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厂务公开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鄂厂开办文[2007]4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控制程序》指导文本(第二版)的通知
(2007年4月6日)
各市、州、林区厂务公开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大型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各有关单位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省纪委、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总工会等9部门《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鄂纪发[2007]7号)文件要求和ISO9000标准中关于持续改进的原则,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控制程序》指导文本(第二版)印发给你们。各级厂务公开协调(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推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控制程序》的领导和指导,注重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解决推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各基层企事业单位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在推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控制程序》中有哪些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及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省厂务公开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北省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控制 程序》指导文本(第二版)
1 目的
为规范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推进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构建和谐企事业单位长效机制,促进企事业单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借鉴ISO9000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程序所称厂务公开,是对企事业单位企务公开、校务公开、院务公开、所务公开等称谓的统称。
3 职责
3.1 厂务公开领导小组
3.1.1 组织机构
组 长:党委书记(或董事长,下同)、经理(或厂长、校长、院长、所长,下同)
副组长:纪委书记 (或监事会主席,下同)、工会主席
成 员:管理者代表、纪委 (或监察,下同)、工会、专项小组、有关中层单位厂务公开工作小组(以下简称中层小组)负责人
3.1.2 领导小组职责
a)负责厂务公开的领导、策划、协调、沟通工作。组织本企事业单位所属各级领导和单位按照本程序对厂务公开工作进行落实。
b)负责对厂务公开方案、内容、形式等重大事项的审定。
c)负责对厂务公开工作考核评比等重要事宜的审定。
d)按照分工负责制领导小组成员对分管系统厂务公开的实施、推进负有领导责任。
3.1.3 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3.1.3.1 书记职责
a)对厂务公开负有领导责任,是厂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通过各级党组织督促各级领导按照本程序要求进行厂务 公开,形成党、政、纪、工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b)主持召开党委会议,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把厂务公开工作放在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厂务公开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c)组织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定期听取有关部门对厂务公开情况的汇报,定期对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进行调查研究,领导制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有关规定、办法。
d)督促和指导各分管领导、厂务公开办公室、厂务公开监督小组、厂务公开专项小组、厂务公开中层小组及时调研厂务公开中的经验和问题。
3.1.3.2 经理职责
a)对厂务公开负有实施责任,是厂务公开的“第一执行人”。
按照本程序要求实施厂务公开,做到真公开、全公开、常公开,确保公开的真实性、全面性、实效性。
b)带领各级行政领导主动搞好各级厂务公开。
c)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纳入方针目标管理,定期研究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厂务公开中的问题。
d)将企事业改革发展的要点、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党风廉政建设的关键点作为厂务公开的重点;有责任按照规定形式和途径公开有关事项,并向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报告厂务公开实施情况。
e)落实厂务公开责任制,督促各级行政领导、各部门按照各自的任务和职责,落实到人。
3.1.3.3 纪委书记职责
a)对厂务公开负有监督检查责任,是厂务公开的“第一监督人”。
b)切实领导监督小组人员做好日常工作。督促机关职能部门做好事务公开。
c)按照本程序要求组织厂务公开监督小组对各专项小组、中层小组厂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方面及时整改。
3.1.3.4 工会主席职责
a)对厂务公开负有协调指导责任,是厂务公开的“第一协调人”。
b)对厂务公开办公室负有领导责任,切实领导办公室人员做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
c)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收集和反馈职工群众对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d)组织干部职工参与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定期组织培训职工和职工代表,促进厂务公开民主管理质量提高。
3.1.4 工作程序按4.3.1实施。
3.2 厂务公开办公室
厂务公开办公室受厂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
3.2.1 组织机构
主 任:工会主席
副主任:公司办主任
成 员:纪委、工会有关部门负贵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设在工会。
3.2.2 职责
a)负责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指导、反馈、考核和评价。
b)负责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统计、报告。
c)负责对本程序的内审和修订。
3.2.3 工作程序按4.3.1实施。
3.3 厂务公开监督小组
厂务公开监督小组受厂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
3.3.1 组织机构
组 长:纪委书记
副组长:工会副主席
成 员:纪委、审计、工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职工代表。
3.3.2 职责
a)负责对重大事项公开前的预审。
b)及时对厂务公开各专项小组、中层小组厂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c)运用多种形式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3.3.3 工作程序按4.3.1实施。
3.4 厂务公开专项小组
专项小组是企事业行政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实施公开的主体,受厂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接受厂务公开办公室指导和厂务公开监督小组监督
3.4.1 改革方案和生产经营发展决策公开小组
3.4.1.1 组织机构
组 长:副经理
副组长:公司办(或厂办、校办、院办、所办,下同)主任
成 员:技术、劳人、财务、安保、教育、纪检、工会等部门负责人
3.4.1.2 职责
a)负责向职代会提交并公布4.1.1.1、4.1.1.2规定的公开内容。
b)受理解答职工群众对企事业改草、改制和投资生产经营管理发展重大决策情况的质询。
3.4.1.3 公开程序按4.3.2实施。
3.4.2 重要规章制度和职工切身利益事项公开小组
3.4.2.1 组织机构
组 长:副经理
副组长:劳人负责人
成 员:劳人、公司办、安调、技术、教育、财务、工会有关部门负责人
3.4.2.2 职责
a)负责向职代会提交并公布4.1.1.3、4.1.1.7、4.1.1.8规定的公开内容。
b)负责向职代会或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职代会联席会议)提出并公布有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c)受理解答职工群众有关劳动用工、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相关方面问题的质询。
3.4.2.3 公开程序按4.3.2实施。
3.4.3 投资、基建及项目计划公开小组
3.4.3.1 组织机构
组 长:副经理
副组长:公司办主任
成 员:公司办、技术、物供、财务、纪委负责人
3.4.3.2 职责
a)负责向职代会或有关会议提交并公布4.1.1.10规定的公开内容。
b)受理解答职工群众对基建工程招投标和重大技术改造、引进执行情况提出的质询。
3.4.3.3 公开程序按4.3.2实施。
3.4.4 民主评议干部和廉政公开小组
3.4.4.1 组织机构
组 长:党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
副组长:副经理
成 员:党办、公司办、党委组织部、劳人、财务、纪委、工会有关部门负责人
3.4.4.2 职责
a)负责向职代会提交并公布4.1.1.4、4.1.1.5、4.1.1.6、4.1.1.9规定的公开内容。
b)受理解答职工群众对企事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民主评议、职称评定、干部聘任等方面情况提出的质询。
3.4.4.3 公开程序按4.3.2实施。
3.4.5 大宗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公开小组
3.4.5.1 组织机构
组 长:副经理
副组长:物供负责人
成 员:物供、公司办、企管办、财务、纪委负责人
3.4.5.2 职责
a)负责向职代会提交并公布4.1.1.11规定的公开内容。
b)受理解答职工群众对物资采购供应工作情况的质询。
3.4.5.3 公开程序按4.3.2实施。
3.4.6 业务招待费等事项公开小组
3.4.6.1 组织机构
组 长:副经理
副组长:财务负责人
成 员:财务、公司办、党办、纪委、工会有关部门负责人
3.4.6.2 职责
a)负责向职代会提交并公布4.1.1.12规定的公开内容。
b)受理解答职工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
3.4.6.3 公开程序按4.3.2实施。
3.4.7 社会责任与诚信公开小组
3.4.7.1 组织机构
组 长:副经理
副组长:经营服务负责人
成 员:经营服务、文明办、公司办、工会有关部门负责人
3.4.7.2 职责
a)负责向职代会和其他会议提交并公布4.1.1.3、4.1.1.13规定的公开内容。
b)负责以多种媒体等宣传工具在营业服务场所以广告等形式向公众公示、宣传。
c)受理解答职工群众和社会公众对与经营服务项目有关问题提出的质询。
3.4.7.3 公开程序按4.3.2实施。
3.5 厂务公开中层小组
中层小组是企事业中层单位实施厂务公开的主体,也是企事业行政和专项小组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实施公开到基层单位的中转机构,受厂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接受厂务公开办公室指导和厂务公开监督小组监督。
中层小组公开的内容除了企事业行政和专项小组对应公开的内容外,还包括本单位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中层小组公开的主要形式是本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下同)及厂务公开栏等其他形式。
3.5.1 组织机构
组 长:中层单位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中层单位党组织、纪委、工会、有关分管负责人
成 员:中层单位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纪委、工会有关部门负责人
3.5.2 职责
a)负有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成员对应的职责,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厂务公开工作。
b)负责向职代会或其他形式提交并公布企事业行政和专项小组对应公开的内容。
c)负责向职代会或其他形式提交并公布本单位应当向职工群众公开的内容。
d)受理解答职工群众对企事业行政、专项小组及本单位公开情况提出的质询。
3.5.3 公开程序按4.3.2实施。
4 控制程序
4.1 厂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4.1.1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4.1.1.1 企事业单位重大决策事项: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生产、经营、管理、发展重大决策方案,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方案,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和待遇情况。
4.1.1.2 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事项:年度生产经营发展目标及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企事业单位担保、大额资金使用、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
4.1.1.3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事项:劳动用工、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职工提薪晋级、工资调整、奖金分配方案及奖罚与福利情况。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基金缴纳情况及企业补充保险的实施情况,职工招聘的条件、数量和结果。职工购房、售房的政策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及企事业单位公积金和公益金的使用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等。
4.1.1.4 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事项:工资(年薪)、奖金、兼职、补贴、住房、通讯费开支、使用公车、出国出境费用支出及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
4.1.1.5 民主评议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事项:民主评议的标准、程序。对被评议领导人员的优缺点及信任、不信任的测评结果。
4.1.1.6 干部和职工代表管理事项:企事业单位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交流情况,干部竞争过程、结果,干部考核过程、结果,干部奖罚办法及组织处理情况,职工代表比例结构及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情况。
4.1.1.7 工资集体协商事项:工资协议的期限,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工资支付办法,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等情况。
4.1.1.8 女职工权益保护事项:劳动就业、同工同酬、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待遇,女职工禁忌劳动保护、“四期”保护、妇科疾病普查、生育待遇,职工教育、技术培训、晋职晋级、参与民主管理等情况。
4.1.1.9 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及奖罚事项:企事业单位职称评聘政策、条件、指标、程序、结果,以及奖罚办法和执行情况。
4.1.1.10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事项:企事业单位基建和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方案和项目计划,以及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执行、监督情况。
4.1.1.11 大宗物资采购及废旧物资处理事项:企事业单位物资采购项目、数量、供应商、市场价、中标价,以及废旧物资处理情况。
4.1.1.12 业务招待费使用事项:企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全年核定额和实际支出额及主要开支项目,开支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1.1.13 涉及提高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社会责任与诚信的事项:对外经营、服务项目,技术质量标准、收费标准、工作要求及服务承诺等情况。
4.1.1.14 其他不属于国家规定保密事项和不涉及商业秘密的
需要适时公开的事项。
4.1.2 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4.1.2.1 企事业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4.1.2.2 企事业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奖惩办法、裁员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情况。
4.1.2.3 辞退和处分职工的情况及理由。
4.1.2.4 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缴纳情况。
4.1.2.5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情况。
4.1.2.6 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修订、续订、履行,以及参加平等协商职工代表的选举、罢免情况。
4.1.2.7 工时、工资等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其他事项。
4.1.2.8 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工会经过协商同意公开的其他事项。
4.2 厂务公开的形式
4.2.1 职代会。职代会是厂务公开的主要载体,凡是企事业单位重大决策事项、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事项、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职工福利费使用情况、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情况、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及民主评议领导人员情况、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在职代会上公开。
