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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学习内容

时间:2022-05-05 16:25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1、2022年4月1日新规: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2、2022年4月1日新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由原来的扣12分降低至扣9分。
 
  3、2022年4月1日新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由原来的扣3分降低至扣1分。
 
  4、2022年4月1日新规: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则避让校车,由原来的扣6分降低至扣3分。
 
  5、2022年4月1日新规:在高速和城市快速路上超速20%不扣分,超速20%-50%扣6分,超速50%以上扣12分。
 
  6、新《文明服务规范》要求:行李厢允许乘客放置行李物品的空间不少于行李厢的三分之二。
 
  7、新《营运督查管理办法》将“破坏或控制GPS设备造成无法定位或无法声像监控的。”新增为严重违章行为,处罚200元。
 
  8、《《营运督查管理办法》将一般违章罚款调整为20元至100元,将严重违章罚款调整为200元至500元。
 
  9、新《文明服务规范》要求:乘客对服务不满意时,应虚心听取批评,积极纠正;乘客有误解时,应心平气和,耐心解释。
 
  10、根据公司《副班驾驶员评价办法》规定,副班驾驶员协议年度总扣分达100分及以上的,协议到期后不得续签,未到期的提前终止,永不录用。 
 

当月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规避长途驾驶
 
  五一小长假来临,由于长途驾驶存在道路环境、疲劳开车、气候、人员等复杂因素,安全风险性大大提升,请驾驶员合理规避长途驾驶,如驾驶营运车辆出城时,必须第一时间向所在分公司报备,告知去向、行驶路线和紧急联系电话等。
 
  公司严禁将营运车辆交给“无证”(未在公司登记注册和办理《服务监督卡》)人员驾驶,对“无证”人员驾驶公司营运车辆发生事故,原则上不予理赔。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服务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运送乘客,经过依法收费的道路、桥梁等设施所支付的费用由乘客承担。驾驶员应当向乘客出具通行费发票。
 
  第二节  巡游车营运服务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有客、空车待租、暂停服务和电召时,显示明确标志;
 
  (二)不得议价、中途甩客倒客、故意绕道行驶;
 
  (三)在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客运汽车站、旅游景点和其他主要人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
 
  (四)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价器,不得私自拆除、改装计价器,不得破坏计价及附属管理功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拒载乘客的行为:
 
  (一)在车辆空车待租状态下,停车问询、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载客的;
 
  (二)在车辆空车待租状态下,在乘客集散点或者路边待租时拒绝载客的;
 
  (三)接受电召等预约服务后,未按照承诺提供服务的;
 
  (四)在经营区域内以自定营运目的地等方式挑选乘客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拒绝载客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巡游车道路运输证或者网约车运输证的;
 
  (二)未保持车身内外整洁的;
 
  (三)在车内吸烟或者营运中进食的;
 
  (四)未按照乘客意愿使用空调、音响等服务设备的;
 
  (五)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时,未明确显示营运状态标志的。
 
  第六十条 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一)议价、拒载、中途甩客倒客、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和标准收费的;
 
  (三)破坏车载设施设备的;
 
  (四)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价器,私自拆除、改装计价器,破坏计价及其附属管理功能的;
 
  (五)在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客运汽车站、旅游景点等地违规揽客、不服从管理的;
 
  (六)未经乘客允许另载其他乘客的;
 
  (七)从事网约车营运服务时巡游揽客、在巡游车营业站排队候客的。
 
  第六十一条 驾驶员在一年内因违规服务记分第一次达到规定分值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暂扣其从业资格证,暂停营运,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营运;第二次达到规定分值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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