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驾驶员守则

目录

品牌

大通公司明服务(重点)

常用简单运对话20知晓)

大通出租车载客服流程(重点)

驾驶员文明服务奖励办法(

营运督查管理办(重点)

《雷锋车》达标办法(晓)

大通《雷锋驶员服务标(知晓)

受理乘客投及失物查询管理办重点)

被投诉驾处理规定点)

出租车接班规定(行)(晓)

公共刷卡(知晓)

出租车驾驶定(知晓)

机动副班驾员管规定(知晓)

驾驶考核评分法(点)

副班驾驶员价办法重点)

出租车驶员个人积管理规定(重点)

《司机理手册》使用理规定重点)

计价器刷卡查管理规(知晓)

驾驶员安全文明管理定(知

安全行车操作规程(点)

出租车证照管定(知晓)

出租车交通事故调处、理规定(

出租防火安全规定知晓)

出租车治安管理规晓)

出租车检管理规定(晓)

营运车辆(汽油-压缩天然气汽车保养作范围及管理规定(重点)

营运车辆强制修规定

驾驶员安全行车罚规定重点)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知晓)

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略)

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管理实施办法(略)

武汉大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大通车营造温馨,

                   大通人传播文明。

           

核心价值观:

诺必守信,

创新求变。

战略目标:

                     培育一流员工队伍,

                   打造全国TAXI名牌。

共同愿景:

                     让“打的”民众首选大通车。

                  

经营理念:

                     大通——

                   服务大众的交通。

服务理念一:

乘客投诉无小事。

 

服务理念二:

永远追求乘客满意。

 

服务理念三:

用心服务,

心灵相通。

 

服务理念四:

大通车伴您平安行。

 

服务理念五:

您满意,我快乐。

 

人才理念:

以德选人,凭能用人,

量才育人,倾情留人。

 

员工座佑铭:

忠实地做事,

真诚地待人。

 

 

质量方针:

 

为大众提供安全、快捷的交通,让乘客享受温馨、文明的服务,为满足城市交通发展和乘客日益增长的需求而不懈努力。

 

 

大通公司对乘客的承诺

 

大通出租车载客服务中,若发生下列现象之一,乘客可拒付车费:

一、未向乘客问好、致谢、道别。

二、未亮置驾驶员本人的从业资格证卡。

三、未使用计价器、未给车票。

四、未按乘客要求使用空调或音响。

五、未经乘客同意搭乘他人。

六、驾驶员吸烟。

七、驾驶员说脏话,向车外吐痰、抛物。

八、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服务监督电话:65656567

大通公司管理人员对

出租车驾驶员文明管理服务承诺

 

大通公司管理人员对出租车驾驶员管理工作中,违反以下承诺之一者,需向驾驶员赔礼道歉,并按《大通公司员工违规处罚暂行办法》处罚。

一、实行“首问接待制”。热情接待来公司办事的驾驶员,并引领到分管部门办理。

二、佩证上岗、亮证服务。

三、使用“请、您好、谢谢、对不起、再见”文明用语。

四、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五、不分节假日,全天受理交通事故报案。市内事故1小时内,市外事故24小时内赶到现场。

六、在驾驶员提供齐全交通事故索赔凭证后,十五天内办理完毕一般有责交通事故保险赔案并赔款到位。

七、若失职缺办出租车经营证照,造成驾驶员缺证经营罚款时,承担赔偿责任。

八、收取任何款项出具财务签章的收据。谢绝驾驶员回报钱、物。

管理人员监督电话:65657181

 

再 版 说 明

 

武汉大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出租车驾驶员守则》(第一版于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发布。第二版于二00七年九月一日发布。第三版于二00九年八月一日发布。第四版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发布。

本次发布电子版时,根据《大通管理规章》,修订了《大通公司文明服务规范》、《常用简单英语对话20句》、《大通出租车载客服务规范流程》、《营运督查管理办法》,删除了《使用出租车“暂停服务”牌的规定》、《出租车驾驶员电召服务操作(试行)规定》、《领用打印发票及耗材管理规定》,增补了《出租车驾驶员个人积分管理规定》。

 

                           武汉大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0一五年十月一日

【返


 

大通公司文明服务规范

(2002年11月18发布,2005年3月31第一次修订、2014年4月30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遵循“大通车营造温馨、大通人传播文明”的宗旨,贯彻“大通—服务大众的交通”的经营理念,履行“忠实地做事,真诚地待人”的员工座佑铭,依照《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行约,特制定本公司出租车辆文明服务规范。

 

第二章   仪表仪容规范

第二条  着装服饰整洁朴实

(一)着公司规定服装。

(二)不穿无袖无领背心,不穿拖鞋。

(三)不赤膊、赤脚、袒胸露背。

(四)女驾驶员不穿高跟鞋,不穿超短裙。

第三条  容颜端庄稳重大方

(一)亲切和蔼,微笑服务。

(二)面容清洁,发式大方。

 

第三章   礼貌用语规范

第四条  言谈话语,温馨得体,做到“请”字当头,“谢”在其中。

载客必讲“您好”、“谢谢”、“请带好物品”、“再见”四句礼貌用语。

载客常用“请问您去哪里”、“请系好安全带”、“您需要打开空调吗”、“欢迎再乘大通车”等规范用语。

第五条  倡导使用普通话及使用简单英语对话。

 

第四章   车容车貌规范

第六条  车身外部明亮美观

(一)车身油漆无残、破、花,无个性化装饰。前后车牌照号齐全醒目。

(二)晴天无积灰,雨天后无泥。

(三)车窗玻璃无破损、无过期标识、无商业广告。规范使用遮阳挡、遮阳膜,不以其他物品遮挡车窗。

(四)车灯齐全,功能完好。车灯罩、装饰条、车轮盖、车标、拖钩盖等外装饰件完好。

(五)玻璃刮水器功能完好。

第七条  车厢内部整洁干净

(一)布座套定期清洗更换。PVC座套日常保洁,保持座套整洁、无积灰、无破损。

(二)车厢内、仪表台、车门内侧储物盒、车地垫、脚踏垫、后风挡窗台、行李箱等各处保持整洁,无破损、无杂物、无商业广告(公司统一设置的除外)。

行李厢允许乘客放置行李物品的空间不少于行李厢的三分之二。

(三)车内按规定集中定期保洁。保持车内空气清新,无烟头,无烟味。

(四)座椅、安全带、车门拉手、车窗玻璃升降器、仪表台储物盒盖等部件齐全有效。

第八条  服务标志清晰醒目

(一)车门上公司名称、车辆自编号及服务监督电话等标志统一规范、清晰醒目。

(二)服务监督卡架及租价标贴的位置统一,完好无破损。

(三)规范张贴公司宗旨标贴,完好无破损。

(四)《对乘客的承诺》等公司规定设置的标识位置统一,完好醒目。

 

第五章   配套设施规范

第九条  顶灯、计价器、空车牌、GPS设备、电召设备、车辆管理识别装置等经营性设施齐全完好。夜间顶灯明亮。

第十条  空调器、收放机等服务性设施齐全完好。

第十一条  警示标志牌、灭火器、三角木等安全防范性设施齐全完好。

第十二条  不得私自安装使用车载电台。

 

第六章   运营服务规范

第十三条  运营准备

(一)检查车辆的制动、转向、灯光、轮胎、玻璃刮水器、后视镜、车门车窗开关等机械电器性能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二)检查车容车貌及配套设施符合规范要求,做好车辆的日常保洁。

(三)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四)检查备足车辆燃料。

第十四条  持证上岗,亮证服务,证照齐全有效。

(一)随车携带审验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计价器检定证》等规定证照。

(二)规范亮置驾驶员本人的《服务监督卡》。

(三)按规定位置张贴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强制保险标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四)随车携带《司机管理手册》,接受查验与登记。

第十五条  空车待租时

(一)在交管部门准许的行车路段或停车区域待租候客,开启《空车牌》,显示空车待租状态。

(二)在出租车营业站点停车候客时,按序排队,先后发车,服从调派。不得欺行霸市,挑选业务,拉客抢载,违规揽客。

第十六条  乘客招租时

(一)靠道路右边短暂停车,车辆与道路平行,引导乘客由右侧上车。

(二)乘客上车前,不得询问乘客的目的地,不得以各种理由拒载乘客。无法确认乘客目的地时,应帮助查询。

(三)主动帮助乘客安置较大行李物品。

第十七条  乘客上车时

(一)对乘客说:“您好”。检查车门是否关牢。

(二)问清乘客的下车处。选择合理经济的行车路线告知乘客,或按乘客指引的路线行车。驾驶员不得主动建议超过最短路程20%以上的行车路线。

(三)提醒前排座位乘客系好安全带。

(四)翻下《空车牌》,启动计价器。计价器显示金额从“0”进入基价。不得议价经营。(乘客主动提出的,在一段时间内或较长线路上,双方约定费用的包车服务除外。)

第十八条  载客行驶时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行驶,平稳行车。严禁酒后驾驶、带病驾驶、疲劳驾驶和超速驾驶。不强行超车、争道抢行、随意变道。驾驶时不使用通讯设施。

(二)不得故意绕道行驶。营运中遇交通堵塞、道路临时封闭等需改变原行驶线路时,事先向乘客说明,征得乘客同意。

因车辆或驾驶员原因造成车辆停驶时,应暂停计价器计费。

应乘客要求停车等候时,未到约定时间不得擅自离开。

(三)按乘客要求使用空调、音响,升降车窗玻璃。

(四)遇乘客咨询疑问,态度和蔼有问必答。对外地乘客热情宣传武汉,提供答疑解惑,指路导引。

乘客对服务不满意时,应虚心听取批评,积极纠正;乘客有误解时,应心平气和,耐心解释。

劝阻乘客在车内吸烟、或向车外吐痰、抛物。

(五)未经乘客同意,不得另搭乘他人。不得中途终止服务。

(六)驾车出市长途营运时,在市郊治安检查站登记或向公司报备乘客身份及租车到达地。

(七)自觉维护社会治安。严禁为违法罪犯提供交通工具。发现犯罪嫌疑人及时报案。

第十九条  载客到站时

(一)选择交规准许暂停路段靠右边停车。

(二)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报清租车费,翻上《空车牌》,打印租车发票。

(三)按表收费。收取乘客车费时,对乘客说:“谢谢”,并唱收金额。

(四)主动将打印字迹清晰、完整的当次车票与找零钞票一起给付乘客,并唱付金额,提请乘客清点钱款,验明钞票。

有零找零,无零让零。不索取小费。

第二十条  乘客下车时

(一)对乘客说“请带好物品”。指引乘客由右侧下车,并查看车上有无乘客遗留物品。帮助乘客开启后备箱取出行李。

(二)对老、弱、病、残、孕等行为不便乘客,主动打开车门帮提行李,搀扶下车。对有特殊困难的求助乘客,提供延伸服务。

(三)对乘客说:“再见”,礼送道别。

(四)发现车上有乘客的遗留物品,主动交还失主。无法归还者,及时上交公司。

第二十一条  暂停运营

由于各种原因暂时停止载客服务时,必须亮置《暂停服务标志》。

询问乘客去向或得知乘客去向后,不提供租车服务时(除《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的情况外),不论是否亮置暂停服务标志,均属于违规拒载行为。

第二十二条  电召服务

接受电召服务业务后,应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服务。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服务规范授权总经理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服务规范自201471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服务规范:附件一、常用简单英语对话20句。

附件二、大通出租车载客服务规范流程。

【返

 

附件一:

 

常用简单英语对话20

 

1、您好。                     Hello.

