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在扬招站、营业站内待租的出租车,客人上车后,驾驶员不愿提供运营服务的;驾驶员主动询问乘客去向后,不愿意走的。这两种行为均被列为拒载行为。据了解,上述补充性新规是出租车运营管理部门根据目前实际推出的,也是对《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解释和补充。《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拒载已有相关规定。有关人士解释说,原来“遇乘客招手,停车后不载客”的规定比较笼统,在实际认定中也比较难把握,而解释成“主动询问乘客去向后,不愿意走的”,这就认定司机从主观上拒载的性质,事实上,现在在认定中也是这样执行的;又如条例中本来就有“在客运集散点或者道路边待租时拒绝载客”属于拒载的规定,现在将范围扩大到“停在扬招站、营业站内待租的出租车”。 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有关人士指出,出租车驾驶员一旦被确认为“拒载”,被查实1次,罚款200元,还将暂停营运15天,记入驾驶员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驾驶员将被取消其经营资格,5年内不得进入出租汽车行业,并被记入个人信誉档案。 对“拒载”的整治还有新措施。部分出租车站点已经配备了摄像设备,可以看到司机在站内是否存在与乘客交流等现象,为判断是否存在拒载提供依据。此外,在一些乘客误认为出租车司机存在“空车不停”的现象中,可能是因为有的司机有电调任务。为了便于乘客识别和监督,有关部门正在研究空车行驶中待运、电调、停运等显示方式。为了减少“绕路宰客”现象,有关部门还将扩大车载GPS的装置面,如果遇到乘客投诉,就立即通过GPS回放认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