4.2.2 职代会联席会议。职代会闭会期间,凡属职代会职权范围内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在职代会联席会议上公开,经协商通过后执行,并向下次职代会报告确认。
4.2.3 党政工联席会。对涉及企事业单位秘密有关的重大问题及根据需要不宜全部公开或不能在职工群众中公开的重大决策事项。在党政工联席会上公开,适当时在职代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上公开。
4.2.4 职工民主议事会。民主议事会可与行政办公会结合进行,就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管理发展等重大问题进行质询,发表意见和建议,对落实的情况、形成的纪要或做出的决议在厂务公开栏或其他形式上公开。
4.2.5 职工听证会。对涉及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或改革举措等重大事项及时通过职工听证会公开。
4.2.6 厂务公开栏。对职工应该了解和掌握的企事业单位重大问题和政策性、临时性、突发性问题,以及定期公开需要职工了解的其他日常情况在厂务公开栏上公开。
4.2.7 其他厂务公开形式。厂情发布会、内部报刊、有线电视、局域网、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宣传板报、墙报、黑板报、情况通报、橱窗、信息、公示栏、广播,以及车间、班组、科室事务公开等形式公开随时需要公开的情况。
4.3 厂务公开的程序
4.3.1 厂务公开工作程序
4.3.2 4.1.1和4.1.2规定公开内容的公开程序。
4.3.3其他临时性、突发性、新增加公开内容的公开程序。
5 厂务公开制度
5.1 厂务公开工作制度
5.1.1 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a)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审定有关专项小组或承办部门、中层小组提出的厂务公开实施方案,审定新拟订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有关措施办法,听取厂务公开办公室、监督小组对厂务公开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内审和监督检查情况的汇报,研究下一步工作,对未按要求公开的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b)定期组织有关民主政治建设、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等方面的法规、文件、相关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干部理论学习,不断提高各级领导人员对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认识。
c)定期对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进行考评的审定,与行政工作考评同步进行。
d)定期组织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经验交流会议,研讨工作,推广先进经验。
e)定期组织对本程序的内审,查找程序缺陷,修改完善程序文本。
f)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工作。
g)定期召开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总结表彰会。
5.1.2 厂务公开办公室工作制度
a)及时处理厂务公开日常事务,定期分析工作动态提出考评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定期向厂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并及时向企事业各单位通报工作信息。
b)定期对厂务公开各专项小组、中层小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情况进行调研,发现典型、总结经验、督促不力、纠正偏差。同时应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纳入企事业单位管理创新、干部考核、中层单位月度经济考核、双文明建设评比,并列为考核单位领导人员实绩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优选先和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c)定期组织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知识讲座或培训班,对各单位信息、内审员及从事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其他人员进行培训。
d)督促指导各专项小组、中层小组的公开工作,对涉及到的有关公开内容进行布置、落实,并按要求公开。
e)按照领导小组决定组织信息、内审员对本程序运行情况进行内审、整改和修订。
f)按照领导小组决定组织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经验交流会或总结表彰会。
5.1.3 厂务公开专项小组工作制度
a)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处理本小组或承办部门厂务公开日常事务,搜集公开后的反馈信息,分析公开工作动态,及时整改,如实公开,学习上级有关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文件资料,布置月度工作。
b)定期按规定填写《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台账》(附件三)一式二份,一份统一装订成册,作为基础工作资料保管备查,另一份送厂务公开办公室。
c)定期对本小组或承办部门厂务公开情况进行自查,并如实将自查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送厂务公开办公室。
d)接受厂务公开办公室、监督小组的指导和监督及对本小组或承办部门完成厂务公开反馈信息整改落实情况的捡查,直至检查合格。
e)及时对所属对应的中层小组厂务公开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f)支持厂务公开信息、内审员依照本程序开展工作。
g)定期对本小组或承办部门厂务公开工作进行总结,向上推荐本小组、承办部门或所属对应中层小组的先进典型。
5.1.4 中层小组厂务公开工作制度
a)中层小组应按照厂务公开领导小组、专项小组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本单位及所属基层单位的厂务公开工作计划和具体要求。
b)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检查本单位厂务公开实施情况,分析工作动态。对所属基层单位厂务公开工作提出考核,学习上级有关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文件资料,布置月度工作,接受厂务公开办公室、监督小组的指导和监督。
c)定期按规定填写《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台账》一式二份,一份统一装订成册,作为基础工作资料保管备查,另一份报厂务公开办公室。
d)定期对所属基层单位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e)定期对本单位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向上级推荐先进典型。
5.2 厂务公开预审、监督检查和评议制度
5.2.1 预审制度
a)凡列入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重大事项,在公开前,专项小组或承办部门应填写《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预审表》(附件二),并将公开的具体内容报厂务公开监督小组预审。
b)监督小组应认真审核,加强对公开重大事项的法规政策依据的调查,确保公开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5.2.2 监督检查制度
a)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逐级监督检查,由厂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实施检查时,可对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整体情况进行检查,也可对每一阶段或每个专题情况进行检查。
b)明确检查的次数和时间。厂务公开监督小组定期对专项小组、中层小组厂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中层小组定期对所属基层单位厂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检查时,使用《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检查评比标准》(附件十),对不合格项目发出《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整改通知书》(附件七),提出纠正意见,督促其及时纠正.并进行复查验证。
c)定期由经过培训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进行按ISO9000标准要求的内审,对内审中发现的不合格项,按5.2.2b条执行。
d)厂务公开监督小组和中层小组定期将检查结果在厂务公开栏或其他公开形式中公布。
e)根据企事业单位实际开展群众性监督检查,既可建立职工代表巡视、职工代表质询制度,也可建立职工联络员、监督员制度。
f)厂务公开监督小组定期向厂务公开领导小组提供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监督检查分析报告。
5.2.3 评议制度
厂务公开办公室定期组织职工对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评议时,使用《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工作职工评议表》(附件九),并根据职工评议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作为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决策的依据。职工评议情况应占检查评比总分的60%以上。
5.3 厂务公开重大问题建议书制度
5.3.1 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企事业单位全局性、紧迫性重大事项,由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团(组)、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提出。填写《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重大问题建议书》(附件四)一式二份,一份留本单位备查,一份交厂务公开领导小组。
5.3.2 厂务公开领导小组接到建议书后,应及时研究和签署是否予以公开的意见,并认真实施。
5.4 厂务公开重大问题责任追究警示书制度
5.4.1 进行责任追究按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职责权限和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凡应公开的内容未按时公开的,或弄虚作假的,经检查核实,由厂务公开监督小组提出意见,由厂务公开办公室对责任单位取消评先资格,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经济考核。
5.4.2 凡公开内容不实、弄虚作假的,除按5.4.1条处理外,还应对分管领导、责任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提出考核,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5.4.3 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工作台帐,必须做到专人负责。凡未按规定建立台帐或台帐记录不全、不实的,要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未按期整改的,由厂务公开监督小组向责任单位发出《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重大问题责任追究警示书》(附件八),由厂务公开办公室提出经济考核。
5.4.4 企事业单位所属各单位要对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监督检查,不履行监督职责或把关不严而影响企业事业单位稳定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对单位第一责任人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
5.4.5 在年度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检查中,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
5.4.6 是否实行责任追究,由厂务公开监督小组提出意见,经厂务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发出《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整改通知书》和《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重大问题责任追究警示书》。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由厂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向监督小组和厂务公开领导小组报告整改情况。
5.5 厂务公开信息反馈和内审制度
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信息反馈程序
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内审程序
5.5.1 企事业单位建立厂务公开信息、内审员队伍,形成厂务公开信息、内审员组织网络。
5.5.2 信息、内审员的产生在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中推选,由无行政职务的一般职工代表担任。信息、内审员人数应占职工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中层单位可以建立相应的信息、内审员队伍。
5.5.3 信息、内审员负责履行监督企事业单位及所属各级厂务公开和本程序运行情况的职责,及时收集职工群众对厂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填写《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信息反馈表》(附件五)和《厂务公开工作内审意见表》(附件六),及时向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办公室反馈。
5.5.4 厂务公开办公室收到信息、内审员反馈的信息及提交的内审报告后,应及时汇总形成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信息或内审通报,提交厂务公开领导小组。信息反馈或内审报告指出中层、基层单位厂务公开存在的一般问题,厂务公开办公室调查后应及时通知中层、基层单位尽快改正;对存在的严重问题,应立即会同厂务公开监督小组调查核实,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厂务公开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发出《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整改通知书》进行处理。
5.5.5 企事业单位应定期对信息、内审员进行有关知识培训。
5.5.6 企事业单位所属各单位应支持信息、内审员的工作,如实向他们提供有关资料、台账。对打击报复信息、内审员或为其设置障碍的,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
5.5.7 厂务公开办公室定期以反馈信息及提交内审报告的数量和质量为主要考核依据,并结合工作情况,对信息、内审员进行表彰。
6 附件
附件一:《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项目申请表》
附件二:《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预审表》
附件三:《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工作台账》
附件四:《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重大问题建议书》
附件五:《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信息反馈表》
附件六:《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内审意见表》
附件七:《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整改通知书》
附件八:《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重大问题责任追究警示书》
附件九:《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职工评议表》
附件十:《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检查评比标准》
附件一
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项目申请表
单位: 申报时间:
附件二
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预审表
序号:
附件三
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工作台账
单位: 工作时间:
附件四
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重大问题建议书
附件五
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信息反馈表
单位: 信息员: 时间:
附件六
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内审意见表
审核单位: 填报人: 审核人: 编号:
附件七
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整改通知书
:
经查,发现下列不符合企事业厂务公开规定及有关要求的问题,须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并于一周内将整改情况报企事业厂务公开监督小组。
附件八
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重大问题责任追究警示书
单位:
企事业厂务公开监督小组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厂务公开工作进行了检查,经查你单位在 月厂务公开工作中, 公开项目,未按《企事业厂务公开控制程序》 条款执行,经企事业厂务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你单位提出黄牌警告,并对责任人 给予 处理。
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监督小组
年 月 日
附件九
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职工评议表
序号:
附件十
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检查评比标准
检查人: 年 月 日
省纪委 省委组织部 省委宣传部 省委高校工委 省国资委 省经委 省监察厅 省质监局 省总工会 省工商联文件
鄂工发[2008]7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
标准》(试行)的通知
(2008年2月28日)
各市、州、林区厂务公开协调领导小组,各大型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领导小组、省直各有关单位厂务公开领导小组:
