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发动机、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与信号装置、行驶系、传动系、车身、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和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车内噪声和驾驶员耳旁噪声控制的基本技术要求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 [注]本标准所指的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车辆,包括汽车、挂车、无轨电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运输用拖拉机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 …… 3 整 车 3.1 车辆标志 3.1.1 车辆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 3.1.2 车辆必须装置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产品标牌应固定在一个明显的、不受更换部件影响的位置,其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 标牌应标明厂牌,车辆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或排量(挂车除外),总质量,载质量或载客人数(工程作业车除外),出厂编号,出厂年、月及生产厂名。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标牌可不标总质量、载质量或载客人数、出厂编号。 3.1.3 发动机型号应打印(或铸出)在气缸体易见部位,出厂编号应打印在气缸体易见且易于拓印部位,打印字高不小于7mm,深度不小于0.2mm,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印起止标记。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应在发动机的易见部位铸出商标或厂标,出厂编号应打印在曲轴箱易见且易于拓印部位,打印字高不小于5mm,深度不小于0.2mm,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印起止标记。 3.1.4 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车架(对无车架的车辆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构件〕易见且易于拓印部位,打印字高为10mm,深度不小0.3mm,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车架易见且易于拓印部位,打印字高不小于5mm,深度不小于0.2mm。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印起止标记。打印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易于拓印的车辆识别号(VIN)可代替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 …… 3.4 车辆核载 3.4.1 车辆允许总质量依据发动机标定功率、厂定最大轴载质量、轮胎的承载能力、车厢面积及正式批准的技术文件进行核算后,从中取最小值核定。 3.4.2 驾驶室乘坐人数的核定 3.4.2.1 驾驶室内只有一排座位或双排座位的前排座位以驾驶室内部宽度(系指驾驶室门窗下缘,并在车门后支柱内侧量取)等于或大于1200mm核定2人;等于或大于165Omm核定3人。车长小于或等于6m的机动车驾驶室内部宽度大于或等于1550mm核定3人。 3.4.2.2 驾驶室内双排座位的后排座位,按座垫中间位置测量的车身内宽度每4oomm核定1人。 3.4.2.3 带卧铺的货车每个卧铺铺位核定1人。 3.4.3 车辆乘坐人数的核定 3.4.3.1 按载质量核定人数:1t折合15人(长途客车1t折合13人)。 3.4.3.2 按座垫宽和供站立乘客用的地板面积核定:座垫宽每400mm核定1人;按站立乘客用的地板面积计算,城市公共汽车及无轨电车为0.125m²核定1人,其他允许有站立乘客的客车为0.15m²核定1人。设立席的客车供乘客用的地板面积根据GB12428的规定确定。 3.4.3.3 按卧铺铺位核定: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核定1人。 以3.4.3.1、3.4.3.2及3.4.3.3计算出来的乘坐人数取最小值核定乘坐人数。 3.4.3.4 有驾驶室的运输用拖拉机除驾驶员外,可再核定乘坐一名副驾驶员。其座垫宽不小于400mm,座椅深不小于400mm,且座椅不应增加拖拉机的外廓尺寸。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只允许乘坐驾驶员1人。 3.4.3.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乘坐人数的核定 a) 两轮摩托车除驾驶员外,有固定座位的可再乘坐1人 b) 边三轮摩托车除驾驶员外,主车和边车有固定座位的各乘坐1人; c) 正三轮摩托车驾驶室核定乘坐驾驶员1人。正三轮摩托车车厢乘坐人数按3.4.3.1和3.4.3.2核定,不得设立席; d) 轻便摩托车核定乘坐驾驶员1人。 …… 3.8 漏水检查 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水箱、才泵、缸体、缸盖、暖风装置及所有连接部位均不得有明显渗漏水现象。 3.9 漏油检查 机动车连续行驶距离不小于10km,停车5min后观察,不得有明显渗漏油现象。 3.10 车速表检查 车速表允许误差范围为+20%~-5%。即:当实际车速为40km/h时,车速表指示值应为38km/h~48km/h。检验方法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 3.11 车辆外观 3.11.1 车辆外观应整洁,各零、部件应完好,联结紧固,无缺损。 3.11.2 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不得大于40mm。 3.11.3 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方向把和导流板等左右对称的零部件离地面高度差不得大于10mm;正三轮摩托车的驾驶室和车厢等左右对称的零部件离地面高度差不得大于20mm。 3.11.4 两轮摩托车、轻便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的主车前后轮中心平面允许偏差不得大于10mm。 …… 3.13 行驶轨迹 3.13.1 车辆直线行驶时,其前后轴中心的连线与行驶轨迹的中心线应一致。 