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扣20分,扣完为止。 
             | 
            
             将出租汽车交给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营运的 
             | 
        
        
            | 
               
             | 
            
             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交通责任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 
        
        
            | 
               
             | 
            
             违反法律法规,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停运事件的 
             | 
        
        
            | 
               
             | 
            
             弄虚作假或者隐瞒诚信考核情况影响考核结果的 
             | 
        
        
            | 
               
             | 
            
             破坏计价器铅封或其他影响计价器计量性能的 
             | 
        
        
            | 
               
             | 
            
             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 
        
        
            | 
               
             | 
            
             拒绝接受依法检查的 
             | 
        
        
            | 
               
             | 
            
             伪造、变造出租汽车车号牌和营运证件非法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 
             | 
        
        
            | 
               
             | 
            
             拾到乘客丢失在出租汽车上的物品不主动归还,并被查证属实的 
             | 
        
        
            | 
               
             |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扣10分,扣完为止。 
             | 
            
             载客故意绕道行驶的 
             | 
        
        
            | 
               
             | 
            
             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的。 
             | 
        
        
            | 
               
             | 
            
             强行拉客的 
             | 
        
        
            | 
               
             | 
            
             拒载乘客的 
             | 
        
        
            | 
               
             | 
            
             无正当理由中途中止服务的。 
             | 
        
        
            | 
               
             | 
            
             不使用计价器或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 
             | 
        
        
            | 
               
             | 
            
             不执行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 
             | 
        
        
            | 
               
             | 
            
             不配合处理乘客投诉或者纠纷的。 
             | 
        
        
            | 
               
             | 
            
             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 
        
        
            | 
               
             |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 
            
             不在车内张贴标价签的 
             | 
        
        
            | 
               
             | 
            
             未按照与乘客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电召服务的 
             | 
        
        
            | 
               
             | 
            
             未按规定携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 
             | 
        
        
            | 
               
             | 
            
             不主动出具本车费发票的 
             | 
        
        
            | 
               
             | 
            
             在车内吸烟的 
             | 
        
        
            | 
               
             | 
            
             不遵守营业站管理规定的 
             | 
        
        
            | 
               
             | 
            
             营运时不使用文明用语或粗暴待客的 
             | 
        
        
            | 
               
             | 
            
             计价器、待租标志灯不能正常使用仍继续营运的 
             | 
        
        
            |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扣3分,扣完为止。 
             | 
            
             座套不干净、有破损、夹缝内有积灰的 
             | 
        
        
            | 
             脚垫不整洁、有破损、有积灰的 
             | 
        
        
            | 
             不按规定使用空调的 
             | 
        
        
            | 
             不按规定使用音响的 
             | 
        
        
            | 
             不在规定位置置放与出租汽车车牌号码相符服务监督卡的 
             | 
        
        
            | 
             不按规定显示空车待租标志或者暂停服务标志的 
             | 
        
        
            | 
             不按规定装置空车待租标志灯、顶灯、车门未印有经营者名称的 
             | 
        
        
            | 
             顶灯不亮的 
             | 
        
        
            | 
             卫星定位设备不能正常使用仍继续营运的 
             | 
        
        
            |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 
            
             顶灯字迹不清晰 
             | 
        
        
            | 
             车门内侧前后车门储物盒乱放杂物、不整洁的 
             | 
        
        
            | 
             顶灯灯壳不完整、破损的 
             | 
        
        
            | 
             营运中利用车载电台闲聊的 
             | 
        
        
            |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5分。 
             | 
            
             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的。 
             | 
        
        
            | 
             获得省市表彰奖励的 
             | 
        
        
            |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3分。 
             | 
            
             有拾金不昧或协助查出违法行为的。 
             | 
        
        
            | 
             有积极参加抗险救灾或行业管理部门指令性任务的 
             | 
        
        
            |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2分。 
             | 
            
             有积极参加义务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