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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及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营运车辆(汽油-压缩天然气<CNG>汽车)的技术管理,消除事故隐患,提高车辆技术状况,结合CNG汽车的使用特性,根据公司《车辆(设备)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一、CNG车辆的保养周期 CNG汽车在完成神龙公司规定的对新车质量担保期(一年或行驶里程十万公里)强制保养后,每行驶5000—7500公里(或15—20天)时,对车辆进行保养。 二、车辆保养的地点 1、公司修理厂; 2、公司指定保养点(由公司发布)。 三、CNG车辆保养的作业范围 (一)必须更换的项目: 1、发动机机油; 2、机油滤清器。 (二)检查液面或添加: 1、冷却液; 2、风窗洗涤液; 3、制动液。 (三)检查调整或更换: 1、CNG系统管路有无泄露,紧固件有无松动; 2、气门间隙; 3、离合器踏板高度; 4、前、后制动磨擦片; 5、皮带张力和状况; 6、火花塞; 7、空滤器滤芯。 (四)检查: 1、车容车貌,车身油漆及附属设施; 2、管路及壳体的密封及状况; 3、转向机构和传动轴防尘套密封及状况; 4、三角臂和连接杆球头的状况; 5、前、后减振器的状况; 6、排气管和车身底部轮胎状况,气压、力矩; 7、各种灯光(包括车顶灯)及蓄电池的状况。 (五)清洁: 1、混合器; 2、CNG减压阀电磁阀芯; 3、油气分离器; 4、进气压力传感器集油罐。 (六)热机检查车辆怠速。 四、当车辆达到以下规定行驶里程或时间时,在保养作业范围中增加以下项目 (一)车辆每行驶3万公里或90天时,对车内进行清洁消毒; (二)行驶里程每达到6万公里时,必须更换发动机正时皮带; (三)行驶里程每达到9万公里时,必须更换变速器油; (四)车辆使用每满2年,必须更换制动液、发动机冷却液。 五、CNG车辆保养工作的职责划分 (一)公司安全技术部负责检查分公司车辆保养计划的落实;抽查车辆保养质量,对分公司、公司修理厂的违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协调指定保养网点、公司修理厂与分公司的工作。做好车辆保养的统计工作。 (二)分公司负责车辆保养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督促车辆按时进行保养;检查驾驶员车辆保养的实施情况,并做好登记,处理违规车辆、人员。 (三)公司修理厂(指定保养点)按保养作业范围和程序对车辆进行保养,保证保养质量,并做好相关记录,每月28日以分公司为单位将上月27日至当月26日的车辆保养情况汇总表送公司安全技术部存查。 (四)营运车辆承包人必须保证车辆处于良好技术状况,按公司规定的里程或时间在公司修理厂或指定保养点进行车辆保养。 (五)承包人使用SL或以上级别的机油时,其车辆保养周期可延长至12000公里或30天。公司修理厂(指定保养点)应在《司机管理手册》上注明油品标号。 六、车辆保养的程序 (一)营运车辆承包人按规定的里程或时间要求到公司修理厂(指定保养点)进行车辆保养。保养费用由驾驶员承担(根据车辆承包合同约定应从车辆“修理储备金”中列支的,承包人凭保养发票回分公司报销)。 (二)公司修理厂(指定保养点)应按保养规范进行施工,使用车辆生产厂家认可的配件及润滑油品。 (三)车辆保养完工后,公司修理厂(指定保养点)必须在《司机管理手册》“修理厂签章”栏填写本次保养的实际时间并加盖网点印章,同时在《司机管理手册》上预约下次保养时间。 七、管理要求 (一)公司修理厂(指定保养点)应在厂区公布汽车配件品牌、型号、价格及单项工时费。所使用的配件、油料应由车辆生产厂家指定或允许的配套厂家生产,不得使用“假、冒、伪、劣”和“三无”产品。因修理厂使用上述产品造成车辆损坏或引发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赔偿驾驶员损失。指定保养点使用上述产品造成车辆损坏或引发事故的,取消定点保养资质,按《保养协议》赔偿相关损失。 (二)营运车辆保养时,对保养作业范围外的修复项目,公司修理厂应按成本价为驾驶员修理;轻微修复可免费进行。 (三)根据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营运车辆在公司修理厂(指定保养点)进行保养后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天,以先到达者为准。质量保证期从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四)车辆保养、检查作业时间为1小时,但不包括除保养、检查项目外需调整或更换项目所需的时间。因公司修理厂(指定保养点)安排失误造成车辆进厂后不能及时进行保养或因保养质量问题造成车辆停产损失的,经安全技术部核实确认后,由公司修理厂(指定保养点)按15元/小时对驾驶员进行补偿。 (五)公司修理厂应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如实记录营运车辆保养、维修情况。 八、违规处罚 (一)分公司与公司管理人员因失查造成公司车辆未按规定进行保养且未得到及时纠正,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罚款、警告的处分。 (二)车辆承包人未按规定进行保养的,由分公司按《驾驶员考核评分办法》扣除承包人当月得分;并取消该车当年“年度安全表彰”资格。 (三)车辆承包人连续两次未按规定进行车辆保养的,分公司应安排承包人停运进行教育;连续三次或一年内累计六次未按规定进行保养的,解除承包合同。 九、本规定自2010年元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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