现将《湖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湖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标准》(试行)
湖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标准(试行)
第一章 概 述
1.1 目的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实施《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规范全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工作,推进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标准。
1.2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业。本标准所述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各项制度的基本内容,均适用于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
1.3 实施原则 本标准的实施必须贯彻领导作用、全员参与、联系实际、规范操作、持续改进的原则。
1.4 质量评估和上级考核 为保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工作有效运行,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的实际,对照本标准的实施情况和取得的效果,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和上级考核。质量评估每年进行一次,上级考核每二年进行一次。质量评估和上级考核工作在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含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企业党委)领导下由工会负责组织实施。
1.5 工作标准的应用 本标准为全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A级版本,是提供给各企业制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标准的指导文本。各企业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标准。各地区、行业可结合实际,依照A级版本,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指导文本。
1.6 工作标准的编制、发布和修改及文书档案管理 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标准由本单位工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依照不同级次的指导文本进行编制,报请本单位党委同意后发布实施。
因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和上级有关规定的调整,或者通过质量评估发现工作标准有关具体规定不符合实际需要时,由本单位工会及时组织对工作标准进行修改。
工作标准编制发布后,由企业工会负责发放和存档。须编号分发,填写发放记录。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记录和文书档案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企业工会负责制定和管理,并登记造册、妥善保存,作为资料和考核的依据。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2.1 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2.2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2.2.1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审议企业关于生产经营发展规划、技术引进、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企业改制、重组、破产、裁员实施方案、履行集体合同以及财务预决算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并与企业协商确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3)审议通过工资调整、奖金分配、生活福利和改制、重组、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集体合同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4)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厂务公开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以及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
(5)评议、监督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意见。
(6)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
(7)推荐先进生产者和劳动模范候选人。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2.2.2 集体企业、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2.2.1规定的职权外,有权制定、修改企业章程、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决定企业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股份合作制企业属集体经济,参照集体企业的规定实行民主管理。
2.2.3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等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1)听取企业关于生产经营管理、履行集体合同等情况的报告。
(2)讨论并与企业协商确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3)审议通过企业集体合同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4)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厂务公开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以及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
(5)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
(6)推荐先进生产者和劳动模范候选人。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2.3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程序
2.3.1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的程序
(1)预先公布议案。行政领导须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7日,将拟提交本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送交工会分发至各代表团(组)、各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下同),并及时发至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收到议案后应及时向本选区职工传达议案内容,并收集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2)提前审议。各代表团(组)应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4日,组织本团(组)职工代表提前审议议案,并将审议结果连同各职工代表收集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汇总书面报送工会。
各专门小组根据议案内容,在全面审议的基础上组织有关技术、管理人员进行专题审议,必要时可进行专题调查,并于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4日,将审议意见和调查情况汇总书面报送工会。
工会将各代表团(组)报送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各专门委员会报送的专题审议和专题调查情况整理归纳后于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3日送交行政,行政根据审议意见、建议和专题调查情况修改议案。
提前审议可与征集提案同时进行。
(3)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正式审议。在正式会议上由企业行政领导作工作报告、相关人员作修改议案的报告,职工代表可就报告内容进行审议,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4)职工代表大会对属于审议建议权范围内的议案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领导应认真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如不能统一时,应按行政领导的决定执行。工会可将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报告上级工会。
(5)职工代表大会对属于审议通过权范围内的议案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领导应尽量采纳或修改。在采纳或修改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作出说明后由职工代表投票表决。经表决,占应到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即为通过,占应到职工代表过半数反对即为不通过。
凡职工代表大会不通过的议案,不得实施。
(6)职工代表大会对属于审议决定权范围的议案,可进一步进行咨询或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根据多数职工代表的意见直接对议案进行修改。经表决,占应到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即为决定。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后,企业各方面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行政领导如对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行政领导应按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执行,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2.3.2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评议监督权的程序
(1)在企业党委领导下,成立由党委、行政、纪检、工会等各方面负责人组成的民主评议领导小组。由职工代表、企业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会有关部门组成的职工代表大会评议企业领导人员专门委员会,负责制定评议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
(2)做好思想发动工作,由各方面分别组织职工代表和企业领导人员学习有关文件,掌握评议企业领导人员的意义、政策、内容和方法,有针对性地做好职工代表和被评议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3)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由企业领导人员作述职报告。
(4)以职工代表团(组)为单位,对企业工作和领导人员进行民主评议。
(5)组织职工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述职的领导人员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要及时公开。
(6)整理职工代表民主评议意见和民主测评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7)职工代表大会对职工评价较高的企业优秀领导人员,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表扬、奖励的建议;对于职工意见较大,民主测评结果不符合称职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批评、处分或罢免的建议。
(8)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根据民主评议意见和民主测评结果,召开专题会议,制定整改措施。
(9)工会将企业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整改措施及上级主管部门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向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反馈。
2.3.3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推荐、选举、罢免企业领导人员的程序
应在企业党委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股东(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制定相关工作方案(主要包括民主推荐、选举的目的、意义、条件、方法、步骤、组织领导等)。相关工作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4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原则和要求
2.4.1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企业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必须坚持以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为中心,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
2.4.2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各项职权,必须让职工代表明确议案内容,掌握方针、政策和情况,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履行规定的各项民主程序,再进行表决。在履行民主程序时,必须公开、公正、透明,营造宽松和谐的民主氛围,让职工代表畅所欲言,体现真实意愿,保证职工代表大会效果。
2.4.3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基础性平台,要监督和防止有人借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违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决议或决定。
2.5 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提案
2.5.1 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
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是指列入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的问题。议题的内容应包括所要审议的问题的要点、提出议题的依据、实施议题的方法和步骤。
职工代表大会要针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技术创新、规章制度、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福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确定中心议题。
确定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的一般程序是:
(1)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之前,由企业工会广泛征求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各方面意见,充分了解当前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职工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
(2)企业工会与行政进行协商,并提请党委会讨论,形成对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的初步意见。
(3)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讨论初步形成的中心议题,并征求意见。
(4)由企业工会向行政反馈联席会议对中心议题的意见和建议,供行政起草工作报告吸纳。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经营者、企业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以就这一重大事项作为议题召开临时会议。
2.5.2 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
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是指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处理的方案和建议。这些方案和建议是由职工代表或职工群众提出,经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确定为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内容,主要是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企业改革、劳动报酬、规章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和生活福利及职工保险缴纳等,需要职工代表大会立案处理的问题。职工代表提案一般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包括提案的理由、依据、具体要求和解决的办法。职工代表提案由一人提出,两人或两人以上附议,并由提案人和附议人署名,或以集体名义提出。
征集、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一般程序是:
(1)在作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决定后,工会或提案委员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发放提案征集表。
(2)职工代表在听取和收集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
(3)各代表团(组)收集提案送交工会或提案委员会。
(4)由提案委员会与行政及有关部门协商后,提出立案建议,并形成提案审查报告。
(5)提案委员会向职工代表大会作提案审查报告,对征集的所有提案分别做出应予立案、暂不立案、不予立案的说明,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表决通过。
(6)将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确立的提案分别交由企业行政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组织落实。
