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驾驶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为规范出租车驾驶员的岗位注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与公司签订经营合同的主班驾驶员(以下简称“主班”)、签订副班经营协议书的副班驾驶员(以下简称“副班”)。
营运督导部为出租车驾驶员岗位注册管理的责任部门。
第三条 驾驶员签订出租车经营合同或副班经营协议书后,应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取得《服务监督卡》后方能营运。
第四条 严禁将出租车交给未经公司办理注册登记的驾驶员营运。主班、定车副班只能在注册车辆营运,机动副班只能在指定范围车辆营运。
第五条 分公司负责按以下要求办理副班经营协议书的签订、续签、终止手续:
(一)副班经营协议书须经分公司、聘请副班的主班、副班三方签章方为有效,任何一方不得代签;协议应约定经营期限,实际履行不得超过主班经营合同止期,不得超过副班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
(二)副班驾驶员须缴纳经营押金2000-10000元,经营押金可用于支付应由副班承担的费用。
(三)副班管理服务费从签订副班经营协议书的次月起收取,由主班交缴或代缴。
(四)副班应严格遵守副班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发生违约情形的,可依据约定提前终止副班经营协议书。主班或副班提出提前终止副班经营协议书的,对申请人收取违约金300元。
(五)主班经营合同到期终止或提前终止的,副班经营协议书即行终止。
(六)副班经营协议书到期时,提前查询到期的协议,进行协议期评价。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副班经营协议书。
(七)副班经营协议书提前终止或到期终止不予续签时,应填写《终止副班(机动副班)协议操作程序表》,副班应将车辆证照交还给主班,将《服务监督卡》交还分公司,结清有关费用后,办理退还经营押金手续。
第六条 在册驾驶员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文明学习等后续教育。
第七条 在册驾驶员证照审验更换
(一)《驾驶证》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法定要求审验更换,分公司将审验更换合格的驾驶证复印后存档,并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对相关记录进行修改。
(二)《从业资格证》按行业管理部门法定要求审验更换。分公司将审验合格的从业资格证复印后存档,并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对相关记录进行修改。
驾驶员应每年参加行业管理部门的质量信誉考核,在从业资格证上登记考核评级的结果,评级结果交分公司,作为是否提前终止副班经营协议书的依据。
第八条 分公司办理从业资格注册手续后,应当月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上岗记录。在经营合同或副班经营协议书终止时,应当月在管理信息系统中注销上岗记录,并办理从业资格注销手续。
第九条 分公司应按公司档案管理要求建立驾驶员档案。在册驾驶员实际住址、联系方式等有变化的及时更新。
第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公司经理室。本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出租车驾驶员管理规定》停止执行。
主要交通违法行为(1)
安全技术部通过对2020年1-5月份大通公司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汇总分析,我们发现,排名居前的三大交通违法行为如下,望大家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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