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武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建言
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我公司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认真学习,并与其他城市的细则进行了比较,现提出如下建言,望采纳:
一、关于发展原则 7月底,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制定这二个文件的初衷,是对出租车运营状况的重视,是对网约车野蛮生长的制约,是对资本扰乱市场的叫停。 我市网约车的发展原则应体现:统筹协调、循序渐进、有序发展。网约车不能完全市场化,应借鉴房地产市场管理的经验,将政府管理与市场发展相结合。
二、关于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 1、网约车的档次应明显高于出租车。已公布细则的城市中,只有极少数不做车辆价格或发动机排量功率的限制。 建议:网约车辆的销售发票金额不能低于12万元。 2、网约车的运价应比出租车高一个区间,不能接近、等同或更低。 建议:网约车的每公里运价应比出租车高20%以上。网约车不遵守价格规定时,政府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3、巡游车辆设立营运标识是为了方便乘客扬召识别,网约车属不能扬召的车辆,为避免其涉足扬召,不宜设立车身标识。 建议:网约车不能在车身设立网约车标识。
三、关于有序发展网约车 1、循序渐进,分批次进行网约车辆许可。首批数量不超过巡游车的20%,动态监控巡游车和网约车的里程利用率,依据供求匹配情况,统筹调整运力规模。 2、网约车辆与驾驶员的申请和许可,应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有利于统筹运力规模。北京、上海这样规模的城市也没有下放到区。 3、借鉴上海方式对网约车辆所有人提出要求。网约车辆的所有人,应为取得从业资格的个人、具备出租汽车或客车租赁经营资格的企业。这样有利于产生有一定规模网约车的企业,有利于政府的长远管理。
武汉大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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