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安全行车奖罚规定》修订要点学习
发生有责交通事故,对驾驶员的处罚标准:
(一)合同期内,发生一般以上有责交通事故(即事故损失在1000元以上有责交通事故),按事故的责任大小和事故的次数,依赔付金额和以下比例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发生全责事故,最高处罚不超过2000元;发生主责事故,最高处罚不超过1500元;发生同责事故,最高处罚不超过1000元;发生次责事故,最高处罚不超过500元。
营运督查管理办法
第二章 督查内容
第四条 以全面履行《大通公司文明服务规范》为营运督查内容。重点督查如下:
(一)车容车貌规范,车内环境整洁,配套设施齐全,椅套定期清洗或更换。
(二)兑现《对乘客的承诺》。
(三)经营证照齐全有效,亮证服务。
(四)诚信经营,乘客满意,不违规拒载,不故意绕道。
(五)服务流程规范,待客必讲“四句话”,主动给付乘客车票。
第四章 违章处理及程序
第十一条 对违反《大通公司文明服务规范》的轻微违章行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重点项目如下:
(一)车门标志模糊不清。顶灯破损或字迹不清。
(二)车载设备故障。空调、音响、车门拉手、玻璃升降器等功能不全。未随车携带有效的安全设施。
(三)PVC座套破损或修复不当。行李厢物品过多,影响乘客放置行李。
(四)租价标贴缺失或破损。公司宗旨标贴缺失或破损。服务监督卡架缺失、破损、安装不规范。《对乘客的承诺》等行业或公司规定的标识缺失、破损、或设置不规范。
(五)车身残破花、凹陷、油漆脱落或有色差。车内外饰件缺失或破损。车地垫或踏脚垫破损。车辆牌照缺失、破损或变形。车窗上残留作废标识。车内及行李箱不整洁、有杂物、积灰、烟头。
第十二条 对发生下列一般违章行为之一的,下达《违章处罚通知书》,处以20元—1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亮置或未按规定在车载智能终端登签本人的《服务监督卡》。
(二)未定期清洗更换车椅座套,或未按规定完成车辆集中保洁。
(三)私自拆除、破坏车辆管理识别装置。
(四)顶灯缺失或夜间不亮。
(五)车门上规定标识残缺,或车身有个性化装饰,或以不当物品遮挡车窗。
(六)车内外张贴非公司统一设置的广告。
(七)公司《对乘客的承诺》表述的前7种违规行为之一。
载客营运中必讲的“您好”、“谢谢”、“请带好物品”、“再见”等四句话,每少讲一句,处以20元罚款。
(八)未按公司规定着装。
(九)收取乘客车费需找零钱时,未“有零找零、无零让零”。
(十)未按乘客的合理要求行驶。
(十一)未主动给付乘客当次、清晰完整车票,或计价器上残留发票。
(十二)驾驶时未系好安全带。
(十三)营运中计价器语音提示失效,或私自控制发票打印。
(十四)载客行驶中使用手机或电台闲聊,或私自安装车载电台。
(十五)未遵守网约服务规范。
(十六)未按期限整改违章行为或整改仍不合格。
第十三条 对发生下列严重违章行为之一的,下达《违章处罚通知书》,处以200元—500元罚款,可并处停止车辆营运1日—15日,给予警告或通报。情节恶劣者,解除出租车经营合同或副班经营协议。对触犯法律的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违法责任。
(一)将车交给无证人员营运。
(二)私自改装、调校计价器,使用计价器舞弊,或未在公司对计价器刷卡启动。
(三)不打表议价经营(除长途业务、包车服务外),多收滥要车费。
(四)违规拒载,或使用营运方向示意牌,或不遵守站点管理规定,在站点揽客、拉客。
(五)故意绕道宰客,或无正当理由中途终止服务。
(六)隐匿乘客遗失财物。
(七)服务态度恶劣,辱骂或殴打乘客。
(八)开车逃避或拒不接受行业检查或营运督查。
(九)违反《对乘客的承诺》,违诺收取乘客车费。
(十)破坏或控制车载智能终端设备造成无法定位或无法声像监控的。
(十一)被行业、社会宣传媒体曝光批评,或被投诉违章经营,或因严重违章行为受到行业处罚,给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