(7)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大会提案的落实,并积累情况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8)各有关部门落实每项大会提案后,须征求提案人的意见,并由提案人签字确认,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须进一步落实。
(9)各项大会提案的内容、审查、立案、领导批示、责任单位、落实期限、检查情况、落实结果、提案人意见等均应在提案表中反映。每年首次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委员会须向大会报告上一年度提案的落实情况。
2.6 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
2.6.1 企业工会主持召开联席会议,协商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形成一致意见后及时向企业党委报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报告,待企业党委回复后,成立由企业党委、行政、工会等方面组成的筹备组。待筹备工作就绪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7日,由企业工会向上级工会报送本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报告。上级工会应在收到报告后5日内回复。
2.6.2 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一般应在开会前一月开始。由企业工会草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方案,经筹备组协商后,提交党委讨论决定。方案应包括大会的指导思想、中心议题和提案征集、会期、规模、议程、大会主席团候选人、文件材料及大会其他筹备事项。如果是首届或换届职工代表大会,还应包括职工代表(包括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旁听职工)的分布和选举、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细则的制定等内容。
2.6.3 按照(2.5.1)确定的中心议题起草文件。行政负责起草行政工作报告和需提交大会审议、审查和决定的有关议案;工会及各专门委员会负责起草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报告、提案审查报告、提案落实情况报告及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临时解决问题的说明等。
2.6.4 上述文件需提交党委讨论,并至少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7日前送达职工代表做好提前审议、审查准备。与此同时,各专门小组按照(2.6.2)开始大会提案征集工作。
2.7 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
2.7.1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企业工会主持召开,全体职工代表参加,选出大会主席团后,即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的主要程序是:
(1)选举大会主席团。
(2)企业工会主席报告本届(次)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提出大会议题和议程的建议。
(3)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
(4)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
(5)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2.7.2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要按照预备会议通过的议程和规定的民主程序,主持好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的主要程序是:
(1)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如到会代表人数超过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即可宣布开会。列席代表和旁听职工参加会议。
(2)企业行政领导人员做工作报告,如工作报告已事先印发给职工代表,可针对职工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出说明。
(3)由行政有关负责人做专题议案的报告。凡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审查的议案,均应由行政有关负责人向大会报告。
(4)企业工会主席及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就上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情况、提案执行情况、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等向大会作出报告。
(5)企业工会主席就上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所决定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本次大会确认。
(6)以职工代表团(组)为单位对以上报告和议案分组进行讨论。同时对大会的各项决议草案和需经大会选举的候选人进行酝酿。大会主席团成员分别参加本代表团(组)讨论。
(7)各代表团(组)应有人认真记录代表的讨论发言,整理归纳后向大会主席团汇报。
(8)大会可安排时间让代表在大会上发言,有条件的也可让职工代表自由发言。
(9)大会选举和表决。选举或变更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及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选举参加招投标评议委员会的职工代表或企业行政领导人等;根据大会主席团的提名,表决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人选,表决通过其他需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
(10)对有关的各项方案和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表决。如遇集体合同重签或续签,则由工会主席和行政领导人员签订集体合同。
(11)表决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内容。
(12)闭幕词,宣布大会结束。
2.7.3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各代表团(组)结合各自情况,讨论落实大会决议的具体措施和方案。职工代表要向各自选区的职工传达贯彻大会精神。企业各方面都要认真贯彻落实大会的提案、决定和决议。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要督促检查大会提案、决定和决议的落实。
2.8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向广大职工宣传有关企业民主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
(2)组织职工认真选好职工代表。
(3)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4)主持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5)组织专门委员会或职工代表进行调查研究,开展巡视、检查、质询活动,检查、监督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6)提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候选人。
(7)组织职工代表培训、述职、竞选及旁听职工的选择等工作。
(8)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9)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2.9 记录和文书档案
(1)职工代表大会记录(包括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
(2)职工代表大会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和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有关记录。
(3)企业工会委员会研究讨论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记录。
(4)企业工会接待受理职工代表申诉的记录。
(5)有关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上级文件和工作制度的建档。
(6)历次职工代表大会文件(报告、决议、决定、议案、讲话等)的建档,职工代表出席、讨论、表决等情况的记录。
(7)历次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审查、处理的资料。
(8)职工来信来访的接待记录和处理结果。
(9)其他应予保存的材料和资料。
第三章 职工代表
3.1 职工代表的条件
3.1.1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3.1.2 职工代表的素质要求,一般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政策水平、业务技术知识和管理能力;做好本职工作,有较强的责任感;关心集体,遵纪守章,联系群众,办事公正。
3.2 职工代表的人数和比例
3.2.1 职工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职工代表的人数一般根据企业规模大小适当确定,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足200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0人;200-1000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为40-100人;1000-5000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为100-200人;5000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200人。
3.2.2 职工代表由一线职工、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工会工作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一线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50%;企业各级行政领导代表一般不得高于职工代表总数的20%。女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与企业女职工所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相适应,职工代表中青年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3.3 选举职工代表的程序
3.3.1 选举职工代表,按以下基本步骤进行:
(1)制定选举方案。根据企业职工人数和行政单位设置状况,确定职工代表总数及名额分配办法。一般按班组(科室)、工段、车间(分公司、子公司或分厂)划分选区,并制定具体选举办法。
(2)进行宣传发动。企业工会要将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职权、意义和作用,以及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等向企业全体职工广泛进行宣传。
(3)推荐职工代表候选人。以选区为单位,充分发扬民主,积极推荐职工代表侯选人。
(4)直接选举职工代表。各选区按照分配的代表名额,直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选举方式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大型企业或集团的职工代表,可以在分公司、子公司(分厂)或车间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中推选产生。企业领导应分到选区,以普通职工的身份参加选举。
选举时,须有本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选举,并获得应到会职工过半数同意方能当选。
(5)职工代表资格审查。由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选出的职工代表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取消其代表资格。
(6)组成职工代表团(组)。职工代表选出后,应按选举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组成各代表团(组),选举产生代表团(组)长。
3.3.2 职工代表竞选制
实行职工代表竞选制,是近年来一些单位在职工代表选举过程中的创新。竞选的程序一般是:
(1)由职工所在选区自愿报名,或由职工所在选区工会组织推荐。
(2)由职工所在选区工会组织介绍竞选者的情况。
(3)竞选人在职工大会上发表竞选演讲,职工现场提问,竞选者当场答辩。
(4)职工无记名投票选举职工代表。选举时,职工实到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而当选职工代表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
(5)根据得票率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6)选举结果报企业工会备案。
3.3.3 职工代表的补选和撤换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自任职后,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其任期的,经征得职工代表同意后,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任期届满。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企业或退休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原选举单位按照规定补选,补选代表程序与选举代表的程序相同。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撤换职工代表的程序一般是:
(1)选举单位向企业工会提出撤换要求及原因。
(2)企业工会及时进行核实、答复。
(3)原选举单位召开会议讨论,被撤换的职工代表可以参加会议并可以申辩。
(4)经应到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作撤换职工代表的决定。
(5)将撤换决定报送企业工会并由工会备案。
(6)原选举单位职工按照选举职工代表的程序选举新的职工代表。
(7)经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替补被撤换的职工代表缺额。
3.4 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3.4.1 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巡视检查、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等民主管理活动。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时,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因严重失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事先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
3.4.2 职工代表的义务
(1)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定期向本选区的职工群众报告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3)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5 列席、特邀职工代表和旁听职工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部分退(离)休人员或中层干部及其以上的领导人员、技术和管理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发言权,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如工作需要可受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还可以邀请部分职工旁听。旁听职工由企业工会负责组织,并由工会听取旁听职工对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评议监督。
3.6 职工代表津贴
企业可以给予职工代表适当的津贴。在企业民主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职工代表,企业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这一组织原则体现在各项组织制度之中。
4.1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4.1.1 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100人的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小型企业较多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等同一区域,或者同一行业以及在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内,可以在同一地区、行业或几个行业内,建立区域(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4.1.2 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其分公司、子公司、 分厂(车间)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班组(科室)、工段、项目管理部及人数较少的商业网点等,可以建立民主管理会或民主管理小组。
4.1.3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经营者、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4.1.4 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企业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4.1.5 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按期召开或换届,召开会议前必须向上一级工会报告。
4.1.6 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表决的事项,必须获得应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选举或对重要事项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时,须作出同意、不同意、弃权三种意思的表决程序。
4.1.7 法律、法规规定应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不具有效力。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需要修改时,应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议、表决。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和审议通过、审议决定的事项,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4.2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4.2.1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产生的程序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预备会议上由全体职工代表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党委、纪检、行政领导,以及工会、共青团、女职工组织负责人。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主席团人数50%。具体选举程序是:
