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份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客运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体系,提升客运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发[2018]5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中心城区客运出租汽车企业、个体经营者、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区域性客运出租汽车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市中心城区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组织实施。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个体经营者、驾驶员均按本办法规定和市客管处要求自觉接受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四条 服务质量信誉考核遵循“统一标准、动态考核、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个体经营者、驾驶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诚信经营,文明服务,履行社会责任,为乘客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第三章 驾驶员服务考核等级划分

  第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级。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二)安全生产:参加教育培训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等 情况;
  (三)经营行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文明优质服务、维护乘客权益、乘客投诉等情况。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考核周期一年,自驾驶员服务监督卡注册日起计算。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但在考核周期内未注册在岗的,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五种。扣至0分为止。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20分及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分—19分的,考核等级为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分—10分的,考核等级为A级;
  (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0分的,考核等级为B级。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注册在岗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相应加分奖励。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入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
  (一)在考核周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综合得分为0分,且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的;
  (二)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
  (三)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综合得分有两次及以上被计至3分及以下的;
  (四)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的;
  (五)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服务质量事故的。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建立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数据库,为出租汽车企业提供查询服务,并加强对不良记录驾驶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

车辆自燃事故预防及处置

  夏季天气炎热,气候干燥,易发车辆自燃事故,如何预防车辆自燃事故?面对突如其来的“火魔”,驾驶员如何应对?
  一、车辆自燃预防
  1、勤保养。预防车辆自燃重点在保养。特别是使用年限较长的车辆,油路和电路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老化问题,车主需要在保养过程中做到早发现早处理。
  2、除异物。清除车内易燃易爆物。如打火机、香水瓶等。高温天气下,避免太阳长时间曝晒车辆。
  3、灭火器 随车携带有效的灭火器。灭火器指针位于绿色区域表示压力正常,红色区域则表示压力过低,黄色区域则表示压力过大。

  二、车辆自燃处置方法
  车辆发生自燃一般都会有一定征兆,比如车内会有些焦糊味,引擎盖内会冒出白烟等。在开车时一旦发现这样的情况,处置如下:
  1、立即靠边熄火停车,打开车门让乘客下车,远离车辆。
  2、关闭气瓶的截止阀,取出随车灭火器灭火。
  3、发动机仓内起火时,先把阻燃剂喷入缝隙,再打开引擎盖,对准着火点集中喷射。
  4、如发现火势无法扑灭,立即远离车辆,以免造成自身伤亡。同时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