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交通事故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当事驾驶员必须写出事故经过及吸取教训的认识,并接受相应的经济处罚。
2、合同期内,承包人第一次将车交给未与公司签订《副班经营协议》的驾驶员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司原则上不办理保险理赔手续。有特殊原因的,由承包人申请,分公司审核,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公司可为其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同时对承包人处以事故赔付金额20%的罚款。
3、各分公司把集中车检时间安排报营运督导部,营运督导部将安排人员复查,对放任不达标或不严格把关整改的车检人员将依规追责处理。
4、合同期内,承包人第二次将车交给未与公司签订《副班经营协议》的驾驶员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司不予办理保险理赔。
5、若降雨量实在是太大,已经严重影响行车安全时,应将车辆缓慢行至不影响交通正常通行的路边并打开双闪灯,等待雨停。
6、合同期内,发生一般以上有责交通事故(即事故损失在1000元以上有责交通事故),按事故的责任大小和事故的次数,依赔付金额和以下比例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7、发生全责事故,最高处罚不超过2000元;发生主责事故,最高处罚不超过1500元;发生同责事故,最高处罚不超过1000元;发生次责事故,最高处罚不超过500元。
8、我们从门缝中确认后方安全后,就可以下车了。下车时,我们的目光依然要注意观察后方来车情况,并且始终要用手将车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我们只需要将车门打开至足够下车的角度就可以了,千万不要一把推开车门。
9、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的行为。
10、根据公司《副班驾驶员评价办法》规定,副班驾驶员协议年度总扣分达100分及以上的,协议到期后不得续签,未到期的提前终止,永不录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