2、早上好。               Good morning.

3、下午好。               Good afternoon.

4、晚上好。               Good evening.

5、请上车。               Please get in the car.

6、欢迎来中国(武汉)     Welcome to China(Wuhan).

7、很高兴为您服务。       It’s my pleasure to serve for you.

8、请问您去哪里?             Where are you going?

9、请系好安全带。             Please fasten your seat belt.

10、您需要打开空调吗?    Would you like the air-conditioning on?

11、您需要打开音响吗?    Would you like to turn on the radio?

12、请问您需要帮忙吗?    Can I help you?

13、请不要在车内吸烟。     Please don’t smoke in the car?

14、您的目的地到了。          Here we are.

15、请按计价器付款。          Please pay by the taximeter.

16、谢谢。                    Thank you.

17、这是找给您的零钱。    Here is your change.

18、请带好物品。              Please take all your belongings.

19、再见。                    Good-bye.

20、欢迎再乘大通车。          You are welcome to take our taxi next time.

【返

 

附件二

大通出租车载客服务规范流程

《载客服务规范流程》的简述

 

乘客招租时:停车——上客——安置行李

乘客上车时:问好——选路——系安全带

载客行驶时:打表——顺行——安全驾车

载客到站时:停表——报价——打印车票

结算车费时:唱收——找零——主动给票

乘客下车时:提示——查看——礼送道别

 

《载客服务规范流程》的解释

一、乘客招租时

1、停车:在交规准许暂停的路段靠右边停车,或在站点按序排队迎客。

2、上客:请乘客上车。不以交接班不顺路、路程长短等为由拒载乘客。

3、安置行李:主动帮助乘客安置较大的行李物品。

二、乘客上车时

1、问好:对乘客说:“您好”,开口礼貌待客。

2、选路:问清乘客的下车处后,将选择的经济合理路线告知乘客或按乘客指引的路线行车。

3、系安全带:提醒前排座位乘客系好安全带。

三、载客行驶时

1、打表:开启计价器,不得“议价”经营。

2、顺行:顺合理路线行驶。不故意绕道走远路。因故需改道行驶时,向乘客说明,征得同意。

3、安全驾车:遵守交规,服从交警指挥。按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安全行驶。

四、载客到站时

1、停表:在交规准许暂停路段靠右边停车。按下计价器暂停键,计价器停止计费。

2、报价: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报清租车费,请乘客确认。

3、打印车票:翻上《空车牌》,打印出字迹清晰的租车发票。

五、结算车费时

1、唱收:收取乘客付款时,对乘客说:“谢谢”。讲明收到多少钱。

2、找零:须找零钱时,“有零找零,无零让零”。提请乘客清点钱款,验明钞票。

3、主动给票:主动将打印字迹清晰、完整的当次车票与找零钞票一起给付乘客。

六、乘客下车时

1、提示:对乘客说“请带好物品”。

2、查看:查看车内有无乘客遗留的物品。

3、礼送道别:对乘客说:“再见”,向乘客道别。

 

【返

驾驶员文明服务奖励办法

 

为促进履行《大通公司文明服务规范》,培育一流驾驶员队伍,创建一流企业品牌,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的对象

本公司主、副班驾驶员在营运服务中表现优秀,功绩显著,获得如下之一赞扬者,公司予以奖励。

1、受到社会宣传媒体的报道表扬;

2、得到乘客来信、赠送锦旗的感谢;

3、受到行业管理部门的通报表扬;

4、被所在分公司上报典型事迹,推荐嘉奖。

同一位驾驶员的同一件先进事迹被多途径表扬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的项目

1、见义勇为奖。自觉维护社会治安,伸张正义。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发现犯罪嫌疑人及时报案,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破案。

2、助人为乐奖。发扬雷锋的奉献精神。救死扶伤,关爱老幼病残等弱者,无偿提供延伸服务。

3、拾金不昧奖。主动送还乘客遗失在车上的钱物。无法归还时及时上交公司。

4、优质服务奖。积极参与创建大通品牌。诚信经营,规范服务,营造温馨,传播文明。

5、委屈服务奖。在遵守法规行约的营运服务中,遇到个别乘客不公正的对待时,为维护公司的声誉,耐心细致地解释,得理让人,忍辱负重,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并通过正常途径解决矛盾。

三、奖励的方式

1、公司予以通报嘉奖。在《大通的士》报上报道褒扬,并在驾驶员考核评分中单独加分。

2、向行业主管部门优先推荐评先表模。

3、公司发给一定价值的奖品(或修车优惠券)。

四、奖励的标准

1、获得见义勇为奖,奖励价值100300元的奖品。

2、获得助人为乐奖;拾金不昧奖;优质服务奖;委屈服务奖,分别奖励价值50200元的奖品。

3、对得到行业和社会的高度评价,展示大通品牌形象显著的突出优秀事迹,公司给予加重奖励。

五、评审程序

1、各分公司对符合奖励条件驾驶员的事迹,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奖项及奖励数额建议。填报《文明服务奖励审批表》,连同先进事迹相关凭据,上报公司政治工作部。

2、政治工作部会同营运督导部,提出复核意见及奖励标准,报总经理室审批。

3、政治工作部组织奖品的购置及发放。负责《文明服务奖励审批表》的存档并编发嘉奖通报。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出租车驾驶员文明服务奖励审批表》(略)

回】

 

营运督查管理办法

20021118发布,2005331首次修订,2010322二次修订,2014430三次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履行《大通公司文明服务规范》,加强对出租车驾驶员的营运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依照《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管理实施办法》和行业质量信誉考核标准等法规行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自查与投诉核查相结合;经常性普查与随机性抽查相结合;静态检查与动态检查相结合”的营运督查管理原则。

第三条  营运督导部是公司营运督查的主管部门。具有指导、监督、协调各分公司执行本办法的权责。

 

第二章  督查内容

第四条  以全面履行《大通公司文明服务规范》为营运督查内容。重点督查如下:

(一)车容车貌规范,车内环境整洁,配套设施齐全,椅套定期清洗或更换。

(二)兑现《对乘客的承诺》。

(三)经营证照齐全有效,亮证服务。

(四)诚信经营,不违规拒载,不故意绕道。

(五)服务流程规范,待客必讲“四句话”,主动给付乘客车票。

 

第三章  督查形式与分工

第五条  实行公司和分公司上下联动,公司内部和行业、社会有机配合的营运督查管理机制。

第六条  采取多层次,多形式的营运督查:

(一)分公司及公共刷卡点自查、普查。

(二)公司营运督查队上路随机抽查,组织车辆集中检查。

(三)按《大通公司义务监督员活动办法》聘请义务监督员乘车调查。

(四)按《受理乘客投诉及失物查询管理办法》在受理乘客投诉时核查。

(五)接受行业开展的《文明规范服务测评》考查。

(六)对薄弱环节进行突击检查。

(七)利用GPS功能,对营运车辆和驾驶员进行监控和抽查。

(八)通过车辆保洁、车检召回刷卡等管理记录核查。

(九)策划社会互动活动,鼓励市民乘客监督。

第七条  分公司、公共刷卡点在计价器刷卡前对车辆及设施进行自查整改,分公司每月对所辖车辆至少自查一次。将检查结果填于《车辆及服务设施检查登记表》和《司机管理手册》。

第八条  公司营运督查队上路随机抽查、开展GPS记录抽查,分公司按统一安排交叉督查。将检查结果填于《营运督查登记表》。

管理人员督查时,须佩戴公司《工作证》标牌。

第九条  属车容车貌、车辆标志和配套设施的不合格项目,分公司、公共刷卡点未按规定下达《限期整改、违章处罚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按《营运车辆刷卡前检查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四章  违章处理及程序

第十条  对各种形式督查中查实的违规行为,首先对当事驾驶员进行批评教育,当面指导纠正,然后由营运督导部或分公司下达《通知书》。

营运督导部将营运督查、义务监督员乘车、行业文明规范服务测评、车辆保洁核查、社会监督等检查结果,归类统计分析后转送分公司。由分公司复核后,依本办法对不合格项下达《通知书》。

分公司应对被乘客投诉、经营运督导部转送有不合格项或违规行为的车辆及驾驶员,在2个工作日内实施召回处理,对已下达《通知书》要求对车辆及设施限期整改的,在3个工作日内对车辆实施召回复查。

第十一条  对违反《大通公司文明服务规范》的轻微违章行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重点项目如下:

(一)车门标志模糊不清。顶灯破损或字迹不清。

(二)车载设备故障。空调、音响、车门拉手、玻璃升降器等功能不全。未随车携带有效的安全设施。

(三)PVC座套破损或修复不当。行李厢物品过多,影响乘客放置行李。

(四)租价标贴缺失或破损。公司宗旨标贴缺失或破损。服务监督卡架缺失、破损、安装不规范。《对乘客的承诺》等公司规定的标识缺失、破损、或设置不规范。

(五)车身残破花、凹陷、油漆脱落或有色差。车内外饰件缺失或破损。车地垫或踏脚垫破损。车辆牌照缺失、破损或变形。车窗上残留作废标识。车内及行李箱不整洁、有杂物、积灰、烟头。

第十二条  对发生下列一般违章行为之一的,下达《违章处罚通知书》,处以20元—1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亮置本人的《服务监督卡》。

