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巡游车道路运输证或者网约车运输证的;
(二)未保持车身内外整洁的;
(三)在车内吸烟或者营运中进食的;
(四)未按照乘客意愿使用空调、音响等服务设备的;
(五)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时,未明确显示营运状态标志的。
第六十条 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一)议价、拒载、中途甩客倒客、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和标准收费的;
(三)破坏车载设施设备的;
(四)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价器,私自拆除、改装计价器,破坏计价及其附属管理功能的;
(五)在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客运汽车站、旅游景点等地违规揽客、不服从管理的;
(六)未经乘客允许另载其他乘客的;
(七)从事网约车营运服务时巡游揽客、在巡游车营业站排队候客的。
驾驶员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有前款规定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收回巡游车经营者对应车辆经营权指标。
第六十一条 驾驶员在一年内因违规服务记分第一次达到规定分值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暂扣其从业资格证,暂停营运,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营运;第二次达到规定分值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第六十二条 驾驶员组织或者参与扰乱社会秩序、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拘留或者刑事处罚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巡游车经营者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组织、教唆、胁迫、煽动驾驶员参与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出租车保养管理规定》截选
第四条 统一保养作业范围
(一)必须更换的项目:
1、发动机机油;
2、机油滤清器。
(二)检查液面并视情添加的项目:
1、冷却液;
2、制动液;
3、风窗洗涤液。
(三)检查并视情调整或更换的项目:
1、空气滤清器滤芯;
2、刹车片;
3、轮胎磨损状况;
4、各种灯光状况;
5、发动机舱电气线路。
从2019年11月起,对乘客评议数未达标车辆采取常态化刷卡限制措施。
1、上月评议数达到60次,且评议分达到98分的达标车辆,才能在公共刷卡点刷卡。
2、上月评议未达标的车辆,只能回公司刷卡(公共刷卡点只能刷一天)。
按刷卡日期前7天的评议数,确定刷卡期限,前7天评议数达到10次的,按7天刷卡延期;少于10次的,按3天刷卡延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