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驾驶员守则

出租车交通事故调处、理赔规定

(2004年元月1日发布,200851日修改)

 

第一条 交通事故调处、理赔的一般程序为:报案、定责、定损、评估、修车、医疗、事故调解、索赔。

 

第二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者,拨打“122”向交警报案或就近向交警报案。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标明位置。

 

第三条 驾驶员在市内发生交通事故1小时内,在市外发生交通事故6小时内,须向所属分公司报案,由分公司向保险公司报案,分公司安全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处理交通事故。

车辆被盗抢,驾驶员应于24小时内向案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向分公司报案。

 

第四条 驾驶员应尽可能保护第一事故现场,收集相关人证、物证,以便交警及保险公司查勘鉴证。

 

第五条 发生重大恶性交通事故时,分公司安全技术科应在二小时内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初报(即报告初步掌握的事故简况),跟踪报告(即报告事故经过、原因、责任及损失),以及结案处理报告(即报告处理结果和吸取教训的整改措施,事故分析会的内容等)。安全技术部将参入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须取得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方可进行事故调处。

 

第七条 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时做好医疗、安抚等善后工作;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应进行评估、定损,到公司定点修理厂进行车辆修复。

 

第八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九条 交通事故结案后,出险驾驶员应在10日内提供所有保险索赔凭据,分公司予以办理保险索赔手续。

 

第十条 分公司负责将赔案制作完毕,附上所有索赔凭据,15日内办理完毕一般有责交通事故保险索赔工作并赔款到位。

 

第十一条 车辆办理保险索赔,必须通过公司登记备案,签章后送保险公司办理。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拒赔,分公司不予协助索赔:

()驾驶员无有效《驾驶证》及《从业资格证》;

()驾驶未经交管部门年度检验合格的出租车;

()酒后驾车、肇事逃逸、私撤或伪造现场、未报案及私自处理的。

()《机动车保险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不予理赔的情况。

 

第十三条 分公司建立交通事故登记台帐,记载发生事故的驾驶员、车号、时间、地点、原因、责任、车损或人员伤亡等基本情况。

同时记录事故索赔信息,记载《赔案》送达保险公司时间、索赔项目及数额,保险公司赔款收讫时间、实赔款、延迟天数及滞赔金。

 

第十四条 分公司收到事故赔款后,填写《理赔通知单》一式三份,公司财务、安技部门、分公司安技科各一份。通知驾驶员填写理赔领款单,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