(1)企业工会同企业党政领导协商后,提出大会主席团人数、构成比例等方案。
(2)工会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确定大会主席团的侯选人名单。
(3)在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全体职工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占应到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根据需要可从主席团成员中选举大会秘书长。秘书长一般由当选为主席团成员的工会主席担任。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正式职工代表,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4.2.2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职责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组织领导工作。大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成员轮流主持。其具体职责是:
(1)主持开好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
(2)研究需要大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3)听取和综合各职工代表团(组)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对议案进行修改。
(4)主持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工作。
(5)处理大会的其他重要问题。
4.3 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4.3.1 职工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是为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各项职权服务的专门工作机构。根据需要一般应设置生产经营、规章制度、生活福利、评议监督干部、提案审查等经常性或临时性的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聘请非职工代表,但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一般在专门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但必须是不担任企业中层行政领导职务的本届职工代表。
4.3.2 各专门委员会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审议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
(2)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大会的授权,审定属于本专门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事项,并将审定事项报告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确认。
(3)检查、督促企业有关部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处理职工提案,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
(4)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4.4 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4.4.1 联席会议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为解决临时需要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的某些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主持召开,有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工会委员会成员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加的会议。
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4.4.2 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有关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的职权是:
(1)审议属于生产经营中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同意或不同意分配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的试行方案,以及涉及部分职工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措施等。
(3)可以就部分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及职工生活福利的重要事项作出决议。
(4)听取职工代表评议干部的情况,研究提出对干部奖惩和任免的建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5)企业行政领导和工会认为需要提交联席会议商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4.4.3 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有关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的职权是:
(1)讨论制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方案,研究提出大会议题的建议。
(2)协商处理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3)听取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进行检查督促,并指导其工作。
(4)讨论研究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审议工会主席向职工代表大会所作的有关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报告。
4.4.4 联席会议的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工作需要,随时召开。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出席。联席会议由企业工会负责召集,工会主席主持会议。
联席会议实行民主协商制。联席会议形成决议前,要尽可能征得企业行政有关方面同意。如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同企业行政有关方面不一致时,可请企业党委协调。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应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4.5 职工代表大会与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经理的关系
4.5.1 职工代表大会与公司股东大会应当依法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
4.5.2 董事会依照公司法,对企业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等重要事项行使决策权,职工代表大会对董事会决策的重要事项行使审议建议权。董事会、经理层在制订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方案时,要充分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有审议通过权。董事会、经理层行使企业人员聘用权,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经营班子成员行使评议监督权。
4.5.3职工代表大会的会期、内容要与每年决定企业年度计划等重要事项的董事会会议有机衔接。一般职工代表大会应在董事会会议之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在职权范围内关于企业重要事项的审议意见、建议、决议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决定,应由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准确反映,或由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大会向董事会报告。
4.6 记录和文书档案
(1)历届职工代表的名单,代表团(组)、专门委员会等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及其变更情况。
(2)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记录。
(3)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活动记录。
(4)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和监督活动的记录及有关材料和资料的保存。
第五章 车间(分厂、分公司、子公司)班组民主管理
5.1 车间民主管理制度
车间(分厂、分公司、子公司)民主管理,是车间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形式,对车间权限范围内的事务实行民主管理的活动。
100人以上的车间一般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00人以下的车间一般实行职工大会制度。
5.1.1 车间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车间工会委员会主持。
5.1.2 车间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1)听取和审议车间行政领导人员的工作报告,讨论车间的生产工作计划、各种改革方案、技术改造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车间劳动安全卫生措施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车间职工生活福利重大问题。
(4)评议监督车间行政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任免建议,根据企业决定,民主选举车间行政领导人员,并报企业批准。
5.1.3 车间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各项职权的程序参照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程序进行。
5.1.4 车间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制度
(1)车间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2)组织车间职工代表或职工每季度巡视检查一次民主管理工作。
(3)评议车间领导人员每年至少一次,也可以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同期进行。
5.2 班组民主管理制度
班组(科室)民主管理,是班组全体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对班组各项事务实行民主管理的活动。
5.2.1 班组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班组民主管理会,由工会组长主持,班组全体职工直接参加。
5.2.2 班组民主管理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由班组长、工会组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提议,随时召开。
5.2.3 班组民主管理会要有本班组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出席方能召开,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有班组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才能生效。
5.2.4 班组民主管理会作出的决定,如与班组长的意见不一致,要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以报告车间党组织和车间工会进行调解。
5.2.5 班组民主管理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有关事项,未经班组民主管理会讨论同意,任何人不能改变。
5.2.6 建立班组民主管理会议及活动记录本,指定专人负责记录。
5.2.7 人数较多的班组可以推选3-5名民主管理员组成民主管理小组,在工会组长主持下,负责班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
5.2.8 班组民主管理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听取和讨论班组长关于生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作业计划、经济责任制方案的报告,发动职工提合理化建议,并认真实施。
(2)讨论通过班组奖金分配方案和各项制度,以及对职工的奖惩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3)评议班组长和班组工作,可对班组长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并根据企业或车间的决定选举班组长。
(4)工会组长或民主管理小组向班组职工汇报民主管理工作,并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5.3 记录和文书档案
(1)车间(分厂、分公司、子公司)历次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记录,历次职工代表大会文件建档及材料和资料保存。
(2)车间(分厂、分公司、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文件建档。
(3)班组民主管理工作记录,班组民主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文件保存。
第六章 质量评估
6.1 质量评估的周期和时间 为了保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运行,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对本企业上一年度职工代表大会运行质量的评估工作,一般在每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期间进行。
6.2 质量评估领导小组 在企业党委领导下,建立由党委、行政、纪检、工会等有关方面负责人组成的职工代表大会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质量评估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6.3 质量评估的条件 质量评估要在职工代表充分了解上一年度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照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标准进行。
6.4 质量评估的方法步骤
(1)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把评估的内容、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标准和评估表发给职工代表学习掌握。
(2)在职工代表大会上,由质量评估领导小组向职工代表作评估动员。
(3)根据质量评估的内容,职工代表充分征求本选区职工对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意见。
(4)分别以职工代表团(组)为单位召开质量评估会议。
(5)职工代表以无记名方式,真实填写质量评估表,逐项做出满意、比较满意或不满意的评价。
(6)质量评估领导小组根据质量评估结果,写出质量评估情况分析报告,并根据情况填写《职工代表评估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不符合标准处置报告》,一并送企业党委,同时报上一级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质量评估表由质量评估领导小组封存,以备上级考核。
(7)企业党委根据质量评估的意见及时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对于质量评估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加强或改进的措施和办法。
(8)根据《职工代表评估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不符合标准处置报告》,针对不符合标准原因,制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改进报告》,并通过一定形式向职工公布和报上一级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考核领导小组。
6.5 质量评估的内容
(1)职工代表大会按期换届、按时召开的情况。
(2)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落实的情况。
(3)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决议落实的情况。
(4)企业经营决策,企业改革、改组、改制,职工切身利益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重大问题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讨论的情况。
(5)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联席会议召开情况、各专门委员会日常民主管理工作情况及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和监督情况。
(6)车间(分厂、分公司、子公司)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和发挥作用的情况。
(7)班组(科室)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和发挥作用的情况。
(8)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设立和发挥作用的情况。
(9)企业党政领导重视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情况。
(10)企业工会每年向上一级工会报告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情况。
第七章 上级考核
7.1 考核周期 为了督促企业搞好职工代表大会质量评估工作,推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健全和有效运行,由企业的上一级主管单位实施对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考核,以二年为一考核周期,并形成制度。在考核周期内,根据考核情况,企业可拟报先进单位、企业领导可拟报先进个人。尚未实施考核的企业要及时进行考核。
7.2 考核领导小组 企业的上一级主管单位成立由党委、行政、纪检、工会组成的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对企业的考核日期,制定日期内考核计划安排,在企业质量评估的基础上实施考核,并做出工作等级评定。