(二)未定期清洗更换车椅座套,或未按规定完成车辆集中保洁。

(三)未随车携带《司机管理手册》,或私自拆除、破坏车辆管理识别装置。

(四)顶灯缺失或夜间不亮。

(五)车门上规定标识残缺,或车身有个性化装饰,或以不当物品遮挡车窗。

(六)车内外张贴非公司统一设置的广告。

(七)公司《对乘客的承诺》表述的前7种违规行为之一。

载客营运中必讲的“您好”、“谢谢”、“请带好物品”、“再见”等四句话,每少讲一句,处以20元罚款。

(八)未按公司规定着装。

(九)收取乘客车费需找零钱时,未“有零找零、无零让零”。

(十)未按乘客的合理要求行驶。

(十一)未主动给付乘客当次、清晰完整车票,或计价器上残留发票。

(十二)驾驶时未系好安全带。

(十三)营运中计价器语音提示失效,或私自控制发票打印。

(十四)载客行驶中使用手机或电台闲聊,或私自安装车载电台。

(十五)未遵守电召服务规范。

(十六)未按期限整改违章行为或整改仍不合格。

第十三条  对发生下列严重违章行为之一的,下达《违章处罚通知书》,处以200元—500元罚款,可并处停止车辆营运1日—15日,给予警告或通报。情节恶劣者,解除出租车经营合同或副班经营协议。对触犯法律的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违法责任。

(一)将车交给无证人员营运。

(二)私自改装、调校计价器,使用计价器舞弊,或未在公司对计价器刷卡启动。

(三)不打表议价经营(除长途业务、包车服务外),多收滥要车费。

(四)违规拒载,或使用营运方向示意牌,或不遵守站点管理规定,在站点揽客、拉客。

(五)故意绕道宰客,或无正当理由中途终止服务。

(六)隐匿乘客遗失财物。

(七)服务态度恶劣,辱骂或殴打乘客。

(八)开车逃避或拒不接受行业检查或营运督查。

(九)违反《对乘客的承诺》,违诺收取乘客车费。

(十)破坏或控制GPS设备造成无法定位或无法声像监控的。

(十一)被行业、社会宣传媒体曝光批评,或被投诉违章经营,或因严重违章行为受到行业处罚,给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四条  对违章行为的处罚,由车辆所属分公司执行。不在营业站点、路面或车上当场罚款。

未办理有效《服务监督卡》的驾驶员违章,处理主班驾驶员。

分公司依本办法收取罚款后,出具罚款收据。

第十五条  《通知书》一式三联,即“驾驶员联”、“分公司联”、“公司联”。被查处驾驶员须签收,拒不签收的,由公司或分公司的两位督查人员联合签字证实后,仍然执行处理。

各分公司负责跟踪查核整改、处理到位,作好相关记载。

第十六条  驾驶员违章被处理后,纳入对驾驶员的综合考核评分。

查处多收滥要车费、故意绕道、违反《对乘客的承诺》收取车费等违规的同时,违规驾驶员必须退还已收乘客的租车费。

第十七条  各分公司每月5日前,将上月处理违规行为的情况,上报营运督导部。

营运督导部将静态和动态服务质量的督查状况,及时通报分公司。每月一次综合汇总分析,通报规范服务的成效及差距。

 

第五章   

第十八条  驾驶员诚信经营,规范服务,履行《大通公司文明服务规范》表现突出的,依据《出租车驾驶员文明服务奖励办法》予以精神或物资奖励。

第十九条  管理人员失职,执行本办法不力时,公司在部门或岗位责任制的考核中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公司总经理室。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471日起执行。

【返

 

《雷锋车》达标评选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大通公司文明服务规范》,提升武汉市出租汽车行业形象,公司决定在全体出租车驾驶员中,开展争做《雷锋车》活动。特制定《雷锋车》达标评选办法。

 

第二章   《雷锋车》达标条件

第二条  模范执行大通公司《文明服务规范》及《对乘客的承诺》,自觉接受营运督查。无被行业管理部门及公司处罚的违章违规行为。

第三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有助人为乐、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的典型事迹。

第四条  主班驾驶员经营出租车期间超过六个月。主、副班驾驶员具有《从业资格证》及副证,且与公司签有副班协议。履行《承包合同》,无欠缴承包金等违约行为。

第五条  遵守交规,安全行车,全年无一般以上有责交通事故。

第六条  为乘客提供延伸服务,如:

1、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困难乘客,搀扶关爱,提供“无陪伴”乘车服务。

2、对持证伤残军人本人,在市内中心七城区提供半费乘车优惠。

3、返还乘客失物,不计报酬。

4、对携带较多物品的乘客,主动开启行李箱,帮忙装进拿出。

5、对外地乘客,提供答疑解惑,指路导引及查阅市内交通图服务。 

 

第三章   评选《雷锋车》程序

第七条  主、副班驾驶员本人共同申请。达到《雷锋车》达标条件,自愿争做《雷锋车》的主、副班驾驶员,在分公司书面申请报名。

第八条  分公司审核资格,择优推荐。分公司在接受主、副班驾驶员的书面申请后,据《雷锋车》达标条件,逐一审核,对合格者向公司择优推荐。

第九条  公司审批、授予标识。公司每半年集中审批一次《雷锋车》,授予《雷锋车》标识。

对有助人为乐、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突出事迹的,经主、副班驾驶员申请,分公司审核推荐,公司可即时审批,授予其《雷锋车》荣誉。

 

第四章   对《雷锋车》的追踪考核管理

第十条  公司、分公司分管部门设立《雷锋车》档案,对《雷锋车》进行追踪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对荣选《雷锋车》并保持达标条件的驾驶员,优先推荐为当年度省、市级行业文明标兵。优先评选为本公司当年度优秀驾驶员。受到社会宣传媒体报道赞扬的,予以物质奖励及通报表扬。

《雷锋车》驾驶员是共产党员的,择优授予《党员示范车》荣誉称号及标识。

第十二条  评为《雷锋车》的主、副班驾驶员,发生如下行为之一,即时取消《雷锋车》荣誉及标识。

1、违反《大通公司对乘客的承诺》,或拒绝提供延伸服务;

2、转包、终止承包合同或违反《出租车经营合同》;

3、一年中发生乘客投诉有责行为二次;

4、发生一般以上有责交通事故;

5、因违规营运受到行业管理部门处罚或因严重违章行为被公司处罚。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二OO三年二月十二日起执行。

【返

 

大通《雷锋车》驾驶员服务标准

 

为将《雷锋车》塑造成为大通品牌的精品,创建成为行业文明的示范窗口,特制定《雷锋车》驾驶员服务标准:

一、模范执行大通出租车《文明服务规范》及《公司对乘客的承诺》。带头遵守交规行纪。

二、营运前,做到“三不出车”:

仪表车容不整洁不出车;

车况故障不排除不出车;

经营证照不齐全不出车。

三、营运中,礼貌待客,讲普通话。

乘客上车有“迎声”;乘客询问有“答声”;

照顾不周有“歉声”;乘客下车有“送声”。

待客必用四句话:即:“您好”、“谢谢”、“请带好物品”、“再见”。

四、诚信服务,做到“四个为零”

服务“零”投诉,视乘客如亲人。

乘客“零”失物,自律“乘客失物我失职”。

运营“零”拒载,急乘客之所急。

违章“零”记录,铭记“安全重于泰山”。

五、为乘客提供延伸服务:

对老、幼、病、残等特殊困难乘客,搀扶关爱,提供“无陪伴”乘车服务。

对持证伤残军人本人,在市内中心七城区提供半费乘车服务。

返还乘客失物,不计报酬。

对携带较多物品的乘客,主动开启行李箱,帮忙装进拿出。

对外地乘客,提供答疑解惑,指路导引及查阅市内交通图服务。

【返

 

受理乘客投诉及失物查询管理办法

(2002年11月18发布,2005年3月31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乘客正当权益,稳定出租车经营秩序,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依照《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法规行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受理乘客投诉的办法

第二条  组织机构及服务监督电话

()公司由营运督导部负责,各分公司由营运督导科负责,实行两级责任制受理乘客投诉。

()营运督导部具有指导、监督、协调各分公司受理乘客投诉的权责。

()服务监督电话:65656567

第三条  受理投诉的方式

凡乘客电话投诉、上门口述投诉、信函书面投诉、行业管理部门转交的投诉、社会宣传媒体爆光批评的人和事,均立档受理。根据投诉者提供的车辆牌号;或车辆自编号;或车票等凭据查证核实。

第四条  受理投诉的主要范围

()未履行《大通公司对乘客的承诺》。

()在计价器上作弊。多收滥要租车费。

()故意绕道载客行驶。违规拒载。

()服务态度恶劣,乘客正当权益受损。

()影响公司声誉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条  受理投诉的处理程序

()公司和分公司分别建立《受理乘客投诉登记表》。记载投诉人及联系电话、投诉时间及内容、车辆自编号、车票号、核查结果、处理办法及投诉人对查处的意见等。

()营运督导部接到乘客或转诉部门的投诉后,立即通知分公司直接面向被投诉驾驶员查核、处理。

()驾驶员获知被投诉后应到分公司接受调查,陈述事由;对所发生的违规行为写出检讨,接受分公司的依规处理。

()分公司对查证核实的严重违章行为,责成并带领有责驾驶员向乘客认错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分公司获悉投诉后12小时内,不论被投诉驾驶员是否有责,均向投诉乘客及营运督导部或客管处等转诉部门回复查核进展情况。营运督导部对回复及时登记备查。

()分公司受理完毕投诉后,填写《受理乘客投诉处理单》并经驾驶员、经办人、分管负责人签字,于次月五日前集中上报营运督导部。

()营运督导部对分公司上报的投诉处理意见,负有业务指导与复核落实的权责。

 

第三章   失物查询,保管及督还方法

第六条  公司和分公司受理失物查询的组织机构,服务监督电话及工作职责,与受理投诉事宜一致。

公司和分公司分别建立《乘客失物查询、上交及归还登记表》。

第七条  分公司获悉失物查询后2小时内,向乘客回复查核进展情况。不论是否已跟相关驾驶员联系沟通,不论是否找到失物,均回复以示诚意。并及时将查到下落的失物督还失主。

第八条  妥善保管驾驶员主动上交的失物,并及时联系失主。对暂时无人认领的贵重失物,运用社会宣传媒体、或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查找失主。

对超过二个月无人认领的失物,上交营运督导部登记存档,集中转交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第九条  对证据确实,拒不交还失物或故意隐匿乘客遗失财物的违纪驾驶员,按侵吞他人财产,非法所得的性质,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  分公司对营运督导部或行业管理部门转交的失物查询,在受理完毕后,及时汇报处理结果。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附《受理乘客投诉登记表》,《受理乘客投诉处理单》及《乘客失物查询、上交及归还登记表》样本。()

被投诉驾驶员的处理规定

(2004年11月30发布,2007年8月27修订)

 

第一条  为打造大通品牌,提高大通出租车的诚信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的正当权益,自觉接受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监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在处理投诉工作中,树立“被投诉就是有责事故”的理念。坚持被投诉的事情经过不清楚不放过;乘客对回复不满意不放过;被投诉驾驶员和其他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