3.13.2 汽车列车和轮式拖拉机车组在平坦、干燥的路面上直线行驶时,被牵引的车辆不得有明显偏摆。 4 发动机 4.1 发动机应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怠速稳定,无异响,机油压力正常。发动机功率不得低于原标定功率的75%。 4.2 发动机应有良好的起动性能。汽车发动机应能由驾驶员在座位上起动。 4.3 发动机不得有“回火”、“放炮”现象。 4.4 柴油机停机装置必须灵活有效。 4.5 发动机点火、燃料供给、润滑、冷却和排气等系统的机件应齐全,性能良好。 5 转向系 …… 5.2 机动车的转向盘(或方向把)应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阻滞现象。机动车应设置转向限位装置。车轮转向过程中,不得与其他部件有干涉现象。 …… 5.4 机动车转向轮转向后应能自动口正,以使机动车具有稳定的直线行驶能力。 5.5 机动车转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或向右转角均不得大于: a) 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 b)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 c) 三轮农用运输车22.5°。 5.6 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三轮农用运输车的转向轮向左或向右转角不得大于: a) 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48°; b) 三轮摩托车、三轮农用运输车45°。 5.7 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跑偏,其转向盘(或方向把)不得有摆振、路感不灵或其他异常现象。 …… 5.13 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直拉杆及球销应无裂纹和损伤,并且球销不得松旷。对车辆进行改装或修理时横、直拉杆不得拼焊。 5.14 摩托车和三轮农用运输车的前减振器、上下联板和方向把不得有变形和裂损。 6 制动系 6.1 基本要求 机动车应设置足以使其减速、停车和驻车的制动系统。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应设置对前、后轮分别操纵的行车制动装置。 6.1.1 机动车应具有行车制动系。 6.1.2 汽车应具有应急制动功能。 6.1.3 机动车(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应具有驻车制动功能。 …… 6.1.5 制动系统应经久耐用,不能因振动或冲击而损坏。 6.2 行车制动 行车制动必须使驾驶员能控制车辆行驶,使其安全、有效地减速和停车。 6.2.1 汽车、挂车、无轨电车、四轮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所有车轮都应装备制动器。 6.2.2 行车制动装置的作用应能在各轴之间合理分配。 6.2.3 机动车(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行车制动装置的作用应能在每根轴的左右车轮之间对称分配。 …… 6.2.6 行车制动系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符合该车有关技术条件。 6.2.7 行车制动在产生最大制动作用时的踏板力,对于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应不大于500N;对于其他车辆应不大于700N。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除外)和轻便摩托车行车制动系产生最大制动作用时的踏板力应不大于400N,手握力应不大于250N。 6.2.8 液压行车制动在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时,踏板行程(包括空行程,下同)不得超过踏板全行程的四分之三;制动器装有自动调整间隙装置的车辆的踏板行程不得超过踏板全行程的五分之四,且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不得超过 …… 6.4 驻车制动 6.4.1 机动车(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应设置驻车制动系统。驻车制动应能使车辆即使在没有驾驶员的情况下,也能使车辆停在上、下坡道上。驾驶员必须在座位上就可以实现驻车制动。 …… 6.4.3 驻车制动操纵装置的安装位置要适当,其操纵装置必须有足够的储备行程,一般应在操纵装置全行程的三分之二以内产生规定的制动效能;驻车制动机构装有自动调节装置时允许在全行程的四分之三以内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棘轮式制动操纵装置应保证在达到规定驻车制动效能时,操纵杆往复拉动的次数不得超过三次。不允许利用液压、气压或电力驱动来获得规定的驻车制动效能。 …… 6.5 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当气压升至600kPa且不使用制动的情况下,停止空气压缩机3min后其气压的降低值应不大于10kPa。在气压为600kpa的情况下,将制动踏板踩到底,待气压稳定后观察3min,单车气压降低值不得超过20Pa;列车气压降低值不得超过30kPa。 6.6 采用液压制动的机动车在保持踏板力为700N(摩托车为400N)达到1min时,踏板不得有缓慢向地板移动的现象。 6.7 气压制动系统必须装有限压装置,确保贮气筒内气压不超过允许的最高气压。 6.8 采用气压制动系统的机动车,发动机在75%的标定功率转速下,4min(汽车、列车为6min,城市铰接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为8min)内气压表的指示气压应从零开始升至起步气压(未标起步气压者,按400kPa计)。 …… 6.10 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由轮式拖拉机牵引的载质量3t以下的挂车除外)与牵引车意外脱离后,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6.11 制动管路和制动软管的设计和构造应是专用的。它的安装必须保证其具有良好的连续功能,足够的长度和柔性,以适应与之相连接的零件所需要的正常运动,而不致造成损坏,它们必须有适当的安全防护,以避免擦伤、缠绕或其他机械损伤,同时应避免安装在可能与车辆排气或任何高温源接触的地方。 6.12 贮气筒 …… 6.12.2 贮气筒的容量应保证在调压阀调定的最高气压下,且在不继续充气的情况下,机动车在连续五次踩到底的全行程制动后,气压不低于起步气压(未标起步气压者,按400kPa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