7.3 考核内容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考核内容,应包括(6.5“质量评估内容”),此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及专项集体合同备案或报审情况。
(2)集体合同及专项集体合同履约、履约检查、续签情况。
(3)职工协商代表缺员替补情况。
(4)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缺员替补情况。
(5)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前向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通报情况、征询意见及会上采纳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意见的情况。
(6)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的情况。
7.4 考核步骤
(1)深入企业,听取企业质量评估领导小组汇报。
(2)现场查看有关档案资料(质量评估表、职工代表大会档案、平等协商记录、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文本、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产生的相关资料、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工作记录等)。
(3)现场召开职工代表座谈会。
(4)考核领导小组依据考核标准进行现场考核评分,并加进质量评估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分,评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等级。加进质量评估情况,应以本年度质量评估情况为主,参考本考核周期内其他年度质量评估情况。
考核领导小组自对企业进行考核之日起30日内,将等级评定结果向企业反馈。对于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填写《上级考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不符合标准处置意见书》,责其整改。
(5)企业根据《上级考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不符合标准处置意见书》,针对不符合原因,制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改进报告》,并在一定期限内向上一级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考核领导小组报告,同时认真实施整改。
7.5 考核等级及评定标准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基本等级分为A、B、C三个等级。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A级:党政领导重视,应当建立的职工代表大会各项制度健全,职工代表大会能充分行使各项职权,能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各项制度作用,并在某些方面有创新,职工代表活力强,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综合分值在85分以上。
B级:党政领导比较重视,应当建立的职工代表大会各项制度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落实情况一般,职工代表大会各项制度能够发挥一定作用,职工代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一般,综合分值在70分以上。
C级:党政领导重视程度不够,应当建立的职工代表大会各项制度不健全,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不能全面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各项制度作用发挥不好,职工代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不够好,综合分值在69分以下。
在A级基础上,荣获省级职工代表大会荣誉称号的,由省总工会认定为AA级。
在A级基础上,荣获国家级职工代表大会荣誉称号的,由省总工会认定为AAA级。
由于企业领导人员发生违反党风党纪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等严重问题,或由于在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公开、假公开造成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认定为D级。
7.6 等级评定 等级评定采取百分考核,质量评估和上级现场考核加权综合评分法。质量评估分占60%,上级现场考核分占40%。由于不同类型企业考核的项目不同,按照上级现场考核标准评分后,应乘以不同的系数,小数点后的分值四舍五入。
7.6.1 综合分值计算公式:(职工代表满意人数+职工代表较满意人数)÷职工代表评价人数×60+上级现场考核分值×系数
7.6.2 系数
公司制企业系数为1。
非公司制企业系数为1.1。
7.6.3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相应企业标准进行考核。
7.7 记录和文书档案
(1)质量评估领导小组汇报材料。
(2)职工代表座谈会记录。
(3)考核领导小组有关领导人员考核过程中的发言、讲话记录。
(4)考核领导小组现场考核评分、综合考核评分和等级评定结果。
(5)《上级考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不符合标准处置意见书》、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改进报告》。
8、附件
附件1:《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预报表》
附件2:《××公司第×届×次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表》
附件3:《××公司第×届×次职工代表大会记录》
附件4:《××公司第×届×次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干部表》
附件5:《考核评定表》
附件6:《职工代表评估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不符合标准处置报告》
附件7:《上级考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不符合标准处置意见书》
附件8:《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改进报告》
附件1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预报表
注:1.此表一式两份,于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7日填报上一级工会。
2.上一级工会在接报后5日内回复提出意见或建议,一份送基层工会,一份留存。
附件2
××公司第×届×次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表
附件3
××公司第×届×次职工代表大会记录
附件4
××公司第×届×次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干部表
年 月 日
注:评议结果分四个档次:90分上为优秀干部;70~89分为称职干部;60~69分为基本称职干部;59分以下为不称职干部。
附件5
考核评定表
附件6
职工代表评估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不符合标准处置报告
填报单位(基层): 编号:
附件7
上级考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不符合标准处置意见书
填报单位(基层): 编号:
附件8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改进报告
填报单位(基层): 编号:
省纪委 省委组织部 省委宣传部 省委高校工委 省国资委 省经委 省监察厅 省质监局 省总工会 省工商联文件
(鄂纪发[2007]29号)
关于建立和完善区域(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适应我省非公有制企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总工会关于在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等要求,现就建立和完善区域(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制度的重要意义
区域(行业)性职代会是指在同一区域(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等),或者同一行业以及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内规模较小、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建立联合职代会,协商解决带共性问题的民主管理制度。在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制度,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具体体现;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幸福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团结动员广大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发挥国家主人翁作用,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创造性,推动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履行工会基本职责的必然要求。建立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制度,有利于职工以规范有序、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有利于维护职工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益,建立相互尊重、平等公正、共谋发展、共享成果的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科学管理,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建立和完善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建立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制度,进一步拓展了职代会的范围,突破了企业界限,是一项政策性较强、涉及面较广的工作,实践中必须把握以下原则:
1、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工作必须在区域(行业)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确保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制度的健康发展。
2、区域(行业)性职代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同时,对于具体作法尚未规范的,要在实践中通过总结经验逐步加以规范。
3、区域(行业)工会代表职工与区域(行业)行政和企业经营者进行沟通协商,达成共识,不能单方面作决定,更不能单方强制推行。
4、要借鉴国有、集体企业职代会的有效做法,结合自身实际,从形式、内容、方法等方面进行创新。
5、要边建制、边规范、边活动,切实发挥区域(行业)性职代会的作用,努力使这项制度得到区域(行业)党政的支持、成员单位经营管理者的认同和广大职工的欢迎。
三、区域(行业)性职代会的性质和职权
区域(行业)性职代会是建立在企业投资者、经营者和劳动者之间政治上平等、事业上合作、利益上共享的一种民主管理制度,因此,它是区域(行业)内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区域(行业)内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区域(行业)性职代会主要行使下列基本职权:
1、听取区域(行业)内企业整体生产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的报告、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报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情况的报告、企业实行厂务公开和职代会等民主管理情况的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2、对区域、行业内企业带有共性的规章制度、奖惩办法,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保险和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保护、裁员方案,以及区域、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协议草案等,进行审议,做出同意或否决的决定。
3、对成员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履行区域(行业)集体合同、专项协议情况,劳动合同的签订、履约情况,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企业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执行职代会决议的情况等,进行监督。对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民主评议。
4、选举和罢免职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评选依靠职工办企业的好厂长(经理),推荐“五一劳动奖状”候选单位和劳动模范候选人。
5、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各成员企业协商确定的其他职权。
四、职工代表的产生和构成
1、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和成员企业经营管理者,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区域(行业)党组织、行政和工会负责人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2、职工代表的选举以企业为单位,按照区域(行业)工会分配的名额,由成员企业工会组织职工无记名投票推荐候选人,报上一届职代会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或区域(行业)性职代会筹备工作小组审核确定。各成员单位至少应有1名职工代表。
3、职工代表的比例,由区域(行业)工会根据区域(行业)规模、职工人数多少提出,与区域(行业)党组织和成员企业协商确定,但最低人数不少于30人。职工代表中,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一线职工不少于50%,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不得超过25%,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4、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替补制,其任期与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届期一致,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应定期向本单位职工报告工作。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5、职工代表应享有的权利: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企业经营状况有知情权,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提出口头或者书面质询;有权对侵犯职工(代表)民主权利的行为提出申诉;因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应履行的义务: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参与管理的能力;密切联系本单位职工,向企业反映涉及职工权益的意见和要求;带头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决定,做好职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五、区域(行业)性职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主要议程
1、成立筹备工作小组。筹备工作小组由所在区域(行业)党组织、行政和工会负责人组成,负责职代会的筹备工作。
2、做好会议有关材料的准备工作。筹备工作小组应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负责起草《区域(行业)性职代会筹备方案》和《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实施细则》。《区域(行业)性职代会筹备方案》主要包括会议指导思想、中心议题、职工代表选举、提案征集、会期、日程安排以及其他事项。经同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报上一级工会组织。上级工会组织对筹备方案内容提出同意或修改意见,必要时应直接深入到区域(行业)内各企事业单位帮助协调和指导。《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实施细则》经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做好会前宣传发动工作。筹备工作小组在召开职代会前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主动向经营管理者和广大职工群众宣传职代会的重要意义、性质、职权和作用,为会议顺利召开营造良好的氛围。
4、选举职工代表。区域(行业)工会组织要依据有关规定做好职工代表的民主选举工作,职工代表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或筹备工作小组确认后,要向本区域(行业)内各企业和广大职工进行公示。职工代表产生后要做好会前培训工作。
5、开好预备会议。预备会议要通报职工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确认职工代表;通过职代会的议题和议程;将需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的有关文件草案发给职工代表,广泛征求意见;选举会议主席团。
6、开好正式会议。正式会议要严格按照确定的议程和民主程序进行,认真审议各项议案,依法正确行使职代会各项职权,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形成大会决议。正式会议可邀请本区域(行业)部分投资者、经营者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7、职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听取本区域、行业内企业发展总体规划、生产经营状况的专题报告,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决议落实情况、提案处理情况以及集体合同、工资协议等执行情况的报告;选举参加集体合同、工资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对有关方案、大会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决议、决定,由区域(行业)工会主席与企业方的代表共同签字后生效。
六、区域(行业)性职代会的组织制度
