节日快乐!
二、2022年4月二分公司共发生有责交通事故4起,其中有3起伤人交通事故,1起追尾事故。
三、2022年3月共发生交通违法次数为79次、涉及64台车辆。以下是涉及的车辆明细:
四、灭火器的日常检查:灭火器指针未指在蓝色区域内或灭火器喷口无白色塑料喇叭,营运受检时属于不合格。
![]() ![]() 五、4月案例分析:
2022-04-12 11:27 晴川街道琴台大道169-130号 王想科驾驶与前车发生追尾,造成双方车损,我方全责,无人伤。
注:请所有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要保持安全距离,注意力要集中,不要疲劳驾驶,乘客开车门时要提醒小心后方车辆和行人。
![]() 当月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规避长途驾驶
五一小长假来临,由于长途驾驶存在道路环境、疲劳开车、气候、人员等复杂因素,安全风险性大大提升,请驾驶员合理规避长途驾驶,如驾驶营运车辆出城时,必须第一时间向所在分公司报备,告知去向、行驶路线和紧急联系电话等。
公司严禁将营运车辆交给“无证”(未在公司登记注册和办理《服务监督卡》)人员驾驶,对“无证”人员驾驶公司营运车辆发生事故,原则上不予理赔。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服务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运送乘客,经过依法收费的道路、桥梁等设施所支付的费用由乘客承担。驾驶员应当向乘客出具通行费发票。
第二节 巡游车营运服务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有客、空车待租、暂停服务和电召时,显示明确标志;
(二)不得议价、中途甩客倒客、故意绕道行驶;
(三)在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客运汽车站、旅游景点和其他主要人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
(四)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价器,不得私自拆除、改装计价器,不得破坏计价及附属管理功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拒载乘客的行为:
(一)在车辆空车待租状态下,停车问询、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载客的;
(二)在车辆空车待租状态下,在乘客集散点或者路边待租时拒绝载客的;
(三)接受电召等预约服务后,未按照承诺提供服务的;
(四)在经营区域内以自定营运目的地等方式挑选乘客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拒绝载客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巡游车道路运输证或者网约车运输证的;
(二)未保持车身内外整洁的;
(三)在车内吸烟或者营运中进食的;
(四)未按照乘客意愿使用空调、音响等服务设备的;
(五)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时,未明确显示营运状态标志的。
第六十条 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一)议价、拒载、中途甩客倒客、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和标准收费的;
(三)破坏车载设施设备的;
(四)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价器,私自拆除、改装计价器,破坏计价及其附属管理功能的;
(五)在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客运汽车站、旅游景点等地违规揽客、不服从管理的;
(六)未经乘客允许另载其他乘客的;
(七)从事网约车营运服务时巡游揽客、在巡游车营业站排队候客的。
第六十一条 驾驶员在一年内因违规服务记分第一次达到规定分值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暂扣其从业资格证,暂停营运,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营运;第二次达到规定分值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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