第三条  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被乘客投诉后,由所属分公司依据《受理乘客投诉及失物查询管理办法》进行查证核实,视违规情节轻重;被投诉次数;认错改过态度,分别予以再培训学习、责成检讨整改、经济处罚、车辆停运,直至解除合同(协议)等处理。

第四条  驾驶员被乘客投诉后,车辆应暂停营运,到分公司通过计价器刷卡采集营运数据。当班驾驶员应写出书面事情经过,必要时可要求主班驾驶员共同接受调查。无证驾驶员被投诉,由主班驾驶员承担责任并接受处理。

第五条  除乘客所诉与车辆或营运信息不符外,当班驾驶员均应写出书面认识,自查被乘客投诉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被投诉驾驶员有违反《大通公司文明服务规范》行为的,驾驶员应向乘客道歉。情节轻微的可不予处罚;有一般或严重违章行为的,依据《营运督查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六条  分公司在处理投诉时,应对被投诉驾驶员进行教育培训,以提高认识,引以为戒。

第七条  被投诉驾驶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暂停营运,收回《从业资格证》副证,参加公司集中举办的“新驾驶员上岗培训班”,交缴培训费,重新培训三天,考试合格后恢复上车营运。  

(一)有违规拒载、故意绕道、态度恶劣等严重违章行为;  

(二)一年内被投诉达二次。

第八条  被投诉驾驶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及认错表现,对所涉车辆可处以不超过十五天的停运处罚:  

(一)拒不接受投诉处理;  

(二)主班驾驶员一年内二次被投诉违规拒载、故意绕道、态度恶劣等严重违章行为,或一年内被投诉达三次;  

(三)有被新闻媒体曝光的严重违章行为。

第九条  被投诉驾驶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据《出租车经营合同》或副班《协议》,终止经营,予以清退:  

(一)被投诉查实有责后,拒不认错改过及向乘客赔礼道歉,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二)主班驾驶员一年内三次被投诉违规拒载、故意绕道、态度恶劣等严重违章行为,或一年内被投诉达四次;  

(三)副班驾驶员有新闻媒体曝光的严重违章行为,或一年内二次被投诉违规拒载、故意绕道、态度恶劣等严重违章行为,或一年内被投诉达三次。

第十条  公司将因违规经营提前终止《出租车经营合同》、副班《协议》的驾驶员名单上报市出租汽车协会备案,公司永不录用。

第十一条  被投诉的《雷锋车》驾驶员,有一般违章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有严重违章行为或一年内被投诉达二次的,予以摘牌,取消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被投诉驾驶员对投诉内容发生争议,且进行无责申辩时,分公司会同营运督导部复核以确认事实。如有必要,应派员当面听取乘客意见,或到现场查勘,澄清事实。

第十三条  管理人员在受理乘客投诉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以理服人的原则。如果疏于职守,引起矛盾激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将被追究失职责任。

第十四条  《营运督查简报》每月公示一次被投诉驾驶员名单,以及当月、当年被投诉累计次数。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二○○七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原《被投诉驾驶员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返

 

出租车交接班管理规定(试行)

(2010年4月30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出租车交接班管理,缓解市民在晚高峰时段的出行困难,促进客运市场健康发展,依据行业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租车驾驶员要提高服务意识,应采用提前到17时之前、推迟到19时之后、阶段性错时交接班等形式。

第三条  出租车驾驶员要到所在分公司登记交接班的时间、地点,并严格执行。

交接班的时间、地点发生变化,主班驾驶员(车长)要及时报告所属分公司。

第四条  各分公司负责督促、引导所属出租车驾驶员遵守本规定,并做好所属出租车交接班登记、统计工作,按营运督导部要求上交统计信息、表格。

第五条  营运督导部是执行本规定的主管部门,具有指导、协调、督促各分公司落实本规定的权责。负责向行业主管部门上报公司车辆交接班信息。

第六条  营运督导部负责每月按一定车辆比例,通过GPS信息对交接班情况进行抽查验证,对违反本规定的车辆在《营运督查简报》上予以通报。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车辆,各分公司要对主班驾驶员(车长)进行批评教育,及时纠正。

第八条  出租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经行业管理部门查证扣分的,对所属分公司相应进行管理达标考核扣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051日起执行。

【返

 

 

公共刷卡点管理规定

2011329再次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刷卡点管理,方便驾驶员刷卡、车辆检查和更换车椅座套,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每月2127日营运车辆必须回分公司进行车辆检查及计价器刷卡,其它时间可在公共刷卡点进行。

第三条  公共刷卡点工作时间,除必须回分公司刷卡的时间外,每天刷卡(星期六、星期日不休息)。工作时间为上午900至下午1700。(夜间刷卡时间另行规定)

第四条  分公司在《大通管理信息系统》中设置可以在公共刷卡点刷卡的车号、卡号,并通知驾驶员。

第五条  公共刷卡点的工作人员将车辆检查、更换座套、刷卡记录等情况,记录在《司机管理手册》属分公司登记的栏目中。

第六条  公共刷卡点的车辆检查视同分公司的车辆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车辆,下达《限期整改、违章处罚通知书》,通知分公司落实整改或处罚。对违规驾驶员不当场收取罚款。

第七条  车辆检查按《计价器刷卡前检查管理规定》进行。对检查合格的车辆予以刷卡。

第八条  负责车椅座套收发、保管工作。

(一)更换车椅座套时,应刷卡予以记录,在《司机管理手册》座套更换栏上注明更换时间及签章,并督促司机在《座套更换登记表》上签字认可。不准在《司机管理手册》上随意更改、填写时间。

(二)每月上交的《椅套清洗情况报表》,如实反映车椅座套更换套数、清洗收送套数,并对清洗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九条  工作人员应遵章守纪、履行职责,主动、热情为驾驶员服务。若工作中失职、渎职,将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修订后自201151日起执行。

【返

 

出租车驾驶员管理规定

(2003年9月8发布,2005年3月31修订,2008年5月1再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法规,为规范本公司出租车驾驶员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驾驶员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安全操作规程,积极维护车辆,遵章守纪,文明驾驶,守法经营。

第三条  驾驶员须自觉遵守出租车法规行约及公司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违者应主动接受公司按章处理。

第四条  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文明服务学习和安全活动,参加公司的职业道德培训,接受相应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指导。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五条  从事本公司出租汽车经营的驾驶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武汉市居民户口,主班驾驶员必须是武汉市七个中心城区(即江汉区、汉岸区、桥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的户口。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2年以上(准驾小型客车以上驾驶证);主班驾驶员年满二十二周岁以上,男性五十周岁以下,女性四十周岁以下。副班驾驶员年满二十二周岁以上,男性五十五周岁以下,女性四十五周岁以下。

()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二十八周岁以下者应具有高中或中专学历以上的文化程度。

()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意识,无不良记录。

()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

第六条  应聘驾驶员须经面试、笔试、政审、体检等程序合格后,由公司培训中心统一进行岗前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七条  驾驶员招聘按公司出租车驾驶员招聘、培训工作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出租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按时审验签章,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

 

第三章   主班驾驶员管理

第九条  分公司负责审核驾驶员的资质。对资质不合格的驾驶员不得签订《出租车经营合同》。

第十条  在上岗前,分公司要负责对驾驶员就《出租车经营合同》的相关条款及运营管理规章进行宣讲、解释,就双方理解或关心的问题进行沟通,避免合同协议签订后出现纠纷或矛盾。

第十一条  驾驶员签订《出租车经营合同》后,凭《从业资格证》及《身份证》、《驾驶证》到所属分公司办理《从业资格证》副证。

第十二条  驾驶员在办理完毕所有营运证照后方能营运,如不慎遗失,应立即到报社办理遗失声明后,到公司申请补办。

第十三条  主班驾驶员聘请或更换副班驾驶员时,应按要求到分公司及时办理手续。严禁将出租车交给未与公司签订《副班经营协议》的其他驾驶员驾驶。

第十四条主班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因违规经营给公司声誉造成重大影响者,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公司有权终止经营合同。

第十五条  暂无副班经营的主班驾驶员应与公司签订《无副班经营承诺书》。

第十六条  主班驾驶员因转包、违约或提前终止《出租车经营合同》时,应将《从业资格证》副证等营运证照交还分公司。在办理完相关交还手续、缴清所有款项及交纳1000元押金(违章处理)后,方可办理终止手续,押金贰个月后退还。

 

第四章   副班驾驶员管理

第十七条  副班驾驶员从事经营,除具有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外,还应办理以下经营手续:

()与公司及主班驾驶员签订副班经营协议书。

()缴纳经营押金及管理服务费。

()办理《从业资格证》副证。

第十八条  《副班经营协议》须经公司、主班驾驶员和副班驾驶员三方签字(盖章)方为有效,任何一方不得代签;协议约定经营起止时间必须书写明确,经营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最长不得超过该车经营合同的止期。

第十九条  副班驾驶员须缴纳经营押金2000元;违反副班经营协议的约定,提前终止协议,公司收取违约金300元。

主、副班驾驶员系夫妻、父子(女)关系的,如主班驾驶员提出为副班驾驶员担保,可不收取副班经营押金。

第二十条  副班驾驶员每月应向公司缴纳管理服务费50200元,(此费由主班驾驶员代缴)其缴费时间与主班驾驶员每月缴纳承包费的时间一致。

副班驾驶员管理服务费,统一从签订《副班经营协议》的次月起收取。连续两个月未交管理服务费的,公司有权终止协议取消副班资格。

第二十一条  副班驾驶员应严格执行《副班经营协议》的相关约定,对在营运过程因违规经营对公司声誉造成重大影响者,公司可终止协议取消其副班经营资格。

第二十二条  承包(租赁)经营合同终止,原《副班经营协议》即行终止;再从事副班经营者须重新签订《副班经营协议》,办理副班经营手续。

第二十三条  副班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副证遗失补办手续与主班驾驶员相同。

第二十四条  副班驾驶员因故终止经营,应将车辆所有证件交还给主班驾驶员,将《从业资格证》副证交还公司,结清有关费用,到市出租汽车副班驾驶员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注销手续后,公司退还经营押金。

第二十五条  未签订《副班经营协议》从事副班经营的,一经查实,将按《营运督查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如主班驾驶员系与公司签订了《无副班承诺书》的,将对主班驾驶员收取副班押金2000元,同时终止无副班承诺,办理副班经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将车交给未与公司签订《副班经营协议》的驾驶员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按公司《安全行车奖罚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分公司应建立驾驶员档案。将驾驶员的简历、资质、证照、家庭成员及社会基本保险等信息资料归档。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修改权属公司。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返

 

机动副班驾驶员管理规定

201137再次修订)

 

