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规范承包合同转包车辆验收及技术性能的查核工作,确保车辆性能符合技术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承包经营合同转包时,须对车辆进行技术检查和验收。对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不得办理合同转包手续,须到公司修理厂进行修复,缺少零部件的,补齐零部件。修复和补齐零部件的费用由转包驾驶员承担。公司修理厂对维修及更换的零配件承担质量保证。 第三条 车辆验收职责分工。 1、分公司负责按本规定程序,组织转包车辆到公司修理厂进行检验;对照验收技术标准逐项进行检验;督促转包驾驶员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 2、公司安全技术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做好协调工作,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3、公司修理厂配合分公司进行车辆检验;并在《车辆技术档案》上进行记录;修复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 第四条 承包车辆验收程序及要求: 1、转包车辆技术验收由分公司统一安排;验收时,转、接包驾驶员应共同参与并予以监督。 2、分公司安全技术科对车辆外观、总成机件、附属设施、证照进行检验,记录不合格项。 3、分公司在公司修理厂的配合下对车辆技术状况进行检验。 4、检验出的不合格项目,由修理厂记录于《车辆及附属设施检验记录表》。 5、不合格项目在公司修理厂整改、修复,由转包驾驶员与公司修理厂签订《车辆维修协议书》,并承担维修费用。 6、车辆验收或修复合格的,由分公司工作人员、接包驾驶员、公司修理厂检验人员共同在《车辆及附属设施检验记录表》上签字认可。《车辆及附属设施检验记录表》存入分公司单车档案。 第五条 本规定所列技术标准由安全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 附件: 1、车辆验收技术标准及检验方式 2、车辆及附属设施检验记录表 (责任编辑:9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