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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学习内容

时间:2023-04-03 11:09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1、出车前同样要热车:既可延长电池寿命,也可提升一部分续航。
 
  2、合理使用空调:将空调温度设置约 22 度,减少不必要的耗电。
 
  3、充电前确保枪头干燥:电前,养成车辆充电口检查习惯,尤其冬季充电,应确保使用环境通风、干燥,确保充电安全。
 
  4、驾驶员1年内无正当理由中途甩客达1次,根据《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稿意见,将被吊销从业资格证。
 
  5、禁止用水冲洗动力总成舱,否则可能导致电器线路、驱动电机和动力总成舱内相关部件故障。
 
  6、如要涉水行驶,在车辆起步前将空调关闭,选择平坦的地方,以稳定而缓慢的速度驶过积水路段。
 
  7、减少高速激烈驾驶,电动汽车是由电机直接驱动的,速度快慢完全取决于电机转速。等于省掉了燃油汽车变速箱的功能,这样的动力特性就导致,电动汽车在高速行驶的时候,为了维持电机的高转速,动力电池要一直处于高放电状态。这不仅会消耗大量的电量,长时间高速运行,也会对动力电池造成不必要的损耗。在平常使用电动汽车时,要减少激烈驾驶和高速驾驶。
 
  8、保养周期:间隔里程达到9000公里,且不超过10000公里。达到以下间隔里程时,必须同时更换油液。
 
  9、如未踩制动踏板按下一键启动开关,组合仪表仍亮起,一键启动开关上的黄灯点亮,此时车辆处于未启动状态,须踩制动踏板再次按下一键启动开关,启动开关上的蓝灯点亮起时表明车辆启动。
 
  10、 停车时,踩下制动踏板,停稳车辆,按下电子驻车制动,按住换档手柄上的“P”档按键,使档位切换到“P”档,关闭一键启动开关。
 
 
 
当月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驾驶员安全行车奖罚规定》
 
  第十一条  发生有责交通事故,对驾驶员的处罚标准:
 
  (一)合同期内,发生一般以上有责交通事故(即事故损失在1000元以上有责交通事故),按事故的责任大小和事故的次数,依赔付金额和以下比例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发生全责事故,最高处罚不超过2000元;发生主责事故,最高处罚不超过1500元;发生同责事故,最高处罚不超过1000元;发生次责事故,最高处罚不超过500元。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节  驾驶员从业许可
 
  第二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应当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
 
第三章 营运服务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和巡游车道路运输证或者网约车运输证;
 
  (二)保持车身内外整洁、设施设备完好;
 
  (三)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和标准收费,提供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
 
  (四)按照乘客意愿使用空调、音响等服务设备;
 
  (五)未经乘客允许不得另载其他乘客;
 
  (六)不得在车内吸烟,营运中不得进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运送乘客,经过依法收费的道路、桥梁等设施所支付的费用由乘客承担。驾驶员应当向乘客出具通行费发票。
 
  第三十条 乘客租乘客运出租汽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传染性等物品;
 
  (三)不得携带宠物(导盲犬除外)以及其他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
 
  (四)不得在车内吸烟或者向车外抛洒废弃物,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有陪同或者监护人员;
 
  (六)目的地超出本市行政区域或者夜间去偏远、冷僻地区的,应当配合驾驶员到治安检查站点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
 
  (七)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和标准支付车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驾驶员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乘客,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服务;终止服务前的车费,乘客应当按照规定支付。
 
第二节  巡游车营运服务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有客、空车待租、暂停服务和电召时,显示明确标志;
 
  (二)不得议价、中途甩客倒客、故意绕道行驶;
 
  (三)在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客运汽车站、旅游景点和其他主要人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
 
  (四)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价器,不得私自拆除、改装计价器,不得破坏计价及附属管理功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拒载乘客的行为:
 
  (一)在车辆空车待租状态下,停车问询、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载客的;
 
  (二)在车辆空车待租状态下,在乘客集散点或者路边待租时拒绝载客的;
 
  (三)接受电召等预约服务后,未按照承诺提供服务的;
 
  (四)在经营区域内以自定营运目的地等方式挑选乘客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拒绝载客的。
 
  第三十四条 驾驶员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不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和标准收费的;
 
  (二)不出具车费发票的;
 
  (三)起步价里程内因机械故障、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四)未经乘客允许另载其他乘客的。 
 
 
《雷锋车》评选管理办法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分公司同意并向政治工作部报备的,可保留《雷锋车》荣誉:
 
  1、原副班驾驶员转为同车主班驾驶员,申请保留《雷锋车》。
 
  2、双班驾驶员变更一人时,新驾驶员申请成为《雷锋车》驾驶员。
 
  3、副班驾驶员变更时,新驾驶员申请成为《雷锋车》驾驶员。
 
  第十六条  《雷锋车》驾驶员发生如下情行之一的,取消《雷锋车》荣誉:
 
  1、参与影响社会、行业稳定的活动。
 
  2、不参加行业和公司组织的文明创建、站点保供、社会公益等活动。
 
  3、拒绝提供《雷锋车》延伸服务。
 
  4、主、副班驾驶员发生变更,新驾驶员未按规定办理保留荣誉手续。
 
  5、发生营运严重违章行为。
 
  6、一年内发生二次有责乘客投诉。
 
  7、发生重特大有责交通事故。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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