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电动出租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动出租车(以下简称:电动车)维修的管理,保障车辆技术状况,合理控制维修成本,明确各级管理权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含无责事故)的,必须到公司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
 
  第三条  由公司负责正常维修的电动车,除三电系统外,必须在公司指定维修点维修,并实行分类管理:
  1、对三电系统(驱动电机、动力电池、电机控制器)维修实行专项管理,必须在厂家指定网点进行;
  2、对涉及安全技术危险的项目进行强制维修;
  3、设立按期限量领用项目;
  4、设立部分控制维修项目;
  5、其他项目实行视情维修,经驾驶员送检、送修,可以直接维修更换。
 
  第四条  安全技术部是电动车维修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
  1、维修体系建设和运行监管。
  2、对接厂家运维平台掌握核对行驶里程的准确数据。
  3、选择与确定指定维修点,并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
  4、确定需强制维修的项目,并组织实施。
  5、确定控制维修项目和规则,并通过公司微信号对驾驶员公示。确定维修项目的价格。定期监控与分析运行情况,及时增补项目,调整规则和价格。
  6、对各分公司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  指定维修点是电动车维修的施工单位。负责:
  1、对送检故障进行检查,确定故障原因和施工项目,按质量担保期、指导更换周期直接施工,或上报审核后施工。
  2、按照技术规范标准及工艺流程进行施工作业。
  3、对竣工电动车进行质检。
  4、为故障电动车提供救援服务。
 
  第六条  分公司是电动车及驾驶员的管理主体。负责:
  1、对交通事故(含无责事故)造成电动车损失的,安排到指定维修点维修。
  2、协调维修中的问题,办理对驾驶员的超时赔偿。
  3、管理驾驶员不私自更换电动车部件。
  4、办理维修费用的结算。
 
  第七条  驾驶员是日常维护电动车技术状况的责任人,负责:
  1、遇电动车发生故障时,及时到指定维修点送检、送修。
  2、不得私自更换电动车部件、私自在外维修电动车。
 
  第八条  需强制维修时,分公司负责通知驾驶员在指定期限内到指定维修点维修。指定维修点应在维修后复核故障已排除。
 
  第九条  按期限量领用项目包括:轮胎、雨刮片等。
  1、自电动车登记之日起计算,按年度实行领用总量限制。超过限量时,驾驶员自行购买。
  2、领用时实行交旧领新,指定维修点应负责拆装、调整。
 
  第十条  对项目金额超过100元的,应设定为控制维修项目,并制定指导更换周期。
  1、达到指导更换周期的,可以直接维修更换。
  2、未达到指导更换周期的,需报安全技术部(或独立核算分公司指定授权人员)审核同意后维修更换。
  安全技术部审核时,单项维修金额500元及以下的由指定人员审核,500元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
 
  第十一条  对控制维修项目应建立快速审核和复核机制。
  1、审核原则上应在1小时内完成。
  2、经审核否决的项目,驾驶员可提交“电动车维修鉴定组”复核,原则上应在4小时内完成。
  “电动车维修鉴定组”由安全技术部(或独立核算分公司代表)1人、技术专家1人、驾驶员代表3人,共5人组成,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是否进行维修。
 
  第十二条  严格禁止三电系统在厂家指定网点外维修,一经发现,如实记录。造成损失的,要求驾驶员赔偿。
 
  第十三条  厂家质保及维修质保:
  1、在厂家质保期内的项目,应按厂家要求办理质保索赔,公司与驾驶员均不承担费用。
  2、控制维修项目应明确质保期,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原则上应由上次施工的指定维修点免费更换。
 
  第十四条  电动车的维修记录应实行全面信息化管理。
  1、安全技术部负责录入维修项目、价格、控制规则,维修项目名称应与厂家系统保持一致,定期对单车维修费用、控制维修项目进行统计分析。
  2、指定维修点负责录入所有维修记录,包括厂家质保期、维修质保期内的免费项目,对申请报批的控制维修项目,填报技术数据、上传照片。
  3、驾驶员应通过公司微信号对每次维修的项目进行确认,并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维修费用核定及结算
  1、维修费用应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核定。
  2、每月15日前,计划财务部(或独立核算分公司)、安全技术部负责办理完毕上月维修费用的审核手续。每月20日前,分公司负责与指定维修点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六条  配件集中采购与维修保障
  1、安全技术部负责组织常用配件集中采购招标,指定维修点必须在中标单位集中采购。
  2、指定维修点应保障配件的适当库存,因维修配件断供、特殊技术故障等造成电动车停运的,指定维修点按公司经营合同约定的标准赔偿驾驶员损失。
 
  第十七条  由驾驶员自行承担维修费用的电动车,驾驶员可自行安排维修,但必须选择有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公司总经理室。
 
  第十九条  本规定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