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份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件的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扣押车辆,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巡游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营运车辆上安装语音开放式通信设备的;
  (二)未保持车身内外整洁,违反规定投放或者张贴广告的;
  (三)未在车辆规定位置放置服务监督卡的;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乘客投诉的。
 
  第五十一条 巡游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车辆退出营运时,未改变车身颜色或者未拆除营运标志和专用设施的;
  (二)将营运车辆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或者无服务监督卡的人员营运的;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计价器设备的;
  (四)未向驾驶员公示营运收入分配标准的。
 
  第五十二条 巡游车经营者所属驾驶员一个月内受到行政处罚的人次,累计达到其营运车辆总数百分之三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累计达到其营运车辆总数百分之五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违规车辆停止营运三日至十五日。
 
  第六十条 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一)议价、拒载、中途甩客倒客、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和标准收费的;
  (三)破坏车载设施设备的;
  (四)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价器,私自拆除、改装计价器,破坏计价及其附属管理功能的;
  (五)在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客运汽车站、旅游景点等地违规揽客、不服从管理的;
  (六)未经乘客允许另载其他乘客的;
  (七)从事网约车营运服务时巡游揽客、在巡游车营业站排队候客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学习掌握安全行车的技能和本领(下)
 
  出租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强化安全意识。做到“一树、二严、三勤、四慢、五知、六不、七禁和八防”
  “五知”:知车辆技术状况,知道路状况,知气象变化,知行人车辆动态特点,知乘载规定。
  “六不”:不开英雄车,不开霸道车,不开赌气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急躁车,不开麻痹车。
  “七禁”:禁止酒后开车,禁止驾车吸烟,禁止开车饮食,禁止开车谈笑,禁止违章超载,禁止争道抢行,禁止超速行驶。
  “八防”:让车防里挡,会车防车后,跟车防急刹,超车防车前,路口防突然,行驶防横穿,弄口防小孩,下雨防横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