第一条  为适应承包经营需要,规范驾驶员管理。根据《市客管处关于核发受聘驾驶员机动服务监督卡的通知》精神及公司《出租车驾驶员管理规定》,就机动副班(受聘驾驶员)的申请与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办理《机动服务监督卡》(以下简称《机动卡》)的条件

(一)符合《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公司《出租车驾驶员管理规定》中的副班资质条件。

(三)按公司《出租车驾驶员招聘管理办法》参加上岗前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三条  机动副班由分公司招聘、管理。代班时亮置《机动卡》。

第四条  《机动卡》的办理、换证、注销

(一)分公司受理驾驶员申请,提交人力资源部审核,签订《临时代班协议书》,填写《机动服务监督卡申请表》。

(二)分公司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机动副班相关信息,营运督导部在系统中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后,分公司到客管处办证中心办理《机动卡》,并发放给驾驶员。

(四)《机动卡》实行年卡制。每年在市客管处办证中心凭旧卡更换新卡。未按期换新卡的,旧卡作废。

换新卡前,营运督导部对机动副班进行评价考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证。分公司按要求在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操作。

(五)《临时代班协议书》到期或提前终止时,机动副班须交还《机动卡》,清算相关费用,缴纳交通违法处理押金2000元(期限6个月)。

分公司必须将《机动卡》交回市客管处办证中心注销。

(六)《机动卡》遗失时,机动副班承担相应补证费用。

第五条  机动副班的管理

(一)机动副班原则上按双班经济责任制车辆每三车一人,其他车辆每班组按三人配备,由营运督导部控制各分公司的办理总数。必要时由营运督导部调整。

(二)分公司负责机动副班的管理。班组长、指导员负责机动副班的上岗调度。

(三)机动副班签订《临时代班协议书》时,缴纳安全服务保证金一万元,可用于支付应由其承担的费用。

《临时代班协议书》止期与《机动卡》的有效期限一致,换证时自然延续。

(四)机动副班按月缴纳副班管理费100元。

(五)机动副班提前终止《临时代班协议书》,或因机动副班违约被公司提前终止《临时代班协议书》,视为机动副班违约,公司收取300元违约金。

(六)机动副班与所代班车辆的主班驾驶员发生纠纷时,由机动副班所在分公司负责协调解决。

(七)机动副班发生交通事故,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发生营运违章、交通违法由本人接受处罚。

第六条  主班驾驶员聘请机动副班

(一)双方应事先约定主要权利、义务、分配关系。未进行约定的,由主班驾驶员承担责任。

(二)主班驾驶员应对机动副班在代班期间发生的经营违章行为、服务投诉处理、交通事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机动副班代班期间发生驾驶员考核的加、扣分项目时,计入所代车辆主班的成绩。

(四)因机动副班的责任造成车辆停运,主、副班之间未能就损失达成一致时,由分公司按各车型的标准进行调解。

第七条  机动副班的考核评价

(一)机动副班的考核,按照《副班驾驶员评价办法》考核计分。

(二)《机动服务监督卡》换证前,进行本年度的评价,总扣分达100分及以上的,分公司收回《机动服务监督卡》,不予换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机动副班违约,分公司可提前终止《临时代班协议书》。

1、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2、发生《营运督查管理办法》所列严重违章行为;

3、不按时缴纳机动副班管理费。

第八条  机动副班发生交通事故、乘客投诉、营运违章等,计入车辆所在分公司考核,由该分公司负责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起实行,原《机动副班驾驶员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规定附件:

(一)《临时代班协议书》(略)

(二)《机动服务监督卡申请表》(略)

回】

 

驾驶员考核评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驾驶员的长效考核机制。鼓励驾驶员在诚信经营、规范服务、安全行车、爱护车辆等方面不断提高自我管理和自律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以单车为单位对主班驾驶员进行考核,副班驾驶员违规行为与主班驾驶员有因果关系的,则计入主班驾驶员考核。

实行一车两人制承包经营方式的车辆,两名驾驶员分别考核计分。

第三条  对驾驶员考核的结果,将作为驾驶员评星、评先、解聘、续聘的重要评判依据,考核得分情况将定期进行公布。

第四条  本办法实行以自然月度、年度和合同期为考核周期,按月进行考核,年终进行累计,合同期满进行汇总,对驾驶员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章   月度考核

第五条  月度考核总分为100分,分四个方面,其中规范服务为40分;安全行车为30分;维修保养为15分;信守合同为15分。

第六条  规范服务(40分)

主要内容是:规范经营不违规,文明服务无投诉。

考核方式:

() 有《限期整改通知书》所列行为,一次扣5分;

() 有《违章处罚通知书》所列一般行为,一次扣10分;

() 有《违章处罚通知书》所列严重行为,一次扣20分;

() 有被行业通报的违规行为,一次扣30分;

()有新闻媒体曝光的违规行为,一次扣40分。

第七条  安全行车(30分)

主要内容是:安全行车无事故,遵纪守法不违章。

考核方式:

() 发生有责重大(及以上)事故一次扣30分;

() 发生有责一般事故一次扣20分;

() 发生有责轻微事故一次扣10分;

() 未参加安全学习一次扣10分;

() 发生违章(包括电子警察摄像)一次扣5分;

() 安全学习迟到或早退一次扣5分;

第八条  维修保养(15分)

主要内容是:在公司规定的修理厂进行事故车修理;按期进行保养。

考核方式:

() 未经公司同意,在公司修理厂外进行事故车修理一次扣15分;

() 未按时进行保养一次扣10分。

第九条  信守合同(15分)

主要内容是:按时签订合同(包括各种协议),按时交纳各种费用(承包费、副班管理服务费、保证金、保险费、社保费个人承担部分)。

考核方式:

() 合同期满,不履行合同终止条款,又未签订新合同每延一天扣5分;

() 未按时交费每延一天扣2分。

第十条  为保证考评的公平合理性,对下列考核项目实行单独加分和扣分,并在月度考核中一并汇总:

(一)单独加分项目:

1、参加公司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每次加30分;

2、受到新闻媒体表扬的每次加40分;

3、受到乘客来信、锦旗表扬的每次加10分;

4、获得安全行车无事故奖励的,一次加30分。

(二)单独扣分项目:

1、对一年内第二次(及以上)发生的有责投诉,每次扣30分;

2、对一年内第二次(及以上)发生的无证经营,每次扣30分;

3、有破坏行业稳定、参与非法游行集会的行为,一次扣100分。

 

第三章   考核方法与要求

第十一条  月度考核实行满分扣减方式进行,即当月未发生扣分情况则记100分;当月发生了扣分的情况,则用100分减去扣分,结果为当月实际得分。再加上当月单独考核项目的加分和扣分,最后得分为当月考核得分。

年末时,将全年月度考核得分相加,得到的即为全年累计得分。

第十二条  发生转包,原考核评分终止,新驾驶员从转包合同起始日起重新开始考核评分。

车辆更新,如未更换驾驶员,可接原考核评分继续进行。

第十三条  驾驶员月度考核和年终考评由分公司负责进行,于次月10日前完成。

第十四条  驾驶员月度考核和年终考评的结果,应在分公司宣传栏上予以公示,便于驾驶员了解和监督,同时要进行公开讲评,帮助驾驶员分析扣分原因,找出问题迅速改进。

第十五条  分公司要明确专人负责驾驶员考核工作,要建立驾驶员考核台帐和相应考核表册,注重日常基础数据和指标的记载,分类作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及时向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统计中出现的问题和不正常的现象。

第十六条  负责驾驶员考核的责任人,要高度认真负责,细致地做好每一组数据的统计、登记、归档、汇总工作,不得徇私舞弊,更不得凭空捏造数据,违者一经查实,将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返

 

副班驾驶员评价办法

(2010年4月2发布)

 

第一条  为建立副班驾驶员(以下简称副班)的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副班(受聘驾驶员)经营协议》(以下简称副班协议)的管理,鼓励副班规范服务、安全行车,形成激励优秀、淘汰落后的机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以《驾驶员考核评分办法》为基础,确定副班考核项目如下:

(一)规范服务扣分项目:

1、有新闻媒体曝光的违规行为,每次扣40分。

2、有被行业通报的违规行为,每次扣30分。

3、一年内第二次(及以上)发生有责投诉,每次扣30分。

4、有《营运督查管理办法》所列严重违章行为,每次扣20分。

5、有《营运督查管理办法》所列一般违章行为,每次扣10分。

6、有《营运督查管理办法》所列轻微违章行为,每次扣5分。

(二)安全行车扣分项目:

1、发生有责重大(及以上)事故,每次扣30分。

2、发生有责一般事故,每次扣20分。

3、发生有责轻微事故,每次扣10分。

4、未参加安全学习,每次扣10分。

5、发生交通违章(含电子警察摄像),每次扣5分。

6、安全学习迟到或早退,每次扣5分。

(三)其他扣分项目:

有破坏行业稳定、参与非法游行集会的行为,每次扣100分。

(四)加分项目:

1、受到新闻媒体表扬,每次加40分。

2、参加公司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每次加30分。

3、受到乘客来信、锦旗表扬,每次加10分。

第三条  各分公司按《驾驶员考核评分办法》对主班驾驶员考核时,同时按以上项目考核副班,并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准确记录扣分、加分项目。

第四条  考核中加分扣分可以打通计算。将每月考核结果相加即为总扣分。

第五条  对副班按年度考核的总扣分进行评价,分协议年度评价和自然年度评价两种。

(一)协议年度评价:从副班协议起始月起,按12个月为一个周期进行评价,由分公司进行。

(二)自然年度评价:以每年元月1日至1231为评价期。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反映本年度总扣分,人力资源部应在每年1月进行上年度评价汇总,并建立自然年度评价记录。

第六条  年度评价结果,将作为副班评先、警告、终止和续签协议的重要评判依据。

第七条  协议年度评价总扣分达50分及以上的,由分公司给予“黄牌警告”。

第八条  协议年度评价总扣分达100分及以上,或连续两次受到“黄牌警告”的,副班协议到期的不得续签,未到期的应提前终止,计入黑名单,不再录用。

第九条  受到过“黄牌警告”的副班不能招聘为主班驾驶员。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的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经理室。

【返

 

出租车驾驶员个人积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出租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诚信考核,以《驾驶员考核评分办法》的考核项目为基础,实施驾驶员个人积分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出租车驾驶员,包括承包驾驶员和副班驾驶员。

第三条  驾驶员个人积分实行累计积分制。指:按年度积分累加及依本规定办理冲抵手续扣减后的总分值。

第四条  年度积分以自然年度为考核期。驾驶员工作每满一个自然年度,按个人考核加、扣分合并计算年度积分。工作未满一个自然年度的,不计算年度积分。

第五条  计算年度积分的个人考核加分、扣分项目及分值如下:

1、在考核中出现以下情形,按次加分、扣分:

