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节 驾驶员从业许可
第二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
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C1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和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且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十二分记录;
(四)自申请之日起前五年内无被吊销从业资格证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应当向区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区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参加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的客运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区行政审批部门依据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从业资格证。
第三章 营运服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运送乘客,经过依法收费的道路、桥梁等设施所支付的费用由乘客承担。驾驶员应当向乘客出具通行费发票。
第三十条 乘客租乘客运出租汽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传染性等物品;
(三)不得携带宠物(导盲犬除外)以及其他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
(四)不得在车内吸烟或者向车外抛洒废弃物,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有陪同或者监护人员;
(六)目的地超出本市行政区域或者夜间去偏远、冷僻地区的,应当配合驾驶员到治安检查站点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
(七)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和标准支付车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驾驶员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乘客,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服务;终止服务前的车费,乘客应当按照规定支付。
学习掌握安全行车的技能和本领(上)
出租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强化安全意识。做到“一树、二严、三勤、四慢、五知、六不、七禁和八防”
一树: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二严:严格遵章守法、严格操作规程。
三勤:勤检查安全件、勤维护车辆、勤清洁车辆。
四慢: 情况不明慢、视线不清慢、起步会车慢、通过交叉险段繁华地段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