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节 巡游车营运服务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有客、空车待租、暂停服务和电召时,显示明确标志;
(二)不得议价、中途甩客倒客、故意绕道行驶;
(三)在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客运汽车站、旅游景点和其他主要人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
(四)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价器,不得私自拆除、改装计价器,不得破坏计价及附属管理功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拒载乘客的行为:
(一)在车辆空车待租状态下,停车问询、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载客的;
(二)在车辆空车待租状态下,在乘客集散点或者路边待租时拒绝载客的;
(三)接受电召等预约服务后,未按照承诺提供服务的;
(四)在经营区域内以自定营运目的地等方式挑选乘客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拒绝载客的。
第三十四条 驾驶员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不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和标准收费的;
(二)不出具车费发票的;
(三)起步价里程内因机械故障、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四)未经乘客允许另载其他乘客的。
培训内容:雾天行驶注意事项
雾天行驶时,注意以下三点:
一、行车中打开防雾灯或近光灯,提高能见度。
二、根据雾天能见度情况,适当降低车速。如果道路环境的能见度差,最好是跟在车辆后行驶。跟车时,要密切注意前车动态,保持安全距离,尽可能地避免超车。
三、当大雾能见度低于30米以内时,禁止超车。
四、不要猛踩刹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