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份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应当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和巡游车道路运输证或者网约车运输证;
  (二)保持车身内外整洁、设施设备完好;
  (三)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和标准收费,提供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
  (四)按照乘客意愿使用空调、音响等服务设备;
  (五)未经乘客允许不得另载其他乘客;
  (六)不得在车内吸烟,营运中不得进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运送乘客,经过依法收费的道路、桥梁等设施所支付的费用由乘客承担。驾驶员应当向乘客出具通行费发票。
 
  第三十条 乘客租乘客运出租汽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传染性等物品;
  (三)不得携带宠物(导盲犬除外)以及其他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
  (四)不得在车内吸烟或者向车外抛洒废弃物,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有陪同或者监护人员;
  (六)目的地超出本市行政区域或者夜间去偏远、冷僻地区的,应当配合驾驶员到治安检查站点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
  (七)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和标准支付车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驾驶员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乘客,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服务;终止服务前的车费,乘客应当按照规定支付。
 
第二节  巡游车营运服务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有客、空车待租、暂停服务和电召时,显示明确标志;
  (二)不得议价、中途甩客倒客、故意绕道行驶;
  (三)在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客运汽车站、旅游景点和其他主要人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
  (四)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价器,不得私自拆除、改装计价器,不得破坏计价及附属管理功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拒载乘客的行为:
  (一)在车辆空车待租状态下,停车问询、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载客的;
  (二)在车辆空车待租状态下,在乘客集散点或者路边待租时拒绝载客的;
  (三)接受电召等预约服务后,未按照承诺提供服务的;
  (四)在经营区域内以自定营运目的地等方式挑选乘客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拒绝载客的。
 
  第三十四条 驾驶员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不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和标准收费的;
  (二)不出具车费发票的;
  (三)起步价里程内因机械故障、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四)未经乘客允许另载其他乘客的。
 
  第五十九条 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巡游车道路运输证或者网约车运输证的;
  (二)未保持车身内外整洁的;
  (三)在车内吸烟或者营运中进食的;
  (四)未按照乘客意愿使用空调、音响等服务设备的;
  (五)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时,未明确显示营运状态标志的。
 
  第六十条 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一)议价、拒载、中途甩客倒客、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和标准收费的;
  (三)破坏车载设施设备的;
  (四)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价器,私自拆除、改装计价器,破坏计价及其附属管理功能的;
  (五)在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客运汽车站、旅游景点等地违规揽客、不服从管理的;
  (六)未经乘客允许另载其他乘客的;
  (七)从事网约车营运服务时巡游揽客、在巡游车营业站排队候客的。
  驾驶员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有前款规定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收回巡游车经营者对应车辆经营权指标。
 
  第六十一条 驾驶员在一年内因违规服务记分第一次达到规定分值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暂扣其从业资格证,暂停营运,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营运;第二次达到规定分值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第六十二条 驾驶员组织或者参与扰乱社会秩序、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拘留或者刑事处罚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巡游车经营者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组织、教唆、胁迫、煽动驾驶员参与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驾驶员安全行车奖罚规定》修订要点学习
 
  第十一条  发生有责交通事故,对驾驶员的处罚标准:
  (一)合同期内,发生一般以上有责交通事故(即事故损失在1000元以上有责交通事故),按事故的责任大小和事故的次数,依赔付金额和以下比例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发生全责事故,最高处罚不超过2000元;发生主责事故,最高处罚不超过1500元;发生同责事故,最高处罚不超过1000元;发生次责事故,最高处罚不超过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