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强制修复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营运车辆安全管理,预防交通事故,保障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大通车的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强制修复的范围: (一)车容车貌: 车门上公司名称、投诉电话不清晰;全车油漆色调不协调,明显局部褪色、变色;前后保险杠拖钩盖配备不齐全(爱丽舍型)。 (二)电路部分: 1、灯光不全(含车顶灯); 2、全车电器线路松散、线束裸露,连接不牢固; (三)制动部分: 1、前刹车盘通风盘厚度低于维修极限值18.4MM(标准值20.4MM);实心盘标低于维修极限值8MM(标准值10MM)。 2、标准直径为180MM的后制动毂达到182MM的,标准直径为203MM的(ABS)达到205MM的。 3、前刹车片厚度为2-4MM,后刹车片厚度为1-3MM的(刹车片厚度标准值为13MM)。 4、制动系统刹车软管连接不牢固,漏油、破裂。 (四)发动机部分: 发动机动力不足,存在明显漏油、窜油现象; (五)转向部分: 横拉杆球头、方向机外球头严重松旷。 (六)安全设备: 安全气囊缺失,功能失效。 第三条 相关要求: (一)车辆修复的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二)对未在整改期内进行整改的驾驶员,分公司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修理厂要及时将未按规定时间进厂复查的车辆情况反馈给公司安技部,公司安技部要负责督办。 (三)分公司对违规车辆不督促整改,造成后果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条 营运车辆强制修复操作程序: (一)公司修理厂必须对进厂保养车辆逐台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对存在上述强制维修项目的车辆,公司修理厂与公司派驻修理厂技术人员(检验员)共同确认后,责成驾驶员现场整改。 (三)驾驶员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整改的,由检验员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附后)并在《司机管理手册》“其它记录”栏上记录需整改项目及期限,整改时限最长不得超过5天,同时将隐患车辆情况于24小时内反馈至分公司安全技术科,并做好电话记录。 (四)分公司必须在整改期内通过有效手段督促驾驶员整改并初检,同时要求车辆到公司修理厂进行复查,检验员复查合格后在《司机管理手册》“其它记录”栏上注明“整改合格”字样并签名;复查不合格的,必须在公司修理厂整修合格后方准出厂。 第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