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工作车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工作车的管理,做好保养维护,预防安全事故,明确责任范围,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工作车的统一管理,应指定使用单位(部门),并监督使用单位(部门)做好保管使用、日常维护、保养维修、审验。
 
  第三条  工作车由使用单位(部门)负责人调配使用。使用单位(部门)应做好车内外的清洁卫生,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第四条  工作车的保险和理赔由安全技术部负责统一办理,未经安全技术部负责人审核签字,不得办理保险赔款支付手续。非因公驾驶工作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经济损失中超出保险理赔限额的部分由驾驶人本人承担。
 
  第五条 工作车的维护、保养,应到对应品牌的4S店或安全技术部指定网点进行。
 
  第六条 工作车燃料(充电)实行定量使用,总部工作车由办公室负责购买,办理领用发放手续;分公司工作车由会计控制报销额度。
 
  第七条  工作车驾驶人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规,发生交通违法的处罚由驾驶人本人承担。
 
  第八条  工作车出市区前应向安全技术部报备出行时间、行驶路线、目的地及随车人员。领取驾驶证不足两年的人员不得单独驾车出市区(以行政区划及收费站为界)。
 
  第九条  严禁将工作车交给非公司人员使用,若由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特殊情况需要调换使用的,须事先在安全技术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总经理室。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工作车使用管理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