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出租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诚信考核,以《驾驶员考核评分办法》的考核项目为基础,实施驾驶员个人积分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2、年度考核期内达到以下标准,一次性加分:
第六条 年度积分于考核期次年元月进行汇总计算,结转入驾驶员的个人积分。汇总计算前,加、扣分项目只做记录,不转入驾驶员的个人积分。 第七条 个人积分在200分及以上的驾驶员,可申请使用个人积分冲抵公司内部经济处罚。冲抵标准为每1分冲抵1元内部经济处罚。 第八条 办理冲抵手续时,分公司应在信息系统收款记录中填写冲抵分值,即时扣减个人积分。 第九条 驾驶员从公司离岗时,个人积分予以保留;重新在公司上岗时,个人积分继续累计计算。 第十条 驾驶员年度积分、个人积分应用于驾驶员的年度评先、星级评定、招聘、续用或清退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发布。 第十一条 各分公司负责准确建立驾驶员的考核记录,向驾驶员宣讲个人积分管理规定,指导驾驶员查询个人积分。 第十二条 管理发展部负责建立与管理驾驶员个人积分的信息系统记录,为驾驶员提供个人积分的网络查询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总经理室。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实施前,对2012、2013年的年度积分进行汇总计算,结转入驾驶员的个人积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