1、区域(行业)性职代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1—2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经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企业、区域(行业)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2、召开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代会选举或作出决议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如需修改,必须提请职代会按程序审议表决。凡经职代会形成的决议,要向全体职工公布。
3、区域(行业)性职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一线职工、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区域(行业)党、政、工负责人。其中,一线职工应超过半数。主席团成员应是正式职工代表。
4、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召开前一周,应将会议议题和筹备情况等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工会报告,上级工会要进行帮助和指导;同时,将会议有关内容向职工代表通报。职工代表应及时听取和收集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5、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集体协商谈判、劳动争议调解、劳动安全保护、提案征集督办、职工代表巡视检查等专门委员会(小组),完成职代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每季度至少活动一次。专门委员会(小组)进行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各专门委员会(小组)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但必须经职代会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向职代会报告工作。
6、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问题,由区域(行业)工会召集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及有关方面人员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协商处理结果要报下次职代会审议确认。
七、区域(行业)工会组织的职责
区域(行业)工会组织是区域(行业)性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筹备、召开和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区域、行业内成员单位选举和培训职工代表,征集和处理职工代表提案。
2、代表企业职工与企业法人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及其他单项协议。
3、组织和发动职工落实区域(行业)性职代会通过的决议、决定,检查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征集职工代表的建议,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4、主持召开职代会联席会议,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民主管理活动,认真落实职代会赋予的职权。
5、指导和帮助各成员单位开展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适合企业特点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6、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的整体素质。
八、加强对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制度建设的指导
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制度建设的指导,把这项工作作为强化工会维权机制、做好基层工会工作的重要载体,明确责任,协调配合,加大力度,整体推进,促使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制度建设取得切实成效。
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制度建设的领导、重视和支持,努力形成党委高度重视、政府大力支持、工会协调运作、各方齐抓共管、职工全员参与的工作格局。
要对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制度建设情况进行深入系统的调查研究,实行分类指导,提出建立和完善的工作意见。已建立区域(行业)工会组织但未建立职代会的,应尽快建立职代会,切实发挥职代会作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分步骤、分阶段地推进工作,有针对性地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及时发现和培养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
要加大对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制度的宣传力度,努力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加大对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组织开展民主管理的能力。
(2007年9月30日)
中共湖北省纪委、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中共湖北省委高校工委、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省经济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北省总工会、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文件(鄂工发〔2009〕23号)
关于建立和完善公司制企业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厂务公开协调领导小组,各大型企事业、省直产业、省金融各行(司)厂务公开领导小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精神,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公司制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重要性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公司制企业职工按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及其他形式,下同)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并代表职工行使参与企业决策,发挥监督作用的民主管理制度。所有公司制企业都应当建立和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当前,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是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充分发挥广大职工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的重要决择;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和谐企业劳动关系,保持企业、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公司制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有效预防企业领导人腐败的重要形式;是学习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现代企业管理成功经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
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职条件和比例
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拥有大专以上学历;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决策能力;积极投身工会工作,拥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现代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业务技术和法律法规,有较强的参与管理、决策和监督能力;能够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反映职工意愿,为职工群众所信赖和拥护;坚持原则,遵守法纪,恪尽职守,为人正派,办事公正;具有分析和解决问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司法》规定的、不宜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公司章程应对董事会中的职工董事和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的人数及比例作出明确规定。职工董事的人数一般应占公司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董事会成员人数较少的,职工董事不得少于1人。职工监事的人数一般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和任期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经公司党组织审核,报上级工会备案;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公司由上一级工会组织审核。公司工会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董事的候选人,副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监事的候选人;未配工会副主席的,由公司工会干部或职工代表作为职工监事候选人。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必须获得应到会代表过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当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备案,并与其他董事、监事一样履行相关手续。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和监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辞职、患病、工作调动等原因离职的,其任职资格自行终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出现空缺的,应在3个月内进行补选,补选程序与产生程序相同。
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其他董事、监事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履行代表和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责。
职工董事依法行使下列权利:在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在董事会讨论决定有关工资、奖金、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劳动关系变更、裁员减薪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代表职工利益,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董事会研究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时,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司管理人员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参加公司的有关会议,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相应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监事依法行使下列权利:在监事会上行使表决权;参与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公司职工各项保险基金的提取缴纳情况和职工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等制度的落实情况;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会议;向工会和有关部门反映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以下义务: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调查研究,听取收集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为董事会、监事会决策提供依据;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或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反映意见,通过一定形式向职工传达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精神,广泛收集、整理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每年至少一次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质询、民主评议和考核;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五、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的权益保障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公司党组织要把握好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方向,积极支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公司行政要贯彻依靠职工办企业的方针,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提供企业经营和管理方面的文件、资料和信息。要保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时间,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经费保障等条件,并给予适当补贴。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所需办公、出差等待遇比照其他董事、监事办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履行职责期间享受正常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任职期间以及任期届满后,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职责的原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调整其工作岗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时,任何组织和个人应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随意干预或阻挠。
六、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的主要途径
围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议题,在参与决策前,主动听取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广泛收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为参与决策作好准备。定期或不定期的就职工反映的问题与董事会、监事会相关成员沟通和协商,力求达成共识,争取董事会、监事会的理解和支持。积极参与董事会、监事会决议事项的议案拟定,充分反映广大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在董事会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利益重大问题时,应主动提供相关材料和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罢免
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不称职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其提出罢免:公司年度工作考核不称职的;不能按照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或监督权,严重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未按要求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以上不参加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反映意见的;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以权谋私或从事与本公司利益有冲突的商业活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提出罢免议案,罢免议案必须经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过半数以上职工代表同意后方能生效。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被罢免前,有权向公司工会和上级工会以及有关部门申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被罢免后,公司应向上一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备案。
八、正确处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公司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
各级工会组织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支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要积极配合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推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和调研。要做好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日常工作,及时向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提供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议案、建议和决议的有关材料,要协助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开展相关活动,建立健全调研巡视制度,听取和收集职工意见,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有关方面建立和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对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充分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作为职工代表大会与董事会、监事会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严格履行职责,客观反映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的意见,维护广大职工合法利益。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制度,积极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上按照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发表意见。