分 类

项 目

分 值

规范服务

发生轻微违章

-5

发生一般违章

-10

发生严重违章

-20

因违规被行业处罚或通报

-30

因违规被新闻媒体曝光

-40

安全行车

安全学习迟到或早退

-5

发生交通违章(含电子摄像)

-5

未参加安全文明学习

-10

发生有责轻微事故

-10

发生有责一般事故

-20

发生有责重大(及以上)事故

-30

单独减分

发生年内第二次(及以上)有责投诉

-30

有破坏行业稳定的行为

-100

单独加分

受到乘客来信、锦旗表扬

+10

参加公司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

+30

受到新闻媒体表扬

+40

2、年度考核期内达到以下标准,一次性加分:

项 目

分 值

全年无考核扣分(承包驾驶员含维修保养、信守合同类考核无扣分)

+50

全年无乘客投诉

+25

全年无有责事故

+25

 

第六条  年度积分于考核期次年元月进行汇总计算,结转入驾驶员的个人积分。汇总计算前,加、扣分项目只做记录,不转入驾驶员的个人积分。

第七条  个人积分在200分及以上的驾驶员,可申请使用个人积分冲抵公司内部经济处罚。冲抵标准为每1分冲抵1元内部经济处罚。

第八条  办理冲抵手续时,分公司应在信息系统收款记录中填写冲抵分值,即时扣减个人积分。

第九条  驾驶员从公司离岗时,个人积分予以保留;重新在公司上岗时,个人积分继续累计计算。

第十条  驾驶员年度积分、个人积分应用于驾驶员的年度评先、星级评定、招聘、续用或清退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发布。

第十一条  各分公司负责准确建立驾驶员的考核记录,向驾驶员宣讲个人积分管理规定,指导驾驶员查询个人积分。

第十二条  管理发展部负责建立与管理驾驶员个人积分的信息系统记录,为驾驶员提供个人积分的网络查询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总经理室。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4101日起实施。实施前,对20122013年的年度积分进行汇总计算,结转入驾驶员的个人积分。

 

《司机管理手册》使用管理规定

(2004年7月28发布,2006年3月20补充)

 

第一条 为规范出租车司机的经营行为,提升司机队伍素质,实现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机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由出租车主、副班司机共同使用。一车一册。

第三条 《手册》由公司统一印制。分公司发给主班司机签领。

第四条 《手册》记录司机安全、文明营运管理的主要表现。具体内容如下:

() 主、副班司机的登记像片及《从业资格证》号;

() 主、副班司机参加集中培训的情况;

() 参与安全文明学习的时间;

司机到分公司参加学习活动签到后,分公司填写《司机学习记录》,并在《手册》上记录主、副班司机参加的时间。

() 车椅座套的更换时间;

() 受理乘客投诉的情况;

分公司按照《受理乘客投诉管理办法》,填写《受理乘客投诉登记表》后,在《手册》上记录“主要投诉内容”及“已接受调处的时间”等。

乘车检查发现不合格项目,与投诉同样处理与记录。

() 对出租车服务设施和车况的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1、分公司每月一次普查车辆及服务设施,将检查结果填写于《车辆及服务设施检查登记表》上。合格者,在《手册》中“均合格”栏中记录“√”。对须限期整改或违规处罚的行为,在“不合格项目及处理意见”等栏中简要记录。

2、公司营运督查队进行上路随机抽查时,抽查结果记录于《营运督查登记表》。对不合格行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或《违规处罚通知单》,并在《手册》上相应记录。

3、司机已进行了整改或已接受了处罚的,分公司在《手册》上予以记录。

4、各分公司除每月一次普查外,在刷卡前自查时,在《手册》上登记检查结果。在公共刷卡点刷卡,要按分公司自查办理。

5、履约缴费的时间;

记录司机交缴月承包金、副班管理费及个人社保金等应缴款项的时间。

6、车辆保养记录;

出租车行驶7500公里(一级)30000公里(二级)时,应到公司指定保养地点和公司修理厂进行保养。保养点在《手册》的“车辆保养记录”栏上填写保养时间、保养类别,并签章。

各分公司在刷卡前要检查车辆保养记录。

7、计价器刷卡的时间。

第五条 司机将《手册》交分公司记录签章后,分公司对计价器进行刷卡。

第六条 公司两级职能部门随机稽查时,主、副班司机须出示《手册》接受检查。主、副班司机未随车携带《手册》备查或拒不出示《手册》记录时,按一般违规行为处理。

分公司检查与流动检查时,要互相核对检查记录,不对同一不合格项目重复处理。对不合格项目分公司要督促整改,在整改或处罚后在“处理时间”和“经办人”中登记。

第七条 《手册》的记录内容,作为考核司机表现及分公司管理质量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 《手册》一年一次交旧领新。车辆更新时,不更换《手册》,只填写“更新车号”。发生合同转包,更新《手册》。《手册》使用完毕后或合同转包时,将《手册》存入驾驶员个人档案。

《手册》如有遗失或损坏,司机应向所辖分公司报告,支付工本费10元,由分公司补发《手册》并补记原记录。

第九条 本规定自二OO四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返

 

 

计价器刷卡前检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发挥IC卡计价器的管理功能,对出租车营运前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文明服务规范等事项加强检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机驾车至分公司对计价器刷卡时,分公司依照规定,按如下工作程序操作管理:

检查车况车容及配套设施→更换椅套→受理其它事宜→整改不合格项目→在《司机管理手册》(下简称《手册》)上签章→计价器刷卡。

第三条  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机械电器故障;车身外残破花;车厢内脏乱差;车门标识不清;未经公司批准乱贴商业广告;《对乘客承诺》标贴损毁;未更换椅套以及未亮证等违反《大通公司文明服务规范》的现象时:

() 属当场可整改的项目,督促当场整改;

() 属当场不能整改的项目,或依据《营运督查管理办法》应予处罚的违规行为,在《手册》上记录整改时限或处罚的金额。并于下次刷卡时追踪复查整改或处理的结果。

第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分公司对计价器可不予刷卡:

() 违反车辆技术管理办法及出租车经营合同。

() 未参加安全文明教育及自检活动,且未补课。

() 未在限期内将不合格项目整改到位。

() 未按《手册》上记录的违规处罚金额或依据《违章处罚通知单》交缴罚款。

() 未对乘客的投诉接受调查处理。

() 未办理《从业资格证副证》。

() 未携带《手册》记录签章。

第五条 本办法从二OO四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返

 

驾驶员安全文明学习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驾驶员的职业道德、营运规范、安全行车、事故防范教育,提高驾驶员的文明素质和服务水平,强化安全意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驾驶员每月的安全文明学习工作,由各分公司安全技术科、营运督导科负责组织、安排,要求做到时间、地点、人员、内容、效果五落实。

第三条  公司安全技术部、营运督导部对各分公司组织驾驶员安全文明学习活动,具有指导、检查、协调、考核的责任。

第四条  安全文明学习主要内容:

()学习贯彻上级部门、交管部门有关安全精神及公司贯彻执行的具体意见。

()学习贯彻市客管处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对驾驶员进行政治、法制、职业道德、运营规范等方面的教育。

()总结与交流安全行车的先进经验,分析当月安全生产情况,对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例进行分析,找危害、理教训、查根源、拿出具体的防范措施。

()安全员宣讲,驾驶员互帮互学,以电视为载体、电化教育等多种形式组织学习。

第五条  分公司应认真做好学习考勤记录,并对学习内容要做好详细记载,对因故没有参加学习的驾驶员,要在当月进行补课学习;对无故不参加学习的驾驶员,要进行处罚,每次罚款10元,并且要求进行补课;对一年内累计3次不参加学习的驾驶员,取消该驾驶员年度评先、表彰的资格。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返

安全行车操作规程

(2004年元月1日发布,200851修改)

 

第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按照规定的操作规程,驾驶机动车,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条  上车前做到“三必须”:

1、必须持证上岗。所持《驾驶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机动车保险证》、《从业资格证》及副证等证照齐全、有效。

2、必须按时参加车辆及计价器检验,定期进行车辆一级、二级保养。

3、必须牢记安全行车“责任重于泰山”,摆正安全和效益的关系,严禁酒后、带病、疲劳上车驾驶,严禁驾驶残、破、花、病车上路营运。

第三条  行车前做好“四检查”:

1、检查车辆的方向,制动、灯光、喇叭、后视镜、刮水器、轮胎气压及防劫防火设施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各紧固件螺栓、螺母是否松脱。

2、检查机油、燃油、润滑油、冷却水是否符合规定,冬季是否加注防冻液,有无漏油、漏气、漏水、漏电故障。

3、启动发动机后,检查有无异响,各种仪表运转是否正常。

4、检查车辆周围和底部有无障碍物。

第四条  行车中做好“八注意”:

1、自觉遵守《道交法》,注意观察并服从指挥灯信号和交警手势信号,按道行驶,遵章行车,杜绝三超行为(超速、超载、超疲劳驾驶)。

2、车辆通过交叉路口,铁路道口,行人稠密地段及转弯会车时,注意“一看二慢三通过”、做到“宁停三分,不抢一秒”。

3、在泥泞、冰雪道路上低档慢行,注意选择路面坚实地段和安全行驶路线,与前车保持足够安全距离,谨防追尾,不可紧急制动,急打方向。

4、通过山路、坡道时,注意不得熄火,空档滑行下坡,特别注意手刹、脚刹的可靠性。

5、遇雨雾天气时,注意降低车速,打开示宽灯、防雾灯或雨刮器。浓雾视线不清则停止运行。

6、夜间行车时,注意开近光灯、示宽灯和尾灯,在无路灯和路灯照明不良地段开远光灯,同向行驶的后车不准使用远光灯,会车时在150以外互闭远光灯,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不准持续使用远光灯。

7、在可超车地段超车前,注意开左转向灯、鸣笛;夜间超车变换远近光灯,确认安全后,从被超越车的左边超越。

8、出市长途营运时,注意在公安检查站登记乘客身份,夜间行车,不去偏僻人稀地段,严防抢劫犯罪。

第五条  停车做好“三不忘”:

1、营运中临时停靠时,不忘选择可准停入的地点进行停靠。在规定全日禁止停放机动车的道路上临时上下乘客时,必须在指定的临时停靠点短暂停车,不得滞留候客,不得在铁路道口、桥梁、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叉路口等妨碍交通地段停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须将车转移到右侧路肩停靠,在车后100处设置“警告标志牌”,夜间需开启示宽灯和尾灯。

2、离车时,不忘取下车钥匙,关闭电路,挂上一档或倒档,拉紧手制动器,锁好车门车窗,车停下坡道时,垫稳前后轮胎。

3、 严寒冬季停车后,不忘放干未加防冻液的冷却水,防止缸体冻裂。

第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回】

出租车证照管理规定

 (2004年元月1日发布,2005331修改,200851再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出租车证照的管理,规范使用和补换程序,保障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出租车证照

第二条  出租车证照的种类及审换时间

()《机动车登记证》是车辆的身份证明,由公司安全技术部集中保管;

()《车辆购置附加税证》是车辆的完税证明,由公司安全技术部集中保管;

()持准驾AB类《驾驶证》的驾驶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向辖区交通大队车管部门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六年一次换证。C类驾驶证六年一次换证。

()《车辆行驶证》  出租车自登记之日起,前五年每年年检一次,五年后每年年检二次。

()《道路运输证》年审一次。

()《机动车保险证》按时续保,不能脱保、断保。

()《营业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及副证年审一次。

()《计价器检定证》按车牌尾号或车辆登记时间年审。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安全技术部和营运督导部依据工作范围对公司出租车证照实施归口管理,并负责依据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通过分公司组织驾驶员进行各种证照的审验和申领补换工作。

第四条  分公司负责出租车证照的发放、回收管理,同时做好各种证照的审验、补换工作。

第四章   审验及缴费

第五条  分公司根据出租车证照归口管理部门的要求,负责收缴需审验的证照,集中进行审验。

第六条  驾驶员每年身体检查费用自行按章办理,公司不予集中安排。

第七条  驾驶员未按证照审检的时间要求参加审检,承担由此造成的行业管理部门的处罚。

 

第五章   移交及变更程序

第八条  出租车转包时证照移交及变更,按下列程序进行:

()分公司营运督导科指导转包和接包驾驶员填写《证照移交单》(下简称《移交单》),转包驾驶员、接包驾驶员、分公司营运督导科在《移交单》上签字认可,移交证照不全时,分公司向交接双方宣讲补证费用,由转包驾驶员承担。

()《移交单》一式三份,分公司、转包、接包驾驶员各留一份,分公司据此《移交单》建立台帐,掌握驾驶员及证照异动情况,并督促办齐全证照。

()出租车转包后需至行业管理部门变更的证照,主要是《从业资格证》副证,由分公司负责办理。

第九条  车辆终止合同重新发包或外卖处置时证照移交,按下列程序进行:

()终止合同后的车辆重新发包时,分公司将收回的各种证照移交新聘驾驶员。分公司填写《移交单》一式二份,分公司和驾驶员各一份。

()终止合同后,旧车外卖由安全技术部负责。重购新车发包时,分公司将收回的各种证照,全部移交安全技术部,分公司填写《移交单》一式二份,分公司、安全技术部各一份,安全技术部办理完旧车外卖手续后,将剩余证照返还到分公司。

 

第六章   补办程序及责任追究

第十条  驾驶员遗失证照而须补办时,应向分公司写出书面报告,补证费可由分公司代收代付,并将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补证收费凭据转交司机。

第十一条  车辆补办证照借用《机动车登记证》,由分公司管理人员到公司安技部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二条  驾驶员未及时补证,或未按时至分公司领取证照,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处罚。

第十三条  因经办人员失误,造成证照遗失、冒领、或证照未办未发,承担驾驶员由此被行业管理部门的处罚或补证费。

 

第七章   基础管理

第十四条  分公司建立《证照领发台帐》,登记驾驶员在分公司领取的证照种类,驾驶员在领证后在台帐上签字备查。

第十五条  安全技术部建立《保险单》批改台帐,当车辆变更或投保险种发生变化时,安全技术部负责同保险公司联系作相应批单。

 

第八章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返

出租车交通事故调处、理赔规定

(2004年元月1日发布,200851修改)

 

第一条  交通事故调处、理赔的一般程序为:报案、定责、定损、评估、修车、医疗、事故调解、索赔。

第二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者,拨打“122”向交警报案或就近向交警报案。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标明位置。

第三条  驾驶员在市内发生交通事故1小时内,在市外发生交通事故6小时内,须向所属分公司报案,由分公司向保险公司报案,分公司安全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处理交通事故。

车辆被盗抢,驾驶员应于24小时内向案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向分公司报案。

第四条  驾驶员应尽可能保护第一事故现场,收集相关人证、物证,以便交警及保险公司查勘鉴证。

第五条  发生重大恶性交通事故时,分公司安全技术科应在二小时内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初报(即报告初步掌握的事故简况),跟踪报告(即报告事故经过、原因、责任及损失),以及结案处理报告(即报告处理结果和吸取教训的整改措施,事故分析会的内容等)。安全技术部将参入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须取得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方可进行事故调处。

第七条  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时做好医疗、安抚等善后工作;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应进行评估、定损,到公司定点修理厂进行车辆修复。

第八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九条  交通事故结案后,出险驾驶员应在10日内提供所有保险索赔凭据,分公司予以办理保险索赔手续。

第十条  分公司负责将赔案制作完毕,附上所有索赔凭据,15日内办理完毕一般有责交通事故保险索赔工作并赔款到位。

第十一条  车辆办理保险索赔,必须通过公司登记备案,签章后送保险公司办理。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拒赔,分公司不予协助索赔:

()驾驶员无有效《驾驶证》及《从业资格证》;

()驾驶未经交管部门年度检验合格的出租车;

()酒后驾车、肇事逃逸、私撤或伪造现场、未报案及私自处理的。

()《机动车保险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不予理赔的情况。

第十三条  分公司建立交通事故登记台帐,记载发生事故的驾驶员、车号、时间、地点、原因、责任、车损或人员伤亡等基本情况。

同时记录事故索赔信息,记载《赔案》送达保险公司时间、索赔项目及数额,保险公司赔款收讫时间、实赔款、延迟天数及滞赔金。

第十四条  分公司收到事故赔款后,填写《理赔通知单》一式三份,公司财务、安技部门、分公司安技科各一份。通知驾驶员填写理赔领款单,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回】

 

出租车防火安全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租车必须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并按规定放置。

第三条  定期对驾驶员进行防火安全常识教育;驾驶员必须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悉并掌握灭火、报警、疏散等工作要求。

第四条  分公司应定期对所属车辆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对超过使用期或失效的灭火器材,应及时进行更换。

第五条  驾驶员应定期对车辆的线路和油路部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以防止车辆自燃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非事故车辆维修,应到具有二级以上维修资质的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  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不准载运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返回】

 

出租车治安管理规定

(2004年元月1日发布,200851修订)

 

第一条  为保障驾驶员和车辆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租车必须配备“三防”设施(防劫、防盗、防火)

第三条  驾驶员驾车出市营运时,须经分公司同意,并到治安检查站登记乘客的身份和租车目的地。

第四条  驾驶员不得为犯罪分子提供作案交通工具,发现犯罪作案迹象时,作好防范应对准备,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第五条  对乘车不讲确切去向;多次要求变更行驶路线和下车地点;深夜到偏远人稀地段的乘客,驾驶员应婉言谢绝提供租车服务。

第六条  驾驶员在行车途中不要轻易离车,离开时应将车钥匙携带在身上。

第七条  驾驶员应谢绝服用乘客的食物、饮料、香烟等,谨防其中含有麻醉剂。

第八条  发生出租车抢劫时,驾驶员应冷静应对,顾及自身安全,设法示警;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持现场原状,对遗留物和痕迹不要随意触摸、翻动,全力协助公安机关破案。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返回】

出租车检验管理规定

(2004年元月1日发布,200851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车辆管理,不断提高车辆技术状况,保障行车安全,根据行业管理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年度检验

第二条  公司所属营运车辆必须参加交管部门进行的车辆年度检验工作,车辆年检由分公司统一组织,统一审验。

第三条  车辆年检时间:根据机动车注册登记日期参检。

第四条  车辆年检工作程序

()车辆年检前须将灭火器、防劫栏、警示标志牌等安全设施备齐,若遗失或过期到有关指定地点购买。

()年检当月保险到期的车辆办理续保手续后方能参加年检。

()车辆年检前须购买机动车辆路桥年票。

()准备工作完成后,按分公司通知时间驾车至指定地点进行车辆预检、上线检测,车辆检验合格后,由检测站在《行驶证》副证上打印年检记录并签章,同时签发《检验合格证》。

第五条  凡年检不合格的车辆或行驶证未经交管部门签章的一律不准上路运行,必须将不合格项目维修好,经检测合格、签章后方可上路运行。

第六条  凡未参加年度检验的车辆,不准继续参加营运,必须补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营运。

 

第三章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

第七条  运营满五年的出租车,承包人要求继续经营,经公司同意的,必须参加“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

第八条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公司统一安排。

第九条  驾驶员按分公司通知的时间,到指定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上线检测,检测合格后,凭检测站出具的《机动车检测报告》及其它相关证明,参加行业组织的“客运出租汽车车辆检测”。

第十条  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必须立即修复后,办理补检手续。

 

第四章  安全自检

第十一条  分公司每月必须对车辆的技术状况及“三防”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详细记录于《车辆及服务设施检查登记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督促驾驶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检查的内容:制动、转向、灯光、车身标志标识、营运证件、车容车貌、“三防”设施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返

 

营运车辆(汽油-压缩天然气汽车)保养作业

范围及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营运车辆(汽油-压缩天然气<CNG>汽车)的技术管理,消除事故隐患,提高车辆技术状况,结合CNG汽车的使用特性,根据公司《车辆(设备)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一、CNG车辆的保养周期

CNG汽车在完成神龙公司规定的对新车质量担保期(一年或行驶里程十万公里)强制保养后,每行驶50007500公里(或1520天)时,对车辆进行保养。

二、车辆保养的地点

1、公司修理厂;

2、公司指定保养点(由公司发布)。

三、CNG车辆保养的作业范围

(一)必须更换的项目:

1、发动机机油;

2、机油滤清器。

(二)检查液面或添加:

1、冷却液;

2、风窗洗涤液;

3、制动液。

(三)检查调整或更换:

1CNG系统管路有无泄露,紧固件有无松动;

2、气门间隙;

3、离合器踏板高度;

4、前、后制动磨擦片;

5、皮带张力和状况;

6、火花塞;

7、空滤器滤芯。

(四)检查:

1、车容车貌,车身油漆及附属设施;

2、管路及壳体的密封及状况;

3、转向机构和传动轴防尘套密封及状况;

4、三角臂和连接杆球头的状况;

5、前、后减振器的状况;

6、排气管和车身底部轮胎状况,气压、力矩;

7、各种灯光(包括车顶灯)及蓄电池的状况。

(五)清洁:

1、混合器;

2CNG减压阀电磁阀芯;

3、油气分离器;

4、进气压力传感器集油罐。

(六)热机检查车辆怠速。

四、当车辆达到以下规定行驶里程或时间时,在保养作业范围中增加以下项目

(一)车辆每行驶3万公里90天时,对车内进行清洁消毒;