九、切实加强对建立和完善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站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主动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保持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需要,切实加强对建立和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领导。要结合实际,注重实效,尽快建立起党委统一领导、行政大力支持、工会协调运作、各方齐抓共管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搞好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作用。
要督促企业特别是改制的公司制企业建立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操作。要因企制宜,分类指导,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加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理论研究,积极探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考核评估体系,推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创新发展。
要加大对公司制企业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建立和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社会氛围。要加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培训工作,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提高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整体素质。
2009年11月9日
湖北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文件(鄂办发〔2012〕34号)
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深化创新厂务公开
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进一步深化创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6月7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创新
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全国深化创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和中纪委、中组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联合制定下发的《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充分发挥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广大职工劳动经济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动企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深化创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创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我省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宏伟目标,以推动企事业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为宗旨,完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提高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科学化水平,为推动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2.总体目标。到“十二五”期末,全省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全覆盖,即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职代会、厂务公开建制率达到100%,已建立工会的非公有制企业职代会、厂务公开建制率达到90%以上,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建制率达到95%以上。促进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到有效落实。
3.基本原则。一是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尊重职工、依靠职工、为了职工、发展职工作为深化创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广大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维护其经济权益、政治权益、文化权益、社会权益。二是必须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健全完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法律法规,增强企事业单位依法推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自觉性,组织职工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三是必须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紧紧围绕促进企事业科学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目标,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实现企事业单位与职工共同发展。四是必须坚持合力推进的原则。在党委领导下,充分发挥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形成推动深化创新工作的合力。
二、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深化创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
4.推进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法制化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宪法、劳动法、公司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推进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法制化建设。贯彻执行《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依法推进职代会、厂务公开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人大、政协要适时组织开展贯彻《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执法检查和视察,营造有利于深化创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法制环境。政府要把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情况纳入检查考核内容。
5.推动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化建设。加大推行《湖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标准(试行)》、《湖北省企业事业单位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控制程序》力度,建立完善考核评价制度,细化考核评价标准,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加强检查通报。在企事业单位党政工组织中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探索建立厂务公开年检公报、档案管理、群众满意度评价等制度。深入开展厂务公开、职代会建制专项行动,巩固国有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全覆盖成果,把非公有制企业作为深入推进的重点,推动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世界500强在鄂企业建制步伐,做到建企业、建工会、建制度同步进行,不断提高建制率,扩大覆盖面,推动全省企事业单位实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全覆盖。
6.推进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规范操作,落实职工各项民主权利,为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有力支持。按照“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内容丰富、程序规范、形式多样、运行良好、成效显著”的总要求,深入开展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健全完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运行标准和工作程序,选树表彰示范单位,培育具有全国全省影响的先进典型。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操作流程和创建标准,使创建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7.拓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域。要不断拓宽工作领域,推动工作从公有制领域向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延伸,从传统产业向金融、保险、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现代服务业和新社会组织延伸,从规模企业向中小微型企业延伸,从公司向分公司、车间班组延伸,从企业向事业单位延伸,从城镇职工向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群体延伸,从公开法律规定的事项向除商业秘密外的所有方面延伸,推动职代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覆盖更多的职工群众,维护其劳动经济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
8.丰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形式。始终坚持把职代会作为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推动企事业单位从实际出发,把职工民主管理委员会、民主议事会、民主协商会、劳资恳谈会、厂务公开栏、厂情发布会、总经理信箱、职工代表巡视、局域网、手机短信平台、微博等作为民主管理重要形式。探索建立如“职工议事”、“会晤、通报、协商、沟通”等新的实现形式。
9.积极创造条件扩大职工群众有序参与。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建立完善职工群众参与民主管理各项制度,引导职工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围绕实现我省“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广泛深入开展“公开解难题、民主促发展”等民主管理主题活动,组织职工,依靠职工推动解决改革发展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实现企业和职工共同发展。畅通职代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主渠道,对改革发展特别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让职工群众拥有更多的发言权。
10.提高职工代表的综合素质与能力。把职工代表培训作为深化创新的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纳入本单位职工教育总体规划,在培训场地、时间、资金上给予支持和保障。不断更新内容,丰富形式,使职工代表全面系统掌握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企业管理和民主管理知识,增强其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其参与企事业单位管理、决策和监督的综合素质与能力。
11.加强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理论研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和理论思考,加强基础理论、战略性问题和现实问题研究。通过召开理论研讨会,组织开展论坛、征文、专题调研等活动,研究当前工作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注意总结典型经验,把各地各单位在工作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到理论高度,指导工作深化创新。
三、切实加强对深化创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12.健全完善深化创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政治和战略的高度,把深化创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摆上重要日程,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检查考核体系,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深化创新中遇到的问题。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人员、经费保障充足的工作机构,巩固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职工群众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
13.充分发挥厂务公开协调领导机构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各级厂务公开协调领导机构成员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共同推进工作深化创新的合力。纪检监察机关要把企事业单位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与深化创新工作紧密结合,扎实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组织部门要积极推动职代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工作,把组织部门考核与职工群众的民主评议有机结合起来。宣传部门要加大对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典型经验的宣传力度。经信部门要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相关制度。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把推进现代企业制度与加强职代会建设、完善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结合起来。工商联要在非公有制企业大力推行职代会和厂务公开制度,引导企业构建新型劳动关系。工会要认真做好厂务公开协调领导机构办公室工作,加强协调,为推动深化创新工作提供服务。
14.加强对深化创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分类指导。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坚持反腐倡廉和改革发展的力度统一论,把公开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深化创新工作的重点;把职代会、厂务公开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作为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的重要内容;把改革改制方案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把职代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的结果作为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使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非公有制企业要建立完善职代会制度,结合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签订履约,采取多种形式公开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在中小型企业集中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大力推行区域(行业)职代会制度。党政机关和医院、学校等公共事业单位在面向社会实行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的同时,加强职代会等制度建设,做好面向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内部事务公开。
15.建立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纳入科学发展考核目标体系,纳入企事业单位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纳入企事业领导班子业绩考核体系,建立工作奖惩制度,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条件,对没有建立职代会或不公开、假公开的实行“一票否决”,对受到全国和省表彰的先进单位,给予适当奖励,与年终目标考核、评选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状、奖章挂钩。对于违反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有关规定、引发重大群体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16.加强对深化创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宣传。组织开展厂务公开民主管理专题教育活动,并纳入各级各类干部学校的培训内容,不断提高党政干部、企事业经营管理者及社会各界的认知度和认同感。新闻媒体要把深化创新工作作为宣传报道的经常性任务,广泛宣传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主要内容,形成正确导向,营造有利于深化创新工作的舆论氛围。及时总结基层经验,加大对先进典型的选树和宣传力度,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