(二)行驶里程每达到6万公里时,必须更换发动机正时皮带;

(三)行驶里程每达到9万公里时,必须更换变速器油;

(四)车辆使用每满2年,必须更换制动液、发动机冷却液。

五、CNG车辆保养工作的职责划分

(一)公司安全技术部负责检查分公司车辆保养计划的落实;抽查车辆保养质量,对分公司、公司修理厂的违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协调指定保养网点、公司修理厂与分公司的工作。做好车辆保养的统计工作。

(二)分公司负责车辆保养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督促车辆按时进行保养;检查驾驶员车辆保养的实施情况,并做好登记,处理违规车辆、人员。

(三)公司修理厂(指定保养点)按保养作业范围和程序对车辆进行保养,保证保养质量,并做好相关记录,每月28日以分公司为单位将上月27日至当月26日的车辆保养情况汇总表送公司安全技术部存查。

(四)营运车辆承包人必须保证车辆处于良好技术状况,按公司规定的里程或时间在公司修理厂或指定保养点进行车辆保养。

(五)承包人使用SL或以上级别的机油时,其车辆保养周期可延长至12000公里30天。公司修理厂(指定保养点)应在《司机管理手册》上注明油品标号。

六、车辆保养的程序

(一)营运车辆承包人按规定的里程或时间要求到公司修理厂(指定保养点)进行车辆保养。保养费用由驾驶员承担(根据车辆承包合同约定应从车辆“修理储备金”中列支的,承包人凭保养发票回分公司报销)。

(二)公司修理厂(指定保养点)应按保养规范进行施工,使用车辆生产厂家认可的配件及润滑油品。

(三)车辆保养完工后,公司修理厂(指定保养点)必须在《司机管理手册》“修理厂签章”栏填写本次保养的实际时间并加盖网点印章,同时在《司机管理手册》上预约下次保养时间。

七、管理要求

(一)公司修理厂(指定保养点)应在厂区公布汽车配件品牌、型号、价格及单项工时费。所使用的配件、油料应由车辆生产厂家指定或允许的配套厂家生产,不得使用“假、冒、伪、劣”和“三无”产品。因修理厂使用上述产品造成车辆损坏或引发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赔偿驾驶员损失。指定保养点使用上述产品造成车辆损坏或引发事故的,取消定点保养资质,按《保养协议》赔偿相关损失。

(二)营运车辆保养时,对保养作业范围外的修复项目,公司修理厂应按成本价为驾驶员修理;轻微修复可免费进行。

(三)根据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营运车辆在公司修理厂(指定保养点)进行保养后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天,以先到达者为准。质量保证期从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四)车辆保养、检查作业时间为1小时,但不包括除保养、检查项目外需调整或更换项目所需的时间。因公司修理厂(指定保养点)安排失误造成车辆进厂后不能及时进行保养或因保养质量问题造成车辆停产损失的,经安全技术部核实确认后,由公司修理厂(指定保养点)按15/小时对驾驶员进行补偿。

(五)公司修理厂应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如实记录营运车辆保养、维修情况。

八、违规处罚

(一)分公司与公司管理人员因失查造成公司车辆未按规定进行保养且未得到及时纠正,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罚款、警告的处分。

(二)车辆承包人未按规定进行保养的,由分公司按《驾驶员考核评分办法》扣除承包人当月得分;并取消该车当年“年度安全表彰”资格。

(三)车辆承包人连续两次未按规定进行车辆保养的,分公司应安排承包人停运进行教育;连续三次或一年内累计六次未按规定进行保养的,解除承包合同。

九、本规定自2010年元月1日起试行。

【返

 

营运车辆强制修复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营运车辆安全管理,预防交通事故,保障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大通车的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强制修复的范围:

()车容车貌:  

车门上公司名称、投诉电话不清晰;全车油漆色调不协调,明显局部褪色、变色;前后保险杠拖钩盖配备不齐全(爱丽舍型)。  

()电路部分:  

1、灯光不全(含车顶灯);

2、全车电器线路松散、线束裸露,连接不牢固;  

()制动部分:  

1、前刹车盘通风盘厚度低于维修极限值18.4MM(标准值20.4MM);实心盘标低于维修极限值8MM(标准值10MM)。  

2、标准直径为180MM的后制动毂达到182MM,标准直径为203MM的(ABS)达到205MM的。  

3、前刹车片厚度为2-4MM,后刹车片厚度为1-3MM(刹车片厚度标准值为13MM)。  

4、制动系统刹车软管连接不牢固,漏油、破裂。  

()发动机部分:  

发动机动力不足,存在明显漏油、窜油现象;  

()转向部分:  

横拉杆球头、方向机外球头严重松旷。 

()安全设备:

安全气囊缺失,功能失效。

第三条  相关要求:

()车辆修复的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对未在整改期内进行整改的驾驶员,分公司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修理厂要及时将未按规定时间进厂复查的车辆情况反馈给公司安技部,公司安技部要负责督办。  

()分公司对违规车辆不督促整改,造成后果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条  营运车辆强制修复操作程序:  

()公司修理厂必须对进厂保养车辆逐台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对存在上述强制维修项目的车辆,公司修理厂与公司派驻修理厂技术人员(检验员)共同确认后,责成驾驶员现场整改。  

()驾驶员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整改的,由检验员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附后)并在《司机管理手册》“其它记录”栏上记录需整改项目及期限,整改时限最长不得超过5天,同时将隐患车辆情况于24小时内反馈至分公司安全技术科,并做好电话记录。  

()分公司必须在整改期内通过有效手段督促驾驶员整改并初检,同时要求车辆到公司修理厂进行复查,检验员复查合格后在《司机管理手册》“其它记录”栏上注明“整改合格”字样并签名;复查不合格的,必须在公司修理厂整修合格后方准出厂。  

第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返

 

驾驶员安全行车奖罚规定

(2005年3月31发布,2007年6月27补充,2010年9月26再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营运车辆的安全管理,强化驾驶员的安全责任,杜绝重大交通事故,减少一般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安全生产、遵守交规、无行车责任事故的驾驶员,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忽视安全、发生有责交通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予以处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营运车驾驶员。

 

第二章   安全无事故奖励

第四条  公司按履行《经营合同》每满一个年度为考核期,在年度考核期内,承包人的车辆未发生行车交通事故,可享受安全无事故奖励。奖励标准由公司规定。

第五条  考核期内只发生玻璃单独破损时,仍然可享受安全无事故奖励。

第六条  分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向公司安全技术部报送上月符合奖励条件的车辆自编号及承包人名单,经公司安全技术部核准,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进行奖励。

 

第三章   年度安全表彰

第七条  公司按自然年度进行安全生产表彰,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安全生产先进驾驶员,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八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条件:

()全年无行车死亡事故;

()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控制在公司规定的指标范围内;

()安全学习到会率达98%以上;

()在安全生产、安全管理以及质量效益方面都在公司内处领先地位。

第九条  安全生产先进驾驶员条件:

()全年(驾驶时间不少于300天)安全行车、无有责交通事故;

()遵守交规,无严重违章记录,一般违章二次以内;

()按时参加安全学习,无迟到和旷课记录;

()严格履行合同,规范运营,无违约现象发生;

()按时保养车辆。

 

第四章   交通事故处罚

第十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当事驾驶员必须写出事故经过及吸取教训的认识,并接受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  发生有责交通事故,对驾驶员的处罚标准:

() 合同期内,发生一般以上有责交通事故(即事故损失在1000元以上有责交通事故),按事故的责任大小和事故的次数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最高处罚不超过2000元。

事故责任

事故1

事故2

事故3次及以上

赔付金额的

处罚比例

赔付金额的

处罚比例

赔付金额的

处罚比例

负全部责任

5%

7.5%

10%

负主要责任

4%

6%

8%

负同等责任

3%

4.5%

6%

负次要责任

2%

3%

4%

 

()发生死亡交通事故,按事故的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负全部责任的罚款3000元;

负主要责任的罚款2000元;

负同等责任的罚款1500元;

负次要责任的罚款1000元。

第十二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车辆停运1日至3日:

(一)被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为的。

(二)被公安交管部门下达违法通知单的。

(三)“电子眼”违法记录超过规定标准的。

第十三条  通过GPS系统监控,对出租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超速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超速在20%以下的予以警告。

(二)超速在20%-50%的每次罚款100元。

(三)超速在50%以上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十四条  合同期内,承包人第一次将车交给未与公司签订《副班经营协议》的驾驶员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司原则上不办理保险理赔手续。有特殊原因的,由承包人申请,分公司审核,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公司可为其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同时对承包人处以事故赔付金额20%的罚款。

第十五条  合同期内,承包人第二次将车交给未与公司签订《副班经营协议》的驾驶员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司不予办理保险理赔。

第十六条  对交通事故的处罚,须在事故结案后30日内处罚完毕。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公司原颁布的《出租车保险事项管理规定》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再修订后的规定从二O一一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关于对连续安全行车无事故实行递进奖励的实施意见

 

 

关于对连续安全行车无事故实行

递进奖励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增强驾驶员安全意识,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提高营运车辆安全行驶间隔里程,根据《安全行车奖罚规定》,公司决定对出租车经营合同期内连续安全行车无事故的承包人实行递进奖励,奖励标准和方式如下:

1、以出租车经营合同年度为考核期,车辆在考核期内连续未发生行车责任交通事故的,对承包人按以下标准实行递进奖励:

1)第一个合同年度:550元;

2)第二个合同年度:700元;

3)第三个合同年度:850元;

4)第四个合同年度:1000元;

5)第五个及以上合同年度:1200元。

2、发生交通事故的合同年度对承包人不予奖励,下一合同年度无事故时,奖励标准从550元开始计算。

3、在本合同年度内无事故的车辆发生合同转包,接包人可视同本合同年度无事故,享受年度无事故奖励,奖励标准以550元为基数分段据实计算。

4、在行业规范合同中签订了示范合同的,可以原合同起始日计算奖励。

5、本办法从200771起执行。

【返回】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正确评价车辆性能,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与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车辆产权属公司)的车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车辆使用满三年起,在车辆登记月份内,每年进行一次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在公司修理厂进行。

第四条  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设备等四个等级。

第五条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由安全技术部负责。公司修理厂根据《车辆等级评定实施标准》,配合安全技术部对车辆技术等级进行评定。

第六条  公司依据合同期结束时最终的技术等级评定结果,对承包驾驶员进行奖励和处罚,技术等级评定结果为一、二级的车辆分别给予奖励,对技术等级评定结果为四级的车辆予以处罚。

第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经理室。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返

附件一: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实施标准()

附件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